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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解析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合同的特征给法院认定证据效力方面带来许多困难。签订电子合同的数据文件具有易消失性,数据电文是无形物。电子合同易受侵害,数据电文是通过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容易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同时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的攻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商

与物流相关的商务往来一般都要通过缔结合同达成,传统的合同在达成协议并在纸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才生效,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人们无法通过纸质合同来达成协议,只有采取电子函件等数据电文的方式签订电子合同来达成协议。目前,随着Internet的迅速发展,以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电子合同,因为在专有网络上进行,具有安全性高、成本高等特点,这种形式现在正逐渐减少并向Internet的电子合同靠拢。在Internet上订立的电子合同具有成本低、风险大的特点,但它随着Internet的迅速普及和上网人数的迅猛增加而迅速发展,逐渐成为未来经济的主要方式。电子商务正在成为各国新的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点。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的最大不同就是它的内容具有可编辑性。

1.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可编辑性,可以由人们随意编辑、修改、增加或删除,而没有明显的修改痕迹,传统合同签订后签字人各执一份合同原件,原件一经修改就可以很明显地区分出来。即使通过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发件人仍有一份原件。电子合同的特征给法院认定证据效力方面带来许多困难。签订电子合同的数据文件具有易消失性,数据电文是无形物。电子合同易受侵害,数据电文是通过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容易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同时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的攻击。

2.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合同一般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的。提出订立合同的人是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是承诺,接受要约的人是承诺人。一个合同通常经过不断的要约和承诺才能达成协议,合同一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当事人宣布、达成无效或撤销。传统合同通常是缔约人通过人工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而成立的(除即时传达可成口头合同外),而电子合同是完全自动化的无纸合同,缔约方利用计算机进入Internet或专有的网络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是非面对面、自动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协议是在网络空间中非当面达成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可能会被黑客等修改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被错误地执行;同时,数据电文的修改可以留痕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显得相当重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关于通过电子商务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可以把对计算机拥有最后决定权的人看作同意计算机发出的要约人或承诺人,由其对计算机系统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

3.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相当重要,它不仅确立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开始,还是发生纠纷时确定管辖权和所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不同的法系和国家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各不相同。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函电一到达要约人,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以承诺到达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英美法系采用“发出生效原则”或“邮箱规则”,承诺一旦发出,合同就成立,以承诺发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只要正确写明收件人并加贴邮票,一项采用邮寄方式(或类似方式)的发盘接受,在发送时即可构成一项合同。如果该信件发送不当,则在发盘人收到信件时接受才生效,这就是著名的邮箱原则,它只适用于接受。”(摘自《赛博空间和法律》第54页)。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电子合同的签订人,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数据电文签订电子合同。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不论是“发出生效原则”还是“到达生效原则”,都可以通过不同时区的时间确定合同生效时间再转换成统一的时间,例如通过英国最近提出的格林尼治电子时间可以确定全球统一的电子商务合同生效时间。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容易确定的,但合同生效的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在网络空间里将难以确定,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来确定合同生效的地点则较容易,因为数据电文到达要约人总是有一个固定的接受地点,因此用“到达生效原则”确定合同生效的地点成为发展的趋势,既有利于确定合同管辖权和所适用的法律,又有利于当事人预见可能发生纠纷的处理结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采用承诺到达的地点作为合同生效的地点。(www.xing528.com)

4.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原先的《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并不承认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形式的非纸质合同,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合同法》则用功能等同法认可了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函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交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这既与我国通常的做法一致又和国际上的做法接轨,而且符合技术发展的趋势。

新《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第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合同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新《合同法》之所以这么规定,既考虑到传统法律的规定以及买方没有得到参与合同制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也根据网络空间的消费者可能来自世界各地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通过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商务虽然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市场全球化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电子合同通常是在开放网络中以数据电文这一信息流来传递的,虽然可以采取加密的方式进行传递,在传递过程中仍然会发生信息被他人截获、篡改、被病毒侵蚀等情况,从而导致电子合同的内容变更。为此,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无疑这一规定在网络经济刚刚兴起,电子商务正在迅速发展,而法律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是必要的,在防范电子商务下电子合同的风险起到相当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中的一种暂时的法律措施。

5.电子合同与相关的证据法问题

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和各种单据)因其本身直观、明了,可以长久保存,改动和增删又都会留有痕迹,通常不难察觉,所以各国法律均承认其可以作为证据。电子数据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证据,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各国法律专家、技术专家都在努力寻求好的解决方案,以便电子数据被纳入法律中证据的范畴,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对计算机数据是否能成为合法证据的态度尚不明朗。目前,比较妥善的办法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定证据之一的书证或视听材料作扩大解释,将计算机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的范畴,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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