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通过Internet享受物流服务,通常需要安全、快捷的支付服务。要想达到这一点,最好的方式是采取网上支付。目前,网上的支付手段种类较多,常见的是用信用卡进行的网上支付和数字货币支付。利用现有的信用卡结算体系进行网上支付是目前比较普遍,也是比较成熟的一种。
1.信用卡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
1)传统信用卡支付方式
信用卡根据资金的来源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在利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之前,持卡人通常与银行签订一个协议,而银行与商家也就是特约商户之间也有协议。支付过程是,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用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持卡人审查签购单,检查没有问题之后,就在签购单上签字。商家拿到这些签购单之后,就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提交这些单据,要求银行付款。发卡银行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发卡银行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过程,只涉及消费者、商家和发卡银行。在信用卡使用比较发达的地区,关系会比较复杂,可能会有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有时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不是一家,因此在信用卡使用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伪造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有时还会有民事纠纷。这就涉及各个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分担。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信用卡遗失或被别人冒用,这时,在无法追究冒用人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分担这一损失是关于信用卡的法律中要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并直接涉及信用卡的发展。如果持卡人否认一笔交易,不向发卡银行支付账款,那么发卡银行也不会向收单银行付款,收单银行由于已经付了款,因此所承受的风险较大。
2)信用卡的网上支付方式
利用信用卡在Internet上购物有许多方式,根据当事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商家起主导作用。在这种方式中,商家通过自己的Internet网址展示有关商品的信息(价格、型号和品牌等),并提示可以用信用卡进行支付。消费者选择好需要购买的商品之后,根据计算机屏幕上的指示,将自己的信用卡号码、密码等信息通过网络传给商家。在传送信息时,消费者通常对信息进行加密传递给商家。商家收到这些信息之后,送给收单银行的处理器进行处理,确认是否是真实的信用卡,有关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正确,商家就确认交易,然后再发货。最后,商家再主动把信息传递给银行确认并获得款项。在上一过程中,商家所起的作用比较大,而在另外一种方式中,消费者所起的作用较大。在这种方式中,选择商品、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同前一种方式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消费者在传送有关信用卡信息时使用了一种特殊的软件,有人把这种软件称为“电子钱包”。因为这种软件对信用卡信息进行了加密,像一个钱包一样把代表金钱的信息包起来,它实际上是一个数据包。消费者通过Internet将经过加密的信用卡数据信息发给商家,商家收到信息后,转送给银行的处理器,银行进行解密,确认信用卡信息是真实的以后,商家再发货,最后进行各个当事人的支付和结算。
3)信用卡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
信用卡是目前消费者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规范信用卡发卡、授权、结算和挂失等环节的法律很多,涉及各个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最为核心的是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是商家承担,消费者承担,还是发卡银行承担?应采取什么样的规则来处理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分担的机制直接影响各个当事人使用信用卡的积极性,从而使信用卡的发行量、普及率受到影响。因此,以信用卡为基础的网上支付体系必须考虑这种损失的分担问题。
此外,由于人们通过Internet传送有关的信用卡信息,而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如何保护这些信息不被黑客非法利用或受病毒侵蚀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
从现在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定来看,它们虽然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基本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
以美国为例,调整信用卡使用人和商家、银行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Z条例》。该条例在几个方面作出了对消费者保护有利的规定。首先,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于未经授权而冒用的信用卡,持卡人的责任承担只限于50美元以内。因此,损失大部分由商家和收单银行承担。它们之间的责任分担根据双方之间已经达成的协议规定来处理,例如规定收单银行在发卡银行拒绝付款时,能从商家账户上扣回多少自己的垫款。相对来说,对欺诈产生的损失,商家承担较大的风险。其次,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银行承担。对于未经授权而冒用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发现之后一定时间内必须报告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里通知特约商户拒绝接受此卡。在这个时间内,持卡人可以拒绝支付那些有争议的款项。
这些规定都是调整信用卡在物理空间运作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以信用卡为基础的网上支付是否还是适用这一做法,目前还难以下定论。采用SET交易模式所引进的认证中心和数字签名能够很好地保证当事人的身份和交易安全,尤其通过联网,信息传递非常迅速,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人很快就可以被止付,同时电子商务又是商务往来的发展趋势,信用卡支付有各种便利之处,我国所大力发展的信用卡的“金卡工程”就是一个好的证明。法律会朝着同等保护参与者的方向发展。认证中心和数字签名的合法性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确认,但是认证中心和商家、银行之间的关系却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美国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希望《Z条例》能够继续适用于通过信用卡进行的网上支付,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2.数字货币的概念、种类和法律问题
1)数字货币的概念
数字货币是以电子化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是由“0”和“1”排列组成的、通过电路在网络上传递的电子信息流。其发行方式包括存储性质的预付卡(电子钱包)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文件等。(www.xing528.com)
数字货币相比于传统的实际货币有着明显的优点:传统货币有较大的存储风险,除了昂贵的运输费用外,还在安全保卫及防伪造等方面投资较大。数字货币与信用卡不同,它是层次更高、技术含量更高的电子货币,不需要连接银行网络就可以使用,且方便顾客,并具有不可跟踪性。从技术上讲,由于各商家和个人都可以发行数字货币,如果不加以规范控制和统一标准,网上电子交易将不能正常发展。
2)数字货币的主要种类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主要的数字货币有以下3种:
(1)数字现金。数字现金是被誉为“数字货币之父”的乔姆博士发明并发行的数字化现金,他还开发出了支付这种现金的系统和相应的实施软件。用户也可以和使用这种软件的其他用户进行电子现金交易。通常所有交易都通过发行银行实时结算,从而可以把数字现金的序列号与自己花掉的现金的数据库进行比较。通过数字记录、集中控制和管理现金的方法开发的无条件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是一种相对安全的电子交易系统。
(2)电子现金(Netcash)。电子现金和相应的可记录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是由美国南加州大学信息科学研究所的科兰德诺曼和甘那迪玛文斯基发明设计的,这种电子现金具有很强的匿名性。电子现金支付系统的主要特点是设置分级现金服务器来验证和管理电子现金,从而使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得到保证。
(3)Mondex系统。Mondex系统是1996年由英国威斯敏斯特银行开发的电子现金,它是一种与信用卡近似的智能卡,有自己的微处理器和稳定的存储器,除可以到传统银行通过计算机下载金额到卡中外,还可以通过ATM电话、Internet等直接从银行(包括网上银行)下载金额到卡中,并通过便携式读取终端机将金额在两卡之间转移。
数字货币的发展虽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仍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发展的方向是更加安全、简便、实用和高科技化。
3)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
数字货币通过Internet或任何其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在线进行交易和支付具有优于信用卡的优点,同时可以使用在从不使用纸币的某种特定目的的花费上,例如可用来发给雇员作为购买小额办公用品的费用等。可以说,虽然它还不是很普及,但它是最便捷的网上支付工具。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如下:
(1)数字货币可以跨国界、脱离银行网络,由个人或国家发行,这样将严重侵害个别国家的货币发行主权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完整性。
如果数字货币被广泛使用又不受中央银行调控,那么货币的作用将下降,而且相关的借款不受银行最低准备金的限制,新增信贷的规模可能会膨胀,同时数字货币流入一国过多,可以使该国的宏观货币调控机制的活动空间减少甚至失效,将冲击该国的货币市场,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构成挑战。
(2)不可重复使用性,即数字货币必须能存储于计算机系统、智能卡等而不被所有者重复使用;可用性,即数字货币的使用必须既快又有效;可靠性,即数字货币的使用者必须对使用过程有信心,确信在任何系统运载情况下都能够正常使用。
(3)安全性。数字货币必须是难以伪造或假冒的,这包括防止或查明复制机制。应确保存储数字货币的设施,例如智能卡或计算机硬盘不容易被伪造或篡改,并且一旦被篡改,变动的证据将会立即出现。此外,一个数字货币的接受者必须能证明其收到的数字货币是真实的。数字货币的使用依赖于加密技术,安全性主要通过加密和发行单位的在线证明实现。
(4)消费者保护。必须确保数字货币的使用者不易被欺诈、骗取或在一个诈骗交易中错误地被牵连,他们应受到保护而不受到窃取者和伪造者的侵害,因此刑法应制定打击利用数字货币犯罪的条款。
(5)犯罪问题。执法人员担心匿名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将极大地妨碍他们处理洗钱、毒品走私等犯罪行为,尤其担心大数量的数字货币通过Internet转移,转移的地方易于隐瞒,而传递又是即时的,国家的边界将变得虚无。这样数字货币可以很容易地被大范围地用于洗钱。利用数字货币逃税也是个严重的问题,伪造者可能复制系列数字从而生成数字货币。因此,一国的政策将很难控制无国界的数字货币。虽然数字货币存在许多问题,但从长远来看,随着科技的进步,数字货币是货币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发展电子商务支付手段的最佳选择。数字货币只有纳入现有的货币、银行发行支付体系,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否则将会严重影响一国的金融体制,进而威胁一国的金融主权。鉴于此,我国政府、金融界、科技界及法律界应加大研究力度,尽快使数字货币在我国得到很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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