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有利于企业的竞争法范本的实施证明新加坡一直致力于通过提高生产率、吸引外资及提升新加坡企业能力等来促进贸易及商业。
新加坡有利于企业的竞争法范本的一个主要特征是,[102]《竞争法案》第34条中所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及协同行为中,排除了纵向协议。[103]
新加坡《竞争法》第34条对纵向协议的排除来源于这样一个认识,纵向限制有利于竞争,因为减少品牌内部竞争会增加品牌间的竞争,从而推动进一步创新及新的市场准入,使零售商能够投资于周边服务而不用担心其会被“搭便车者”压低价格。维持转售价格形式的纵向限制能够通过改进所提供的周边服务进一步增加零售商间的竞争。(比如说,没有价格竞争时,零售商会被激发在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上展开竞争)
新加坡有利于企业的法律范本的另一个关键点是《竞争法》规定的自愿并购申报制度。自愿并购申报制度的目的在于让各方自我评估其合并是否会实质上限制新加坡任何市场上的竞争,使合并方无需承担不必要的因强制性申报而增加的守法成本和延迟。(www.xing528.com)
自愿申报制度的实施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一个要求强制合并申报的制度会给企业带来繁重的义务和不必要的成本”。[104]另一方面,为了使自愿合并申报制度不会损害合并规则及新加坡市场的竞争结构,负责实施《竞争法》的新加坡竞争委员会(“CCS”)积极监控着新加坡及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对新加坡任何市场有潜在不利影响的合并。
为了不阻碍外国投资,对于外国并购新加坡公司,新加坡并没有具体的合并或收购规则,除了可能会出现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问题的一些特定管制行业,如银行业、电信业、媒体及广播行业等。
新加坡采取有利于企业的竞争法范本的另一个例子是,根据《竞争法案》的规定,只有当侵权企业用尽了所有上诉途径之后,才可以由私人针对侵权企业提起诉讼。这就限制了企业成本,避免了重复诉讼,并为企业和私人诉讼当事人双方提供了法律上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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