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劳动决定价值对联合产品和单一产品来说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对于单一产品来说,劳动时间也存在分摊问题。例如,一家企业的职工劳动300单位生产出150单位商品A,只需要简单运用算术平均法就可以求出平均生产1单位A花费2单位劳动,这样就把300单位劳动分摊给150单位A。不论计算结果多么精确,在进入市场之前都只是一种理论值或生产价格,并不等于A的价值;只有到市场上把A卖出去,才能最终确定它的价值。对企业来说,产品价值必须反映生产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并以货币单位来计量,以便确定一个初始价格。至于A的实际售价,可以在初始价格的基础上浮动,最终由市场决定。这个道理对联合产品也是实用的。
有些联合产品在被生产出来之前,社会上已经有人把它们作为单一产品先生产出来,并在市场上销售,它们的价值已经由当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些联合产品可以按照市场业已存在的价格销售,不需要通过单独计算生产它们的劳动时间来确定初始价格和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联合产品的劳动也会通过对实际消耗劳动总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总量的影响,参与这些产品的价值决定,但不是独立决定价值。因此,在分析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时,实际上可以把这类产品排除在外。只有当多种产品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联合产品来生产,此前社会上还没有分别生产过它们,那时才需要通过计算生产各种联合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来确定它们的初始价格。
(一)算术平均法:适用于不分主次的联合产品
假设某企业在一个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出A和B两种商品,它们属于联合产品,劳动总量为300单位,A、B的数量分别为150单位和100单位,生产两种产品各花了多少劳动时间,似乎难以精确计算。但是可以通过粗略计算,借助市场的作用来确定两种产品的价值:先将全部劳动时间平均分摊给两种产品,即生产A和B各花了150单位劳动;然后再计算单位产品的价值,平均生产1单位A花1单位劳动,1单位B花1.5单位劳动。这样得到一种理论值或初始价格,最终让市场来决定两种产品的价值究竟是多少。
一般来说,假设某个生产过程的联合产品为m种,劳动总量为L,每种产品的产量分别为q1,q2,……qm,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主次产品之分,如果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各种产品的初始价格(理论值),只需用劳动总量L除以m,把它等分为m部分,就得到每种产品应当分摊的劳动时间,设为li:
然后用li除以各种产品的产量,就得到每件产品分摊的劳动量,设为pi:
Pi可以作为确立联合产品初始价格的基础。
(二)加权平均法:适用于区分主次的联合产品
如果某个生产过程的联合产品有明显的主副产品之分,则可采用加权平均法,按不同的权重把总劳动时间先分摊给各种产品,然后再采用算术平均法把每种产品的劳动时间分摊到每件产品。设在m种联合产品中,第i种产品消耗的劳动量为li,它在劳动总量L中所占的比例为ki,则:
这样一来,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问题就转化为确定生产各种联合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在总劳动量中的比例问题。如果联合产品中的各种产品过去在社会上已经作为单一产品被生产出来,那么这个比例可以根据联合产品中每一种产品在相应的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如果联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产品都不存在单一生产的情况,那就必须根据社会对这些产品的需求情况来计算劳动分摊问题。一般来说,社会需求大的产品应当投入较多的劳动来生产,因此这类产品可以分摊较多的劳动,反之则分摊较少的劳动。如果联合产品不适应社会需要,则消耗的劳动全部或部分属于无效劳动,不能实现为价值。总之,联合产品的劳动分摊比例问题在生产和交换实践中是可以解决的。
(三)边际劳动总量法:适用于分步生产的联合产品(www.xing528.com)
联合产品一般也可以分别单独生产出来。由于联合产品是综合利用资源的结果,生产它们所消耗的个别劳动时间,通常要少于分别单独生产它们的个别劳动时间。但是,生产多种联合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总量却可能多于单独生产某一种产品的劳动时间。例如,利用甘蔗榨糖和造纸,生产出联合产品糖和纸。劳动总量由这两种产品分摊,其中一种产品消耗的劳动时间要少于单独生产它消耗的劳动时间。但是要在榨糖的同时利用蔗渣造纸,必须增添相应的设备,投入相应的劳动力。因此,生产糖和纸两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总量与只生产其中一种产品的劳动总量是有差异的,通常前者多于后者。这种差异通过实验可以观测。假设观测表明,同时生产一定量的糖和纸消耗的劳动总量是100单位,只榨糖,不造纸消耗的劳动总量是80单位,那就可以确定榨糖和造纸的劳动分别是80单位和20单位。又如,在养羊过程中同时生产羊肉和羊毛,需要同时注意羊肉和羊毛的数量和质量,这可能比只生产羊肉而不生产羊毛要消耗更多的劳动,但是劳动总量比分别单独生产羊肉和羊毛的劳动总量却可能减少。再如,火力发电厂在供电的同时供热,需要增加供热设施,同时供电和供热比只供电的劳动消耗多,但比分别单独供电和供热的劳动消耗少。因此,通过比较进行联合生产和不进行联合生产、生产较多品种的联合产品和生产较少品种的联合产品的劳动总量差异,也就是求边际劳动总量,可以确定生产联合产品的劳动量。
假设在m种联合产品中,只生产其中一种产品的劳动总量是L1,生产两种产品的劳动总量是L2,……生产m种产品的劳动总量是Lm。劳动总量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增加,每增加一种联合产品所增加的劳动总量称为边际劳动总量。通过求边际劳动总量可以得到生产每种联合产品的劳动量。设第i种产品消耗的劳动量为li,显然,
在上式中,当i=1时,Li-1=L0为0。运用这种方法求出边际劳动总量,然后再运用(4)式,求出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就可以确定它们的价值或初始价格。
(四)当边际劳动总量为0或负值时的联合产品价值
以上分析以假设劳动总量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增加为前提,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至少绝大多数产品是这样。但是从理论上分析,也需要考虑在生产的某个阶段上,劳动总量可能不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增加,甚至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减少。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因为在资源综合利用中,某些生产过程之间可能相互促进,或者改进技术和管理,使得劳动效率提高,消耗下降。这时的边际劳动总量是0或负值,对这类联合产品不能通过求边际劳动总量来分摊劳动。但是这种情况不会导致出现负价值的结果。
如上所述,只有当多种产品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联合产品来生产,此前社会上还没有这些产品时,才需要通过计算生产各种联合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来确定它们的初始价格。假如在某个生产过程中,当产品品种增加时,劳动总量不变。例如,生产一种产品和生产两种产品消耗的劳动总量相同。这时可以选用前面所讲的两种方法来分摊劳动:一是按照公式(3)和(4),让各种产品平均分摊劳动总量;二是按照公式(5),让一部分产品分摊较多的劳动量,另一部分产品分摊较少的劳动量。采用后一种方法甚至可以让一种或部分产品体现全部劳动,其他产品所体现的劳动量等于0。这意味着,厂商让一种或部分产品分摊全部劳动来确定初始价格,销售这些产品,同时免费赠送其他产品。从表面上看,赠送产品的价值为0,但实际上它的价值由其他产品实现。
如果在增加联合产品品种的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并改进管理,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得劳动总量减少,这时边际劳动总量是负值。如果这个生产过程的劳动量是个别劳动量,那么其减少就会带来超额利润。假设原来产品所分摊的劳动量不变,那么后来增加的品种所体现的个别劳动量就会为负值。但实际上由于劳动总量始终大于0,可以调整联合产品之间的价值和价格比例,不会有什么产品价值是负值。而且,既然劳动总量减少是采用新技术并改进管理的结果,即使生产单一产品也会如此,那么各种产品分摊的劳动量就应当有所减少。在现实经济中,许多产品的价格随效率的提高而下降,正是生产单位产品劳动量减少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假设联合产品中原来的产品价格不变,使新增产品价格为负值,也没有什么不可思议。这意味着,厂商以一定的价值出售部分产品,而倒贴钱向购买者赠送其他产品。由于原来的产品价格已经体现了全部劳动总量,并且包含超额利润,表面上倒贴钱向购买者赠送新增产品,实际上不过是把消费者支付的售价中的超额部分返还回去,而生产者仍然可以获得和过去一样多的利润。当然,如果这个生产过程的劳动量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其减少就会引起联合产品价值下降,而不会带来超额利润。
设想在m种产品中,将各种产品各取一件,构成一组产品,其中部分产品体现生产它们的劳动总量,实行有价销售,其他产品赠送甚至贴钱配送。这同由m种产品按一定比例分摊劳动总量,全部实行有价销售,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这样只是确定初始价格,最终要看市场销售如何。如果按照初始价格正好销完产品,则表明劳动总量分摊结果如实反映了它们的价值,否则就需要调整。这一方法对于劳动总量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减少的情况同样适用。重要的是生产联合产品已经花费了人类劳动,无论分摊这些劳动被想象得多么困难而又离奇,都无损于劳动价值论。
应当指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物化劳动消耗表现为各种生产费用,包括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支付的货币,因此,物化劳动分摊表现为生产费用的分摊,形成生产成本;活劳动消耗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表现为在生产成本基础上增加一个利润额。由此确定的生产价格最终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在生产领域确定的实际消耗劳动时间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最终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原载《岭南学刊》2007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理论经济学》2007年第11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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