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本文开头介绍时所论,韩国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和美国及欧盟有着不同的历史和背景。根据韩国学界观点,韩国的《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效仿日本的竞争法。与日本模式相同的是,韩国有关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是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82]被引入《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的,这倾向于关注特定交易行为的“不公平性”,而不是违法性认定中所必需的“限制竞争”的要素。因此,有观点认为,有关转售价格维持规定的首要目的并不是监管限制竞争的相关行为,而是保护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定价权。这种立法意图也可以从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制定的《转售价格维持审查指南》[83]中得到体现,该指南实际上规定《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第29条第1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自由定价——卖家最重要的商业行为”。因此,韩国有关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自诞生之初就意在关注“强迫”而不是“协议”。[84]
简要地从整体上把握《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历史和背景对我们也有所助益。[85]和日本一样,韩国经历了一段成功的经济复苏时期,包括20世纪60~80年代,这可归因于通常所说的国家控制经济或称国家主导经济。政府对一些支柱产业和公司的强力支持,导致了许多企业集团的出现,在韩国也称“chaebols”。可以说,chaebols不断增强的势力和影响,是促使建立《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法律体系的重要原动力之一,以便为中小型公司与chaebols的竞争提供更好的保护。
上文所述关于《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特殊历史和背景的框架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韩国转售价格维持规定的特殊性,理解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最近的监管活动和对主要进口消费商品执行转售价格维持规定的动机和目的。转售价格维持规定的目标之一是帮助经销商和零售商来对抗实力雄厚的生产商,这种情形下,该条款被设计为只要存在“强迫”就足够了。《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的主要动机和目标之一是利用其影响将经济发展引向特定方向,塑造成政府认为合适的模式。接纳这种视角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并理解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利用竞争法实现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利益的做法。
同时,将韩国竞争法视为一个分离而且独立于国际法律发展机制是错误的。正如第二部分所言,韩国有关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就此而言,也包括韩国竞争法的其他方面)的发展和现状与域外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互动,而域外司法的主要发展和核心思想还在继续影响着韩国竞争法的发展。然后,我们应当指出,这种互动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对域外法律思想或概念进行简单的借鉴和移植。这种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仍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植根于韩国本国独特历史和背景中规章制度的影响。(www.xing528.com)
广义上来说,本文对韩国转售价格维持规定的分析是一次有趣的案例分析,揭示了一个在国际上曾处于相对边缘地位国家,是怎样发展起自己的竞争法体系的。这一体系或许可以大胆地被称为美国和欧盟以外的“第三条路径”。这或许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例证,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法,怎样在不同议程、历史和背景下发展,这些国家今后的法律发展既要扎根于本国,又要受到域外发展的影响。
从实践层面来看,本文表明,了解《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的规定,了解并仔细研究《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历史和背景,对在韩国经营业务的外资公司大有益处,这也有助于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现行的规则体系和执法活动以及将来执法者的动机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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