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对SNA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主要是说国内生产总值不能反映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负面影响。这个问题无疑是存在的。不过,本文所讲的问题是国内生产总值包含一定的重复计算,生产法和支出法的核算结果不一致,其价值论基础存在某些缺陷。
(一)生产法对固定资产价值的重复计算
生产法又称增值法,是SNA中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把产品价值划分为中间消耗价值和增加值两部分,计算各个生产单位创造的增加值之和,得到国内生产总值。这一方法基本上遵循劳动价值论,因为只有按照劳动价值论,才能从商品价值中划分出中间消耗价值和增加值,因而才能进行增加值核算。要素价值论认为各种要素均创造价值,中间消耗作为生产要素也不应例外,一种产品的价值等于生产它所消耗的各种要素创造的价值之和。按照要素价值论的观点,既然商品价值由各种要素创造,那么在一种商品的价值构成中,各种要素创造的价值都应当属于核算对象,没有理由扣除任何一种要素创造的价值。把一种商品价值区分为需要扣除的中间消耗价值和应当核算的增加值,无异于否定要素价值论。
尽管生产法基本上符合劳动价值论对商品价值结构的分析,但是SNA并没有彻底贯彻劳动价值论,在核算中没有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造成一定的重复计算。对此,SNA做了解释:“增加值不应包括固定资本消耗的对应部分。事实上,固定资本消耗并非新创造的价值,而是以前创造出来的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使用时,该资产价值的减少额。”[40]SNA认为国内生产净值概念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成果,但是以固定资本消耗不易准确核算为由,坚持把国内生产总值作为中心指标。如果仅仅因为固定资本消耗核算困难而不以国内生产净值为中心指标,理由似乎不充分。其实,工商会计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非常清楚,至少不会比别的项目更难核算。SNA的编制者却认为工商会计中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可用或不准确,要求从固定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变化来估计它的消耗,涉及对未来收入的预期。这显然是受到要素价值论的影响,实际上不是把固定资产折旧当作它转移的价值,而是视为固定资产创造的价值。所以,SNA的编制者又相信总增加值已经扣除了中间消耗,是没有重复计算的产出。这同前面的解释不一致,看来不是文字表述问题,而是对固定资产折旧这部分价值的性质和来源认识不清,实际上接受了要素价值论的观点。按照劳动价值论,把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国内生产总值属于重复计算;按照要素价值论,固定资产折旧相当于固定资产创造的价值,把它计入国内生产总值不属于重复计算。然而,在各国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国内生产总值包含固定资产折旧属于重复计算,这是得到公认的。
(二)支出法的重复计算和价值论矛盾
支出法又称最终产品法,它把社会总产品分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两大类,计算最终产品价值之和,得到国内生产总值。最终产品又被分为用于居民消费、政府消费和固定资产投资等部分,通过统计居民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和资本形成总额来核算。支出法以把全部产品划分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两部分为前提,对最终产品价值的计算遵循要素价值论。在要素价值论看来,最终产品价值是核算期内各种要素创造的新价值,由此构成国内生产总值,不存在重复计算。然而,把中间产品排除在核算范围之外,同要素价值论有矛盾。
无论是生产中间产品,还是生产最终产品,都会消耗生产要素。姑且假设各种要素都创造价值,一种产品的价值等于各种生产要素创造的价值之和,那么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均应如此。不管一种要素用于生产中间产品,还是用于生产最终产品,都应当创造价值;不能说一种要素用于生产最终产品就创造价值,用于生产中间产品却不创造价值。果真如此,那么中间产品价值和最终产品价值就应当分别等于生产它们的各种要素所创造的价值之和,二者均应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为什么要把中间产品价值排除在核算范围之外呢?这个问题是要素价值论难以回答的。国民经济核算扣除中间产品价值,只计算最终产品价值,意味着有些生产要素(物质要素)只转移价值,不创造价值。
假设有A、B两家企业,其中A生产中间产品并卖给B,后者用它来生产最终产品。通常B会支付中间产品的价款,即使B不使用、不消耗这些中间产品,它的价值也已经存在。要素价值论和支出法面临一个问题:中间产品价值是否会在它被用来生产最终产品时转移给后者?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最终产品就包含中间产品转移的价值,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中间产品时形成的,而不是中间产品作为要素生产最终产品时创造的,要素价值论在这里失效了;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最终产品就不包含中间产品价值,因此中间产品价值就应当独立纳入国民经济核算,而不应扣除,支出法规则在这里失效了。问题的症结在于,要素价值论没有正确认识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价值关系,所谓各种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的观点不符合实际。
信奉要素价值论的人可以不承认价值转移,但是企业必须把购买各种生产要素支付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通过产品销售予以回收。支出法在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时把那些重复出售的产品排除在外,这是可取的。但是有两部分价值已经计入最终产品成本而没有扣除:一是最终产品成本包含的最终产品(固定资本)消耗;二是最终产品成本包含的中间消耗链中的最初一次中间消耗(表1中采矿的中间消耗)。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都含有一定的重复计算。由于支出法包含这两种重复计算,比生产法重复计算更严重,因此支出法计算结果通常大于生产法计算结果。
(三)生产法和支出法核算结果的差异
西方学者认为生产法和支出法核算结果完全一样,其实这两种方法的价值论基础和核算结果有明显差异。
萨缪尔森等人在特定假设条件下举例分析生产法和支出法,试图说明二者核算结果相同。他们以面包生产为例,假设小麦的销售收入或价值是24,全部为增加值;用小麦加工出面粉,价值为33,其中增加值为9;烘烤出面包,价值为60,其中增加值为27;最终运到销售地由消费者购买的面包价值为90,其中增加值为30。用生产法计算增加值,共计90;用支出法计算消费者购买面包所支出的费用,也是90,两种方法核算结果相同。然而,这里有一个假设条件,就是生产小麦没有任何中间消耗,因此小麦的价值或销售收入24全部为增加值。[41]在现实中,生产小麦多少会有中间消耗,包括种子、肥料等。这些中间消耗价值不计为生产小麦的增加值,但是必然计入小麦的价值和价格。假设生产小麦的中间消耗是6,那么小麦的价值和销售收入就是30,而不是24。当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加值不变时,用小麦加工而成的面粉价值是39;最终面包的价值是96,增加值总额仍然是90,前者大于后者。
一般来说,假设核算范围内的最终产品有m种,中间产品有n种,后者全部用于生产前者,二者的价值分别为:
式中Wa和Wb分别表示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价值。因为全部中间产品被用于生产最终产品,所以有:
按生产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为:
式中Kai+Vai+Mai表示最终产品包含的增加值,Kbj+Vbj+Mbj表示中间产品包含的增加值。按支出法或最终产品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为:
假设生产法和支出法核算结果相等,即:
整理得:
(13)式不符合(9)式表达的假设条件,所以(12)式不成立,即生产法和支出法核算结果不相等,差额为Ubj。如果对生产法核算结果扣除固定资本消耗,同按支出法核算结果的差额就会更大。一些统计年鉴把两种方法核算结果的差额视为统计误差,通过人为处理使它们相等。如果不做人为处理,生产法核算结果通常小于支出法核算结果。查遍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印度、巴西等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生产法核算结果均显著小于支出法核算结果。自从中国实行SNA以来,两种方法核算结果也存在明显差异,除个别年份修正了生产法核算结果之外,支出法核算结果均大于生产法核算结果。表5反映了2006—2010年中国分别用生产法和支出法核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差异。
表5 生产法和支出法结果差异 单位:亿元
表中“差额”等于生产法数据减支出法数据。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2》第44、61页。
生产法核算结果小于支出法核算结果,表面上是因为计算方法不同引起的,实质上则是因为要素价值论存在矛盾和缺陷。只有按照劳动价值论要求改进核算方法,以国内生产净值为中心指标,才能克服这个问题。
(原载《江汉论坛》2014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理论经济学》2014年第5期转载)
【注释】
[1]作者在1986—2014年期间围绕劳动价值论继承与创新问题断断续续开展研究,先后在各类报刊公开发表76篇文章,其中期刊论文3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14篇;报纸文章37篇,包括《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理论版专栏文章。本书只收入部分较有代表性的期刊论文。
[2]该项目于2002年完成并出版《劳动价值论坚持和发展研究》一书,2003年结项(结项证号:20030649)。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5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4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1、55、57、60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336页。(www.xing528.com)
[1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1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页。
[12]《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3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5页。
[1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1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4页。
[17]米克:《劳动价值学说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336页。
[19]根据1999年《国际统计年鉴》有关资料计算,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
[20]根据1999年《国际统计年鉴》有关资料计算,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出版。
[21]根据1999年《国际统计年鉴》有关资料计算,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
[22]西尼尔:《政治经济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8页。
[23]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56页。
[24]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11、112页。
[25]郑志国:《劳动作为价值实体的一元性新论》,《经济学家》2002年第1期。
[26]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2、232页。
[27]R.L.Meee,Smith.Marx after Sraffa.London,1977,p154-155.
[28]李翀:《价值价格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8页。
[29]白暴力:《价值与价格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174页。
[30]郑志国:《劳动价值论坚持和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3~478页。
[31]李金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扩展与延伸》,《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32]联合国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417页。
[3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3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35]联合国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36]郑志国:《劳动价值论坚持和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九章“社会生产三大部类”。
[37]李江帆:《第三产业经济学》,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8]联合国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416页。
[39]朱延福:《论劳动的复杂度》,《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
[40]联合国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41]Paul A.Samuelson;William D.Nordhaus,1998:Economics-16th ed.Copyringhtⓒ1998 by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Inc,p.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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