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法概述
1.城市规划法的概念
城市规划法是调整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我国在认真总结1949年以来城市规划,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规划的经验和教训的前提下,认真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在原来《城市规划条例》等行政法规基础上,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以国家主席23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设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城市规划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作为母法,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法规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再加上各地方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共同构成城市规划法体系。狭义的城市规划法即指《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里所提的镇不包括使用“镇”一词命名的乡村和集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即远离市区,但与城市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电信等主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以及作为城市一部分的风景名胜保护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由城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控制的其他地区。
2.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
(1)国家控制城市规模的方针。在《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2)城市规划与计划相结合的方针。这是城市规划的有效保证。一是城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与城市规划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二是与城市有关的建设项目或建成后即将形成新城镇的项目,其立项、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是城市近期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3)勤俭建设的方针。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勤俭建设。
(4)环境保护的方针。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注意改善城市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建设,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www.xing528.com)
(5)方便市民生产、生活的方针。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要满足城市防火、防洪、抗震、治安、交通管理和人防建设的要求,保证城市的卫生与安全。
(6)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珍惜、节约、合理利用城市的每寸土地,应当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有效耕地。
3.城市规划的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都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城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建设部,其主要职责包括:
研究制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检查和监督城镇体系规划、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会同国家文物局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审查报批;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城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和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工作的部门,可以是城市规划局(处、科),也可以是其他部门,但原则上一个城市只应有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少大中城市的区、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等,由于其行政级别属于县级以上,因此,也应作为一级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待,其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二)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前者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后者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安排化,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城的建设进行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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