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或者对中国产生了反竞争的影响,中国法院对该反垄断民事诉讼就具有管辖权。因此,有关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境外从事垄断行为是否有管辖权的争议也就不存在了。但这并不是说原告就能随意在任何地点提起诉讼,因为他必须同时满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要求才能提起诉讼。不满足这些条件提起诉讼很可能会导致法院不受理,驳回诉讼,或者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一)级别管辖
在机构上,中国法院由四种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自分别代表县、市、省和国家级别。[19]在通常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尽管如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院对于在各自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各自具有一审管辖权,[20]某个级别的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案件取决于争议的性质和争议涉及的标的数额。标的数额的标准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北京为例,就民事诉讼而言,诉讼标的数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时或者诉讼标的数额在50万以上且一方当事人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涉案标的金额超过200万人民币时或者诉讼标的在100万以上且一方当事人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时可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
在《反垄断司法解释》生效之前,最高法于2008年7月28号颁布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庭(知产庭)对与反垄断有关的诉讼享有司法管辖权。尽管如此,并不是各级法院都有知产庭。初级人民法院基于其处理知产问题有丰富的经验,因此有权受理知产案件,但一般情况下知产庭多设置在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设置表明反垄断案件通常高度复杂,涉及经济和法律两方面的问题,并且反垄断案件的审判结果对于相关企业和整体产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中级人民法院(而非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也就意义重大。过去的司法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虽然初级人民法院也曾受理过知产案件,但是最终还是将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例如:①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最初于2008年9月由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后于2008年10月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②周泽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于2009年3月30日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2009年6月5日,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反垄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②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22]根据最高院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反垄断纠纷的复杂性,中级人民法院的知产庭才拥有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因为与反垄断相关的诉讼通常需要非常高的专业知识和适当的方法来解决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所以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在知产庭内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合议庭来更好地处理与反垄断相关的争议。例如,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合议庭。
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影响因素。因为缺乏具体规定,上述提到的争议标的数额和在辖区内的影响等因素在这里仍然适用。例如,360诉QQ案就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3]
《反垄断司法解释》未排除基层法院审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可能性。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24]这项规定承认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普遍化,基层法院将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处理反垄断纠纷的业务能力。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25]
(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规定应当适用于对因侵权或者合同引起的反垄断行为纠纷的管辖。[2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反垄断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7]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28]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在许多案例中,损害事件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通常是不同的。有时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在多处。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损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可能存在困难。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9]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直接结果发生地,而不是遭受损失的原告居住地。上述最高院确定的原则在反垄断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同样适用。在实践中,反垄断法相关案件的地域管辖可能会引起更多的困扰。例如,在涉及市场划分的案件中,许多地区可能会受到市场划分协议的影响。因此,可能不止一个省份符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条件。而原告是否有权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自主选择受理案件的法院还有待观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地。[30]但有一点还未确定,那就是在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外国法院进行管辖,中国法院是否因此就丧失了管辖权。根据《合同法》第57条,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可能因为包含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无法履行的条款,然而争议解决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仍然有效,同时对于当事人诉求法院进行反垄断赔偿也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中国法院可能也无权受理此案。然而,考虑到垄断协议可能对中国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不管是中方当事人还是中国法院都不愿将案件移交给外国法院进行管辖。未来法院将如何应对这种涉及管辖选择的条款还有待观望。
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处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经验较为丰富的法院。相对而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涉及IT产业争议的案件上更有经验。[31]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以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这样作为一个诉讼阶段,原告可以在满足地域管辖的情况下考虑上述列举的法院,从而决定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32]不管怎样,中国法院是近期才开始审理反垄断纠纷案件的,因此,对原告而言选择最有经验、业务能力最强的法院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除此之外,在有些情况下,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方可能是对当地经济起支撑作用的公司。因此,在有多处管辖法院可以选择的案件中,在确定受理法院前考虑一下这一事实更符合原告的利益。
(三)管辖权转移
另一个与管辖权相关的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案件管辖权移送问题。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3]但是仍存在争论的是整个案件都应当移送还是只有与反垄断法相关的部分需要移送。《反垄断司法解释》对于这一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为防止被告通过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拖延诉讼进程,法院将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提出的抗辩或者反诉。如果证据充分,则案件将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抗辩或反诉缺少证据支持,法庭将不会移送案件。[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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