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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实务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劳动者在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嫁、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条件下,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其产检期间视同正常出勤,正常发工资。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实务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劳动者在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嫁、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条件下,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1.病假工资

(1)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按照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人、职员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应为“医疗期内”)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按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规定,整理成表格如表5-1所示。

表5-1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注:病假工资的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规定整理如表5-2所示。

表5-2 医疗期规定

资料来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整理。

(2)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发[1981]52号文的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批准,可以适当提高。1949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整理如表5-3所示。

表5-3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2.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北京市制定了专门《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表5-4是其节选部分。

表5-4 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

(续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职工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后。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一至十级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给予支付的待遇[具体参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表5-5是将这些条款的归纳和整理。

表5-5 职工因工伤残待遇表

(续表)

注:表中涂色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涂色部分为企业承担部分。

3.计划生育手术假、保胎假、产检假与产假等期间工资

(1)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

根据国家计生委和国家卫生部的规定:

A.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劳动。

B.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C.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D.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E.人工流产休息14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F.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G.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www.xing528.com)

(2)保胎假期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复函(劳险字[1982]2号)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3)产检假工资。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其产检期间视同正常出勤,正常发工资。

(4)产假工资。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产假(包括流产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产假期间的待遇,《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中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产前1个月工资标准,编者注)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产前1个月工资标准,编者注)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5)独生子女奖励假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女职工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此,我们把这3月的奖励假称为独生子女假。

目前,关于女职工独生子女奖励假期间的待遇,政策上没有规定,各单位自行掌握。通常的做法是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可不发绩效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类的工资。

4.婚丧假工资

按照(80)劳总薪字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轻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在外地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即北京市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3天,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婚假10天。

实践中,休婚假的时间,经单位批准,员工可以自行安排。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可以分两次休,如遇上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婚假应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

北京市劳动局(87)市劳险字第66号文通知: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5.探亲假工资

按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五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关于探亲假的规定目前只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固有企业、军队内部适用。我国多数的私企、外企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6.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绝不只是5天或10天或者15天这三种情况,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计算得出。

我们把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年(12个月)或10年(120个月)或20年(240个月)的那一天称之为“临界点”。当本年度内遇到临界点日期,根据上述两个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条款,我们采用分段安排年休假的方式计算当年度总的年休假天数,即分别计算临界点前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和临界点后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在计算过程中,一般需要用到以下几个数值:累计工作时间(月)、入职之日距临界点日期的天数、临界点日期距年底的天数、全年天数等。对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时间,我们简称为“社会工龄”;对于入职后的累计工作时间,我们简称为“本企业工龄”。下面举例来说明:

例1:小李2008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0个月,请问该职工在2008年度内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能享受,能享受几天?

解:该职工到2008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因此,他2008年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我们把2008年7月20日称为临界点。从临界点到2008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为165/365,165/365×5=2.26天,则2008年度年休假为2天。

例2:小李2008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18个月,请问该职工在2008年度内有无带薪年休假?如果能享受,能享受几天?

解:很显然该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因此,他2008年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因该职工2008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1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2008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2008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2008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5×5+165/365×10=5.36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5天。

7.事假工资

事假是否支付工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与企业不同,因不发加班加点工资,请事假的工资照发。1955年1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请假规则》规定:“全年事假合计,一般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可以酌情扣除其超出假期应领的工资、津贴。”

8.参加社会活动时的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这里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9.停工停产期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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