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印度的竞争法是中立的,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外国和印度企业,但中国企业尝试在印度开展业务时,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保持谨慎。
在印度,企业之间的协同性商业实践会被密切监控。虽然中国具有强力的竞争法执行机制,但是当中国公司在印度运营时,一些政府调控的事项可能会被怀疑为中国公司从事的协同行为。例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是由包括中国反垄断法(AML)的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MOFCOM),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国家工商总局(SAIC)——在内的13家机构于2012年6月29日所共同起草的“执行意见”,该意见要求企业“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防止无序和恶意的竞争”。[201]这一意见的出台虽然是基于好意,却有可能会造成印度在竞争法执法方面的混乱局面。这一意见虽然可能是偶然的,却使得中国企业必须重点关注如何保护其商业利益安全免受监管审查这一问题。
中国企业仍应当关注的一些其他方面包括研发性合资企业,这一类企业的风险是有可能会被认为是限制了创新方面的竞争。同样的,生产性合资企业也会在信息交流和价格与产量协议等方面遭遇反垄断问题。覆盖一个行业所有领域的囊括型合资企业,与兼并一样,在是否会对实际或潜在的竞争产生不利后果方面,也可能遇到反垄断问题。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的风险,是可能被怀疑从事了卡特尔行为。[202]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保持距离,防止此类交流尤为重要。
因此,在印度市场中运营的中国企业应当小心提防,以免成为印度竞争委员会的注意对象。中国企业最好铭记,依据效果原则,印度竞争委员会具有域外管辖权。印度竞争法第32条规定,对于任何限制性商业协议的缔结方,任何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任何发生在印度境外的企业合并或合并当事人,如果对印度相关市场造成了反竞争的后果,竞争委员会都有权力对其进行调查。第33条第2款规定,竞争委员会在证明当事人的进口行为会违反该法的实质性规定时,有权颁发限制当事人进口的临时禁止令。该法第18条规定,印度竞争委员会为履行其职责,在获得中央政府的事先批准后,可以与其他任何外国机构达成协议。
以上这些条款反映出印度的竞争主管机构具有如下权力:
1.下令限制进口。
2.在获得中央政府的事先批准后,委员会可以与其他外国竞争主管机构达成协议。
2002年的《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商业联合的门槛限制,即依据资产价值和营业额来衡量合并,兼并和收购,[203]《竞争法》认为超过此门槛的部分商业联合可能会在印度的相关市场内对竞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印度竞争委员会的规制。(www.xing528.com)
该法规定,如果联合明显高于门槛,那么在生效之前,要向印度竞争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于企业收购,在收购协议签署后30天内;对于企业兼并或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30天内。
一项联合只有在自印度竞争委员会获得通知后经过210天或委员会根据法案第31条下达命令后才可生效,虽然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但这会进一步延迟一个外国公司的成立日期。如果印度竞争委员会认为该项联合已经或可能对竞争造成可估量的不利影响(AAEC),但可估量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对联合行为的适当修正而消除时,印度竞争委员就可能会对合并各方提出适当的修正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兼并事项上享有的自主权也被削弱了。[204]
此外,有顾虑表明在分析横向并购的竞争性后果时,印度竞争委员会也可以调查竞争领域之外的非竞争性问题。在印度,竞争法允许印度竞争委员会考虑兼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相对优势”。印度竞争委员会颁布的兼并指南没有详细规定这些要求应当怎样被理解和执行。导致的后果就是,这些条款的未来适用仍然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也使人们怀疑兼并控制会受到产业政策考量的影响。[205]
竞争法方面的考虑在并购交易的筹备阶段和尽职调查阶段也极其重要。阐述企业交易理由的筹备文件在后来的竞争评估中可能会非常重要。
此外,鉴于竞争主管机构揭露了越来越多复杂的跨境企业联合,买家们十分有必要仔细判断他们的目标企业是否涉嫌违反竞争法并解决该问题。这一举措将会避免日后出现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时间在兼并审查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兼并控制审查需要的确切时间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性和具体要求。在初始阶段就推定出兼并控制审查是否将花费很长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时间管理是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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