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例如,若两个大陆的均为中国经销商提供出口到香港的电子货物的竞争者,决定固定其提供给香港经销商的批发价格,即使他们在香港没有经营场所也可能在《竞争条例》之下承担责任。因此为避免歧义,《竞争条例》在措辞上甚是小心,例如采用“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而不是采用“香港范围内的市场”。
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域外”的含义本身也有争议)。
然而,像香港这样小而开放的经济体,来自外部供应商和提供给香港境外消费者的竞争很可能是众多经济部门里的一个主要因素。相较于地方性或区域性的亚国家市场更常见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或中国,在香港全港范围内的市场可能更常见。
“第一行为守则”和“第二行为守则”(统称为“行为守则”)的重点在于,不管参加协议或从事行为的当事人是否在香港,相关协议或行为是否有妨碍、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的目的。即使一家在香港境外的企业,未来的竞争委员将有权要求香港法院执行其针对该企业在香港境内的任何财产、收入或活动的裁定。
例如,若两个大陆的均为中国经销商提供出口到香港的电子货物的竞争者,决定固定其提供给香港经销商的批发价格,即使他们在香港没有经营场所也可能在《竞争条例》之下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必须要承认相关地理市场外延可能比香港大。在一些情况下,地理市场需要被界定得比香港更大以涵盖如位于珠江三角洲的竞争设施和服务。在其他情况下,即使地理市场被限定在香港范围内,由于外部供应商进口到香港的货物和服务的存在,香港本土业务实体可能没有实质性市场支配力,或者如果香港业务实体意图提升其价格,外部供应商随时可以将货物或服务出口到香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尽管香港本土业务实体可能享有较大的香港市场份额,但其仍不能被视为已具备实质性市场支配力。
因此为避免歧义,《竞争条例》在措辞上甚是小心,例如采用“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而不是采用“香港范围内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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