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股权众筹的四种创新模式

股权众筹的四种创新模式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持续升温,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未来将有更多的创新空间,主要有四种创新模式:组合式股权众筹。在目前的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若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予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

股权众筹的四种创新模式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持续升温,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未来将有更多的创新空间,主要有四种创新模式:

(1)组合式股权众筹。融资方的需求是多元的,众筹融资平台也需要向综合化服务迈进。例如,创业项目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部分债权融资;在进行债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产品众筹。这些组合的众筹都有各自的优势,这对早期项目及刚创立的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股权众筹支付对价创新。在目前的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该支付方式显然过于单一,融资公司往往需要的不仅是资金,有时也需要专利、品牌或者设备、场地等非金钱性资源。在此情况下,可考虑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比如场地入资、知识入资、设备入资等,从而使得股权众筹融资的支付对价更加多元化。(www.xing528.com)

(3)股权期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受制于200人的问题,对于部分需突破200人的项目制约很大。若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予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但该方案也面临一定法律风险。

(4)可转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我国的可转债指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但该模式也可用于非上市公司,其好处是可化解投资人的股权投资风险。在投资期结束后,若投资人愿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则可行使权利。若到期后投资人并不看好该公司,则可拿回本金及收益。该模式等于赋予了投资人可选择的权利,等于投资人拥有一个具有附加值的债权。该模式可作为股权众筹的补充,对丰富股权众筹产品、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以及投资偏好具有较大的作用,但面临一定法律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