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学者提出联合产品价值决定问题对劳动价值论的责难
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劳动价值论可以说明一个生产过程生产单一产品的价值决定,但是不能说明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英国经济学家斯蒂德曼在一定假设条件下建立联立方程,对联合产品价值求解,计算结果中某些产品的价值为负值,于是他认为劳动价值论陷入了困境。[27]
斯蒂德曼假设有两个生产过程,用劳动和两种商品即商品1和商品2,把这两种商品作为联合产品重新生产出来。其中第一个生产过程投入5单位商品1和1单位劳动,生产出6单位商品1和1单位商品2;第二个生产过程投入10单位商品2和1单位劳动,生产出3单位商品1和12单位商品2。设l1和l2分别为商品1和商品2的价值,列出方程组:
解方程组得:l1=-1,l2=2,其中商品1的价值为负值。这里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个别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对二者不做任何区分,直接进行数学运算。
按照劳动价值论原理,一种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决定。在上述方程中有两个生产过程、三种投入要素(商品1、商品2和劳动)、二种产品(商品1和商品2),显然存在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差异。上述方程存在两个方面混淆问题:第一,两个生产过程的投入和产出都有差异,说明它们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当商品1和商品2作为联合产品被生产出来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都属于个别劳动,不可能同时正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除非按照一定的标准把两个方程中的数据折算为社会必要劳动,否则不能直接进行运算。第二,在投入中,当商品1和商品2作为过去生产的要素是通过交换进入生产过程,其价值属于物化劳动,反映过去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这时它们还不是联合产品);两个生产过程各消耗的1单位劳动是活劳动,尚未通过交换,属于个别劳动,不能直接同商品1和商品作为要素包含的物化劳动相加。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两种混淆,所以出现一种商品的价值为负值的不真实情况。
(二)国内学者提出的计算联合产品价值的方法(www.xing528.com)
在国内学者中,李翀教授较早对联合产品价值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计算联合产品价值的两种方法:[28]一是根据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的原理,按照另一个生产过程生产的另一种产品与联合产品的交换比率,来确定各种联合产品的价值在总价值中所占的比例;二是直接从生产过程估算各种联合产品的价值,当有k种联合产品,并且至少有k个生产过程时,已知每个生产过程生产k种产品的劳动总量,选择k个生产过程,建立方程,可以求出k种产品的价值。这两种方法的提出有力地批驳了国外一些学者对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联合产品价值的责难,在学术上具有开拓性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
前一种方法是参照同联合产品进行交换的产品价格来估算前者的价值,实际上假设联合产品的价值等于或者接近同它交换的有关产品的价值,即根据充当联合产品的等价物的价值来计算前者的价值。从理论上讲,只有首先明确两种产品的价值,才能确定交换比例;如果只有一种产品的价值是明确的,另一种产品的价值不明确,就难以确定交换比例。因此,根据充当等价物的产品价值来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实际上假设后者价值为已知,或者至少两者的交换比例比较明确。如果联合产品所包含的各种产品过去在社会范围内已经通过资源单一利用生产出来并发生过交换,那么这种方法是适用的(斯蒂德曼提出的方程组就是如此)。如果联合产品完全属于新产品,社会上还不曾有过交换,这种方法就不适用了。
后一种方法是假设联合产品数量等于劳动过程数量,每个劳动过程都可以独立计算劳动量。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该方法可以计算联合产品价值。但是在现实中,联合产品数量不一定等于劳动过程数量,每个劳动过程不一定能够独立计算劳动量。因此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
白暴力教授深入研究了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对斯蒂德曼等人的观点给予了批驳,并分三种情况探讨了联合产品的价值计算方法。[29]第一种情况:一个生产过程同时生产两种商品,例如,酿酒业同时生产酒和酒糟,这两种商品有一个共同的价值量,不需要计算它们的单位价值量。第二种情况:某些产品作为联合产品属于个别生产,整个社会生产并非如此。这时,联合产品的价值由社会生产劳动时间决定。第三种情况:一个生产过程生产两种产品,其中一种产品作为联合产品的生产比较普遍,但是另外一种产品在社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其价值由社会范围内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属于已知的外生变量;这样就很容易求出前一种产品的价值。这三种情况在现实中都是存在的,但是从理论上还应当考虑某些产品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联合产品生产出来的情况。如果联合产品所包含的各种产品在相应的社会总产品中均占足够的比例,它们的价值不能视为外生变量,这时的价值如何决定?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日益提高、联合产品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显然是值得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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