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韩国的竞争法中有体现其历史文化的绝妙之处,而本文则只会聚焦于韩国有关控制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在韩国开展外资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意义。第一部分通过研究韩国RPM的特殊规定并与欧盟和美国的规定相比较来衡量韩国RPM的内容。最后一部分结合上述内容,阐明了韩国竞争法的独特内容和历史,结合RPM规定指出了一条特别而本土化的“第三条道路”及其这条道路对于外国司法和在韩国经营的外国企业的启示。
Sangwook Daniel Han[60]
通常认为,一国的法律会反映该国特殊的历史背景,竞争法也不例外。从全球范围来看,尽管竞争法的中心地位主要为欧盟和美国所占据,那些曾经处于相对边缘的国家也开始积极发展自己独特的竞争规制体系。虽然这些国家最后形成的体系与欧盟及美国的体系多有相似,但是它们各自的体系仍然有着鲜明的特点,需要仔细地分析和评估,韩国也不例外。韩国的竞争法中有体现其历史文化的绝妙之处,而本文则只会聚焦于韩国有关控制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以下或简称RPM),这一规定对于在韩国开展外资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研究韩国RPM的特殊规定并与欧盟和美国的规定相比较来衡量韩国RPM的内容。第二部分着眼于判例法,简要地回顾了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在Leegin案[61]中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适用合理原则的争议,并研究韩国最高法院会如何处理该类问题。第三部分将焦点转移到法律执行上,分析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KFTC)在实践中如何运用管理权,包括有关PRM的相关规定,来帮助实现韩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FTAs)中的利益。最后一部分结合上述内容,阐明了韩国竞争法的独特内容和历史,结合RPM规定指出了一条特别而本土化的“第三条道路”及其这条道路对于外国司法和在韩国经营的外国企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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