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根据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的命令和要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称为加班;在标准工作日以外进行工作称为加点。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因加班加点而支付的工资。
1.加班加点的条件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规定下述条件或情形下为加班加点: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www.xing528.com)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第十五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要说明的是,通常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一般是没有加班费的。但对于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在周末、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费,各地的操作有差异的,多数地方不另行支付加班费,比如北京。但在上海,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法定节假日工作,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