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全球化程度日益增强强化的年代,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认为保护并扶植本国的中小型企业是维持国家认同所必需的。[90]
除了担心竞争政策的实施有可能损害产业政策以及限制国内企业成长并实现规模经济从而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之外,实施这些竞争政策的成本也让人担忧。也许有人会说,与其因为国际压力而将资源用于建立一个昂贵且无效的法律体系上,不如将其用于必要的产业发展政策。
通常来说,任何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动因都基于对于市场运作及这些市场上小型企业所受限制的暗含设定。如果市场持续扭曲,补贴及其他形式的政府补助可被视作对贸易劣势的补偿[91]。类似地,基于本国企业需要实现规模经济以参与全球竞争的认识,对经营者集中和企业规模与实力发展的支持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支持限制竞争的论据通常强调促使企业实现规模经营的预期价值,所以,“亚洲国家怠于采取和实施综合竞争政策,反映了竞争提升效率与竞争损害产业政策两类观点持有者之间的博弈”。[92]
举个例子,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最快的经济体之一,中国的工业增长政策优先于其他任何问题:虽然2008年8月一般性的竞争法在中国最终得以实施,“纵观整个90年代,(中国的)中央政府一直坚持支持大型企业,认为建立大企业是实现规模经济从而得以与国内外市场上跨国企业竞争的最重要途径。并购被看作是吸收并转化亏损(国有企业)的有效手段……中国政府仍把设立大型国内企业看作是重中之重”。[93]
然而,支持和保护本国企业,还必须进行考虑和权衡实行竞争政策激发竞争力的裨益。
亚洲发展银行(“ADB”)认为,虽然在理论上垄断利润有利于为想要参与全球竞争的企业所需的投资提供资金,[94]然而,相比源于国内消费者的垄断利润来说,资本市场对海外投资来讲是更有效的资本来源:当一个企业能够获得垄断利润时,该企业会怠于在国内外进行合理有效的经营和投资。相反地,在资本市场获得的资本,使得企业股东与经理人担负更多的责任,控制并激励他们,增加企业的投资决定。进一步而言,ADB认为,如果垄断利润是为对外投资提供资金所必需的,那事实上这种投资不过是来自于本国消费者的交叉补贴。这意味着垄断利润对于本国经济的整体影响将会是负面的,因为投资事实上是向本国消费者征税获取资金继而补贴出口市场上的竞争。[95]
正如Anh所阐释的那样,“竞争对公司业绩有着广泛而长远的影响,随着时间流逝,竞争可以影响经济主体的激励机制,通过鼓励他们的创新行为并从低效者中筛选出高效者。”[96]
有人进一步建议说,贸易自由化(不包括辅助性的竞争规则)自身不足以使竞争在所有经济领域保持最优水平,因此当国内市场缺乏竞争时,贸易自由化也许不能够实现国民福利及长期经济利益的预期增长。没有辅助性的竞争规则,贸易自由化会使国际卡特尔扩张进入国内市场,[97]政府的贸易壁垒会因此被外国或本国企业所施加的,或二者相继施加的私人反竞争壁垒所取代。(www.xing528.com)
在其于2001年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工作组做出的政策声明中,韩国在会议上陈述了韩国核心大企业的[98]产生导致了这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且这些强大的企业能够抵制旨在预防或阻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竞争法律及政策的颁布。韩国的经验说明,如果不在早期实施竞争政策以抑制垄断力量的增长,尽管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实现规模经济并有能力参与更大的全球市场竞争,但他们也有可能会从事有损于消费者及竞争风气的非竞争性经营行为,同时积聚力量和能力以影响经济调控。
此外,韩国建议说,“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前进,发展中国家不能再通过保护国内产业依赖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政策了。因此,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应实施竞争政策以积极迅速地应对国内外快速变化的经济情况。更为激烈的竞争将保证竞争力间不受约束的互动带来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帮助有前途的中小型企业在市场驱动的基础上成长并构建良好运作的产业平台。”[99]
尽管竞争规则的实施可以被用于防止当地企业提高进入壁垒及从事有损于市场新进入者的反竞争行为,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遵守当地竞争法产生的经营成本是否会使一些外国直接投资却步。
根据亚洲发展银行的说法,[100]通常来讲,跨国公司(“MNCs”)会被竞争政策已经到位的地方所吸引:竞争规则的存在代表着当地政府为确保外国投资者与本国产业间的公平竞争所做投入的水平,同时,体现在立法中的被推崇的竞争政策减少了外国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声明过,“竞争原则被亚洲经济体更为广泛的接受对其经济发展及世界市场的效率和稳定都很重要。缺乏竞争——体现于任人唯亲,缺乏透明度,以及垄断——是亚洲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101]
事实上,新加坡《竞争法》实施的目标就是通过竞争的注入,推动新加坡本国产业走上扩张及提升效率的道路,并希望最终能激励其中小型企业参与国际平台上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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