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权激励的特殊性,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用此种员工激励形式。为了达到股权激励计划的理想激励效果,计划中的各个时间节点必须经过充分的设计。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主要包含五个关键的时间点。
1.有效期
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是指从授予日起到股权激励失效之日止的整个时间段。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明确股权激励的有效期。一般而言,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越长,受益人从中获得的收益越大,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股票通常会增值。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激励型股票期权计划实行10年后自动结束。我国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期限不得长于10年。我国内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境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至少要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锁定期规定,通常最短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最长为36个月。对于非上市公司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的设置为3~8年。
企业在设计有效期时,同时应结合阶段性战略目标期限设置,如果企业设计的阶段性战略目标的年限是5年,股权激励计划也应与企业的发展规划策略紧密相关,设置为5~6年为宜,如果设置为3~4年,那么企业在不确定目标是否能够最终实现之前就把股权激励标的行权完毕,这是不利于企业阶段性战略目标实现的。
最后,应将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考虑在内。一般应不超过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否则应提前签署补充合同以延续劳动关系,避免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有限期已满但仍处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的情况发生。
2.授权日
授权日也称为授予日,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的日期。在确定股权激励等待期时,应以股权激励的授权日为起算点,而不是以股权激励生效日为起算点。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召开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确定一个具体的日期便是股权激励授权日。
法律对上市公司的授权日有严格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激励对象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授权日没有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确定,但在分批集中对股权激励对象授权时,授权日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授权日应当是工作日,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授权日应当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启动日相一致,这样可以使股权激励一开始就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全面推动公司战略目标落实到位。
(3)授权日应当与公司考核日期错开。
3.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期权可以执行之前需要等待的时间。企业决定等待期时,一般涉及两个方面:等待期的类型和等待期的时间长度。
等待期的类型有四种:
(1)一次性等待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票期权在某日的某个时间一次全部获得执行权利。例如,4年等待期的股票期权,从获权日开始至4年后的某一日全部行权。
(2)直线等待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每年等比例地获得执行权利。例如,4年直线分布的等待期,每年按25%的股票期权获得执行。(www.xing528.com)
(3)梯级等待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每年按不同的比例获得执行权利。例如,4年的等待期前3年分别执行20%,最后1年执行40%。
(4)业绩等待期:当企业达到某一个具体经营目标时,激励对象所有的股票期权就可以全部执行。例如,公司的股价、利润或销售等指标达到某一个经营目标,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即获得执行权利。
等待期的时间长度,是指股票期权可以执行之前必须等待的时间长度,它与等待期的类型有关。等待期的时间长度较短,一次性等待期也许是最好的。如果一次性等待期太长,由于股价大幅度向下波动,企业也许会无法进行执行。
4.可行权日与行权窗口期
股权激励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非上市公司可行权日没有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自由确定。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行权日可以确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的第2个交易日起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的交易日,但不得确定在以下期间:
(1)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2)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公司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可行权日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确定:
(1)以授权日为基准若干年后。公司可以将可行权日确定在股权激励授予日后2年、3年或更长的时间,具体多少年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周期确定。
(2)以业绩指标的达成为标准。将公司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时预先设定好的公司业绩指标及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的达成作为可行权的前提条件,达到了相关标准的时间就自动确立为可行权日。
所谓行权窗口期,是指激励对象选择行权的具体时机,行权窗口期主要是为了防范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通常都包括管理层)利用其信息优势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经过等待期之后,进入行权期,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特定的时间段可以自主行权,同时此时间段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行权的特定时间,这个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同时又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权时间段就是“行权窗口期”,高管人员只能在此期间申请行权。
法律未对非上市公司行权时间进行限制,但当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时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如果激励对象不能集中在某个时间段行权,就会令公司频繁地办理工商股权登记,所以公司应该在可行权日期内集中设立一个时间段为每年的行权窗口期。例如,行权期内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为行权窗口期,3月16日3月31日,公司则可以根据激励对象行权情况集中办理工商股权登记。
5.禁售期
禁售期又称“强制持有期”,是指行权人在行权后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该股票,不得转让、出售。禁售期的设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权人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的短期套利行为。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也应该设置禁售期,一般的做法是:强制激励对象持股一年以后,激励对象每年可以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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