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运行过程中依赖于网络服务,网络服务已成为电子商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支撑网上交易运营环境的基础。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络主要提供电子商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传递与存储等服务,为此网络信息服务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行基础。我国关于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后者是目前我国对网络信息服务实行管制的主要行政法规。
1.网络信息服务的含义
图9-1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体系
网络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网络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业务的服务活动;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2.网络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
为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活动,促进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国加强对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主要是审批与备案制度。
1)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许可制度
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国家对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2)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
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享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即通过电话线把计算机或其他终端设备连入话联网。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之前,应当向为其接入互联网络服务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交相关备案信息。(www.xing528.com)
3.电子商务交易参与方的规范行为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交易参与方应遵循从如下行为规范: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合同签订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的真实信息、履行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行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4)依法使用电子签名。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遵守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认证服务。
(5)注意支付安全。交易各方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要通过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进行,及时保存支付信息,增强网上支付的安全意识。
(6)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浏览广告的一方要增强警惕性和鉴别能力,注意识别并防范以新闻或论坛等形式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
(7)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各方要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保存网上交易记录。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对于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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