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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二重性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马克思撇开劳动的有用性,从劳动的消耗性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结果可能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只有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具体劳动与商品价值量无关。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和价格进行交换,商品生产者可以得到正常的比较利益。因为具体劳动的有用性直接影响劳动的质量和复杂程度,而劳动的质量和复杂程度又直接影响抽象劳动数量和商品价值量,所以说劳动二重性共同决定商品价值量。

劳动的二重性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一般认为,具体劳动创造商品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这种认识强调了劳动二重性与商品二因素的对应关系,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认为具体劳动或劳动的有用性与商品价值量无关,那是不符合实际的。由于马克思撇开劳动的有用性,从劳动的消耗性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结果可能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只有抽象劳动形成价值,具体劳动与商品价值量无关。如前所述,劳动有用性是劳动形成商品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一种劳动不具备这种条件,那就成了无用的劳动,甚至根本就不是劳动,当然也就不可能形成价值。不仅如此,劳动的有用性还直接决定劳动的质量和复杂程度高低,从而决定商品价值量。

“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10]这是人们常常引用的马克思的名言。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可以有多种方法和指标,如劳动力素质高低、劳动的技术难度、劳动产品多少和质量高低等等。不过,判断一种劳动的复杂程度,最终要看劳动的有用性,也就是看它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形成及其被消费者接受所起的直接和间接的作用。例如,两个生产者都在8小时内生产出8件同一类商品,但是产品质量高低不同。在正常情况下,高质量的产品具有较大的价值,代表较复杂的劳动,而劳动复杂程度的高低是劳动有用性的差别。

按照劳动价值论,当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有一种解释认为超额利润来源于生产者外部。实际上,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所以会有差异,主要是因为劳动的有用性不同。其中有的生产者的劳动质量或复杂程度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所以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们的劳动形成较多的价值,从而带来超额利润。可见,超额利润的最终源泉在于生产者内部,在于他们的劳动质量和复杂程度。(www.xing528.com)

商品价值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决定交换比例,在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中就是决定价格。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和价格进行交换,商品生产者可以得到正常的比较利益。生产一种商品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价值量就相应越大,生产者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大;反之亦然。假设甲生产1单位商品A,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00单位,用货币计量是100元。其中生产资料价值50元,劳动力价值30元,加起来就是生产成本,共80元;另有剩余价值20元。甲按照10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A,收回成本,获利20元。再假设乙生产商品B,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50单位,用货币计量是50元。其中生产资料价值25元,劳动力价值15元,加起来构成生产成本,共40元;另有剩余价值10元。乙按照5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B,也收回成本,获利10元。在100单位劳动时间内,甲生产和销售1单位A,得到100元;乙生产和销售2单位B,也得到100元。甲用销售1单位A的收入去购买2单位B,正好实现等价交换。这样资源配置状况将保持不变。如果其中一人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获得超额利润。这意味着现有资源配置状况还有改进余地,因此会发生变化。所以,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可以促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实现优胜劣汰。

当各种具体劳动化为抽象劳动后,在质量上相同,也就是说,抽象劳动只有数量的差别,而不再存在简单和复杂的区别。只有考核具体劳动的有用性,才能把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具体劳动化为数量不同的抽象劳动,从而决定商品价值量。因为具体劳动的有用性直接影响劳动的质量和复杂程度,而劳动的质量和复杂程度又直接影响抽象劳动数量和商品价值量,所以说劳动二重性共同决定商品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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