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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下承担责任的减少可能性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于20年前,现在企业在美国因使用知识产权而被依《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起诉并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风险更小。在经过一番争论后,地区法院同意了和解协议,并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而布什任职期间,DOJ并未依《谢尔曼法》第2节提起任何案件。而在奥巴马认为执掌反垄断局的最佳人选Christine Varney女士任职后,否定了DOJ关于《谢尔曼法》第2节的上述报告,似乎表明扩大《谢尔曼法》第2条的实施将是DOJ的首要任务。

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下承担责任的减少可能性

相比于20年前,现在企业在美国因使用知识产权而被依《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起诉并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风险更小。比如,较70年代初而言,现在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选择定价、产品发展战略以及决定生意伙伴时,有着更大的自主权。[327]70年代中期,美国法院一直支持我们今天所称的核心设施理论,强制性获得某些基础设施。[328]这一变化对于专利持有人而言十分重要。如今的法理学对这些早期裁决多持怀疑态度,在判断美国法院是否仍会适用该理论强制许可知识产权上,近来的判例也没有提供多少依据。[329]

以上的变化主要源于以下趋势:由于长久以来对知识产权持怀疑态度的传统,政府执法政策自80年代以来继续退却。[330]1995年DOJ和FTC联合发布了政策性文件,放弃了对诸多执法政策的依赖,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革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并在2007年重申了这一点。[331]这些文件的措辞和其背后深意都为企业和知识产权界提供了有效保障,即反垄断法律体系并不是无可救药地与专利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为敌。

当政府机构或私人主体提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诉讼时,他们会发现胜诉较20年前困难得多。在很多方面,美国法律体系都被认为是倾向于权利人利益的。一些案例中,法院不再依照早期的解释,将持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视为具有显著市场支配力的推定证据。[332]另一些案例中,美国政府或私人主体起诉品牌药品制造商和通用药品企业间的“反向支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构成对贸易的非法限制,但通常这种起诉会被法院驳回。有3家联邦巡回法院作出判决:规定通用药品企业推迟进入市场的专利侵权和解协议通常不属于非法的贸易限制,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构成违法。[333]由于第3巡回法院最近的一份裁决突显了各巡回法院间的不同意见,[334]联邦最高法院已接受调取案卷令,以解决第11巡回法院判决的FTC提起的案件中出现的问题。[335]

随着学理上的认可相对来讲占了上风,原告在一些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政策交叉的案件中也得以胜诉。其中最有趣的是单边企业行为的发展。涉及Microsoft和Google的争端见证了过去20年反垄断理论的发展。90年代在FTC商议是否应对Microsoft提起反垄断之诉的讨论声中开始。近几年,FTC已经就Google涉嫌反竞争行为展开调查。

在涉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不当排他行为时,反垄断理论总体上都支持企业在定价、产品设计、分配战略上有更大的自由度。但在较少干预的友善原则的背景下,DOJ仍在对Mircosoft一案上取得了重大的理论胜利。政府认为,软件制造商Microsoft不当地使用了一系列策略(包括与原设备供应商和内部服务操作者之间的排除交易协议和搭售协议),只允许使用自己的产品,而不允许选择使用更便宜的Netscape和Java公司的产品。地方法院判决Microsoft违法,并将其剥离成两个企业,一家制作操作系统,另一家负责产品的应用。[336](www.xing528.com)

上诉法院法官意见一致地维持了地方法院要求Microsoft承担责任的判决,虽然其理由更局限。[337]上诉法院也将一些问题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并提醒地方法院其采用的救济方式应与更有限的责任基础相一致。本案中,Microsoft认为其享有知识产权,故有权从事争议行为。[338]D.C巡回法院未支持这一抗辩。上诉法院作出裁决的几个月后,DOJ、各州的检察长和Microsoft以行为救济的方式达成和解,但却引发更激烈的讨论,支持Microsoft应提供更多救济的人谴责DOJ在政治上向Microsoft投降。而DOJ认为,上诉法院要求救济要与更有限的责任基础相适应,一味要求更多的救济是置上诉法院的告诫于不顾。在经过一番争论后,地区法院同意了和解协议,并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339]

很多人认为,对Microsoft的裁决体现了反垄断理论的重大进步,尤其是在确定不当排他行为时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框架[340]地区法院法官对本案的处理也表明,法院可以在相对很短的时间内,审理企业单边不当行为的复杂诉求。时间是判断反垄断法是否能有效监管高科技行业行为时最重要的因素。同时本案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这让因责任的明确有利,故一直期望获得更多救济的评论者们感觉苦涩。

2008年奥巴马当选总统,似乎预示着DOJ提起的单边企业行为案件将显著增多。而布什任职期间,DOJ并未依《谢尔曼法》第2节提起任何案件。2008年,DOJ还发布了一份单边企业行为报告,其中采纳了除特别情况否则不支持起诉的分析标准。而在奥巴马认为执掌反垄断局的最佳人选Christine Varney女士任职后,否定了DOJ关于《谢尔曼法》第2节的上述报告,似乎表明扩大《谢尔曼法》第2条的实施将是DOJ的首要任务。自2009年1月以来,DOJ提起了一件关于企业单边排他行为的案件。该案中,德克萨斯州威奇托福尔斯市的一家医院,通过排他交易协议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最终该案和解结案。

DOJ较少依第2节起诉绝不是因为DOJ努力不够。DOJ已经开展了相关调查,但并未发现其他潜在案例。近几个月,反垄断局结束了对Monsanto公司及其利用专利在不同农业产品市场上压制竞争对手的一项长期调查。外部观察人士曾以为,对Monsanto的调查可能会成为关于《谢尔曼》第2节和知识产权使用的典型案例。DOJ放弃起诉,有可能是考虑到最高法院现代的一些判例(如Verizon Communications,Inc.诉Law Offices of Curtis V.Trinko,L.L.P[341])中对反垄断干预的怀疑态度,会给起诉带来很大困难。尽管奥巴马政府的反垄断领导人明显有意愿提起更多的单边企业行为案件,但似乎也认识到这类案件的胜诉仍有难以逾越的理论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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