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6月11日之前,墨西哥竞争法体制的三大支柱为:[281]关于竞争监管的法律框架[282],即《墨西哥宪法》第28条、《联邦经济竞争法》和其他一些特别法律法规;②负责竞争法规和政策实施的政府部门,即联邦竞争委员会;③联邦司法部门——当有关竞争的案件根据宪法程序被诉时(间接宪法权利保护请求之诉[283]和联邦上诉),由司法部门负责。《联邦经济竞争法》于1993年实施,而联邦竞争委员会亦于同年成立,两者的出现是为当时墨西哥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作准备[284]。
《联邦经济竞争法》的实施将墨西哥推进了带着后柏林墙时代政策特点的现代竞争文化和潮流中;后柏林墙时代政策使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形成了自由市场的概念[285]。因此,墨西哥吸收采纳了现代竞争法框架,并据此建立了首个专门的竞争监管机构:联邦竞争委员会。在1992年以前,墨西哥反垄断法鲜有被适用的时候,当时的墨西哥基本没有任何竞争文化。在1993年之后,联邦竞争委员会作为致力推进新法中规定的“自由市场和经济效益原则”的新监管机构出现在公众视野里。[286]
联邦竞争委员会是一个由5名委员组成的行政监管机构,是垄断行为的调查者、公诉人和裁决者。同时,联邦竞争委员会也发挥着预防性作用,即,通过分析和裁定合并申请来避免市场支配力的出现或增强。作为一个刚起步的机构,早期的联邦竞争委员会一直在摸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早期的一些司法判例提高了联邦竞争委员会所作决议的质量,并巩固了墨西哥竞争法体制。同时,联邦竞争委员会也试图在国际上亮相并得到认可。国际竞争网络[287](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ICN”)2003年建立于墨西哥尤卡坦州的梅里达,墨西哥联邦竞争委员会是牵头人。2012年4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国际竞争网络会议上,墨西哥现任联邦竞争委员会主席爱德华多·佩雷斯·莫塔被任命为国际竞争网络指导委员会主席。这一事实表明,联邦竞争委员会作为竞争监管机构得到了认可。但遗憾的是,《2013宪法修正案》解散联邦竞争委员会并建立新机构——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的决定使联邦竞争委员会在海外的声誉下降。目前,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如何传承并发扬联邦竞争委员会在过去20年来积累下来的宝贵经验[288]。(www.xing528.com)
《联邦经济竞争法》于2006年和2011年分别经历了两次重要修改。第一次因为早期的联邦竞争委员会被指缺乏效率,所以2006年《联邦经济竞争法》的修正案(以下统称“《2006年法律修正案》”)[289]旨在加强联邦竞争委员会的工作能力,同时,也根据竞争案件的司法判例对《联邦经济竞争法》作了相应修改。这些修改对完善墨西哥竞争体制意义重大,但还远远不够,因为在当时,人们仍感到国家被垄断行为所支配。再者,墨西哥经济的恶劣状况催生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联邦经济竞争法》并赋予联邦竞争委员会新的调查权力的必要性。第二次修正[290]在前次的基础上,旨在再度加强联邦竞争委员会的职能,以便切实威慑经济中的反竞争行为。
经过2006年和2011年两次修改之后,《联邦经济竞争法》吸纳了国际上大部分最优秀的实践。在成立20年之后,联邦竞争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也最终被国内外同行所认可。联邦竞争委员会主席——爱德华多·佩雷斯·莫塔于2012年4月被任命为国际竞争网络指导委员会主席,该任命于2013年4月在华沙举行的国际竞争网络会议上被批准。因此,联邦竞争委员会在其成立20年之后已经日渐成熟,然而,过分集中、本身缺乏竞争力的墨西哥市场以及被少数主要来自电信行业的公司操控的极大政治权力等事实给这些成就蒙上了阴影[291]。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201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墨西哥电信政策与调控评论》,该评论将人们的目光聚集在墨西哥电信领域存在的严重竞争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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