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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优化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删去了旧有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发布的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拆迁”二字终于被彻底摒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优化

(一)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概述

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国家,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房屋的“征收”二字起源于“拆迁”。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删去了旧有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发布的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拆迁”二字终于被彻底摒弃。由“拆迁”改为“征收”意味着政府的立法朝“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这一目标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成为防止地方政府以粗暴的拆迁获得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法律利器。

(二)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www.xing528.com)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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