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类劳动决定的商品价值具有“三可”性质:可公度性、可转移性、可增值性。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指标和方法就建立在商品价值的“三可”性质基础之上。
(一)商品价值的可公度性
由联合国等机构编制的SNA明确指出,不同商品的数量不可公度,但是它们的价值可以公度:“数量只有对单一的同质产品才可相加。不同产品的数量是不可公度的,也是不能相加的”。“价值用统一的货币单位表示,并且在不同产品中是可以公度和相加的。”[32]以汽车和彩电两种产品为例。各种型号和品牌的汽车有多方面差异,货车、客车、轿车明显不同,但是根据它们均有自身动力系统和公路运载功能等共性,可以将其当作单一的同质产品来统计。同样道理,各种型号和品牌的彩电也有多方面差异,但是根据它们具有收看电视节目的功能共性,也可以当作单一的同质产品来统计。2012年中国汽车产量为1927.7万辆,彩电产量为12823.3万台,这两种产品的年产量分别包括不同型号和品牌的汽车和彩电,在统计时忽略了具体型号、品牌和性能等各方面的差异,当作两类单一的同质产品。但是汽车和彩电的差异太大,共性较弱,不能当作单一的同质产品来统计。全国数百万种不同产品的性能、款式、品牌千差万别,唯一可以用客观统一尺度计量的共性在于,它们都具有价值,因此是可公度的。
为什么各种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具有价值共性、可以公度呢?这个问题迄今为止只有劳动价值论给予了科学解释。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商品价值的可公度性即各种商品价值可以用统一单位度量的性质,是由劳动的可公度性决定的。他认为,各种具体劳动的目的、形式和结果有差别,但是它们作为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相同的,如果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那么“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33]不论各种劳动是简单还是复杂,是轻松还是繁重,都必然消耗人类劳动力,所持续的时间总会大于零,由此形成商品价值。现实中各种具体劳动质量有差异,通过交换被折算为相同质量的劳动,因此能够用统一单位度量。
商品价值的原始计量单位是时间单位,在长期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中形成了按货币单位计量商品价值的习惯。在货币出现以前的物物交换中,价值直接用劳动时间单位计量。最早的货币本身就是某种特殊商品,具有由人类劳动决定的价值;现代货币主要是纸币和其他交换媒介,其发行量必须同社会劳动总量相适应。当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劳动总量不变时,增加货币发行量意味着减少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劳动量,由此引起货币贬值;反之则引起货币升值。⑤只有当单位货币所代表的社会劳动量不变时,才能成为稳定的价值计量单位,从而用来核算经济活动成果。
效用价值论认为,各种商品除了具有作为劳动产品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可以满足人类需要的共性,即效用。问题在于,商品效用无法用客观统一的尺度来度量,无论是基数效用论还是序数效用论,都没有解决效用的统一度量问题。自原始社会后期以来,商品就开始以劳动决定的价值为尺度来确定交换比例;现代国民经济核算从20世纪中期以来每年都要进行,没有客观统一度量尺度的效用显然不能成为自古以来就可精确计量的价值的决定因素,当然也不能成为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依据。
(二)商品价值的可转移性
当一种商品作为要素被用来生产其他商品时,前者的价值会转移给后者,成为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这就是商品价值的可转移性,它源于劳动时间的可转移性。马克思指出:“只要使用价值是有目的地用来生产新的使用价值,制造被用掉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制造新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部分劳动时间从被用掉的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上去。”[34]这一论断简要说明了劳动时间的可转移性,由此决定商品价值的可转移性。
在现实中,生产要素作为商品的价值转移表现为企业把购买它所支出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一般固定资产价值随其消耗按一定比例逐年转移给产品,表现为固定资产折旧;原材料和能源等价值则通常随其消耗一次性转移给产品。因为生产要素的价值转移给产品,所以必然是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通过活劳动创造新价值而发生增值。
国民经济核算必须明确各种商品价值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形成和转移关系。在一个核算范围之外生产的商品被用于核算范围之内生产新产品,前者价值转移给后者,核算时必须予以扣除。具体来说,一个国家某年度核算既要扣除以往生产的产品转移给本年度产品的价值,也要扣除从国外进口产品转移进来的价值。这两部分价值反映的财富是在核算范围以外形成的,所以应当扣除。只有在核算范围内形成的增加值才能反映这个范围内的劳动创造的财富。(www.xing528.com)
(三)商品价值的可增值性
在某个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已经存在的商品不是这个生产过程创造的财富,它的价值也已经存在,而不是在这个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当人们用各种要素生产商品时,必须投入并消耗新的活劳动,不仅把原有商品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而且形成新价值,从使发生价值增值。一般商品的价值都会大于生产它所消耗的生产要素价值,两者差额即增加值反映这个生产过程创造的财富。
商品价值的可增值性来源于劳动时间的可加性。生产要素作为商品的价值属于物化劳动,利用它来生产其他商品又消耗活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数量上可以相加,二者之和决定在这个生产过程结束时得到的商品价值。换句话说,一种要素作为商品被生产出来时要消耗了一定量的劳动时间,当它被用来生产其他商品时又要消耗新的劳动时间,这两部分劳动时间构成生产后者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它在数量上大于生产前者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根据商品价值的可增值性,用劳动时间单位和货币单位可以记录各种产品的价值变化。以机器生产为例,把某个时空范围的全部生产过程简化为开采矿产、冶炼金属和制造机器三个阶段,价值增值见表1。假设开采矿产消耗1000小时,形成矿产的2000元价值(暂不考虑采矿中的物化劳动转移);用这些矿产冶炼金属又消耗1000小时,形成2000价值,金属的价值等于采矿劳动加冶炼劳动共2000小时,用货币单位计量是4000元;最后用这些金属制造机器又消耗1000小时,三个阶段消耗的全部劳动共3000小时,用货币单位计量是6000元。这三个生产阶段的中间产品是矿产和金属,最终产品是机器。用两种方法可以核算三个生产阶段创造的价值:一是核算各个生产阶段的活劳动或增加价值,共3000小时或6000元;二是用机器的价值减去在三个生产阶段以外形成并转移给机器的价值,结果也是3000小时或6000元。表1核算的时空范围只包括三个生产阶段,没有反映在此之外形成并转移给矿产的价值,即假设采矿阶段没有任何中间消耗。事实上,在采矿阶段多少也有中间消耗,因而也会发生价值转移。例如,采矿工具的价值会转移给矿产品,并逐步转移给作为最终产品的机器,只有从最终产品价值中扣除这部分价值,计算结果才能等于各个生产阶段的增加值。采用这两种方法,在社会范围内核算各个生产阶段的活劳动或增加值,能够反映核算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成果。
表1 不同生产阶段的价值增值
价值增值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增值是在生产资料价值基础上通过活劳动创造新价值的过程,增加值是产品价值减去生产资料价值的差额,结果表现为工资和利润等;狭义增值即剩余价值生产,结果表现为利润。国民经济核算中的增加值是广义价值增值结果。广义价值增值实际上就是人们在劳动中利用各种资源生产新的使用价值的过程。一个核算范围的总增加值反映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新的使用价值的财富。
应当说明,表1假设三个生产阶段的劳动质量无差异。实际上不同生产阶段或生产部门的劳动质量有差异,同一个部门不同时期的劳动质量也会发生变化,因而会影响商品价值。这一点下文再具体分析。
SNA的总量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净值等:“国内生产总值基本上是一个增加值概念。……总增加值是产出与中间消耗之间的差额。”“……国内生产净值(NDP)等于国内生产总值扣除固定资本消耗。”[35]显然,这些指标基于商品价值的“三可”性质:因为商品价值具有可公度性,所以形成了国内生产总值这样涵盖各种产品和服务的总量指标;因为商品价值具有可转移性和可增值性,所以形成了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净值等具有不同层次的指标及其核算方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