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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湾区法律保护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完善海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主要入海河流、河口和陆源排污口的监测,推行入海重点污染物控制制度。另外,加大湾区环境保护的执法投入、执法力度。加强湾区内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的跨区域合作,形成跨区域跨流域长效合作机制。一是加强湾区海洋环境防治保护。二是加强湾区城市与乡村、产业园区、居民生活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防治。

跨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湾区法律保护

在规划中,除通过“三区三线”和“三区四线”等控制线手段和具体指标对湾区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外,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完善湾区环境法律保护的立法、执法。在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环境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海南省等地区应根据湾区发展规划,尽快协商出台湾区层面的环境法律、法规。对国家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国家尚未制定具体法律、法规的,应加快推进地方性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文明保护等相关法规。如完善海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对主要入海河流、河口和陆源排污口的监测,推行入海重点污染物控制制度。实行江海联动、陆海联动的污染治理模式,严控城市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城市与乡镇生活污染;加大对湾区近岸海洋工程和作业的项目管理,提高港口、海上石油平台、海岸工程等排污、废水和垃圾的处置,建立海洋污染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海洋环境利用和海洋违法惩治(李青,2015)。

另外,加大湾区环境保护的执法投入、执法力度。立法固然重要,但相比而言,法律的执行则更为重要。首先,可通过政府、企业和银行等多种渠道和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和专项账户,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充足、专款专用。其次,争取国家在湾区环境保护执法中给予人才、资金、政策和设备等更多的支持,赋予环境执法部门更多的权力如查封、扣押、没收和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权力,以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强度。(www.xing528.com)

加强湾区内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的跨区域合作,形成跨区域跨流域长效合作机制。一是加强湾区海洋环境防治保护。如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加强海洋环境规划、资源能源开发、海洋渔业发展、生态环保等重点合作领域规划编制,加快实施合作项目,实现海洋环境资源信息共享,海上联合执法、海洋灾害联合防控以及建立北部湾、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基金和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等(李青,2015)。二是加强湾区城市与乡村、产业园区、居民生活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防治。如建立跨境、跨区域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实行实时调控;建立生活污水、工业废弃物排污交易市场;加大对工业生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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