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并购控制法律对未达到“控制性并购”标准的股份收购设置了强制并购前审查程序。首先,收购另一家公司25%的股份或表决权构成了德国法(见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第3b项)规定的经营集中(concentration)。其次,即使并购股份不足25%,对目标公司的“竞争性重大影响”的并购行为也构成经营集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第4项)。[319]
(一)对一家公司25%的股份或表决权的收购行为
收购另一家公司25%的股份或表决权是一个相当形式主义的临界点。因此,联邦反垄断局并不会审查被收购的股份是否使收购方能对目标企业的行为施加影响力。[320]
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如果(在计划的交易完成之后)两个或以上企业将均持有目标公司25%或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那么,根据德国并购控制的法律,对于被联合拥有的公司所活跃的市场来讲,持有25%或以上的股东间构成横向合并,即所谓的“合资虚拟”(“joint venture fiction”,见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第3段)。这种虚拟造成的后果是,即使一个已经持有目标公司25%股份的股东没参与目前的交易,它也会被视为德国并购控制程序的当事方(只要有收购方也达到了25%的审查临界点)。在需要决定营业额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二)形成“竞争性重大影响”
在德国,当收购股份不足25%时,也有可能需要启动并购审查程序,即当一个公司在并购完成后直接或间接地对目标公司形成“竞争性重大影响”时(见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第4项)。这一规则的理念部分是为了防止规避并购控制规则,例如,故意只收购稍微低于前述25%临界点的小额股份。
当市场上多个公司由于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而不再以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存在时,便可以认为构成了“竞争性重大影响”的并购行为。[321]为了确定低于25%的股份是否“有可能对目标公司构成竞争性重大影响”,需要通过两个方面的测试。
第一,所持股份必须能使收购方具有施加影响力的可能。原则上,这要求收购方能对目标公司的组成机构构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如通过表决权、联合董事会等)。[322]如果根据特定情形下的合同或经济状况,能够预见到其他股东会考虑收购方的经济投入的话,便确实存在这种影响。[323]
收购方是否真的对目标公司施加了竞争性重大影响并不重要,并且,只要收购方在股份转让后有能力施加这种影响力就足够了。[324]
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固定的不需要申请的最低收购份额。然而,一般来说,收购不足10%~15%的股份不会使收购方具有施加“影响力”的能力,除非被收购的股份上还附加有额外的权利(即所谓的“附加因素”)。这些额外的权利必须能使收购方参与决策程序(如通过信息装置、参与的可能性,或者控制方式)。然而,如果收购方持有事实上能形成否决权的小额股权(a de facto blocking minority),就没有必要满足这种额外的权利这一要求。[325]按照联邦反垄断局的规则,13.75%的股权形成的事实上的否决权的小额股权与持有25%股份的股东由于不经常出席股东大会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否决权的小额股权相似。
第二,为了能启动不足25%的股份的收购程序,需要证实具有影响力的股份必须有“重大的竞争性”。“竞争性重大影响”表现在收购方影响目标公司决策程序(也即市场行为)以及利用目标公司(也即其市场资源)的潜在竞争力以增强自身竞争力的能力上。[326]通常情况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要么在同一市场环境下经营(二者为竞争者),要么(至少潜在)处于供需关系链条中。[327]然而,一般情况下,联邦反垄断局不会去审查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在经营上完全不相干的小额股份。
因此,收购不足25%的股份是否会导致“竞争性重大影响”这个问题必须在个案的基础上,根据每个不同交易的独特背景来解答。
1.相同的判例。尽管25%或以上的临界点为评测德国并购控制的要求提供了一个简单明了的标准,“竞争性重大影响”的理念却使某些案件在法律上显得模糊不清。
下面的案例阐明了联邦反垄断局基于“竞争性重大影响”理念,对相对小额股份并购问题,能够行使并具有管辖权。应该注意到,一些案例涉及从德国的视角来观察外国企业间的交易行为。然而,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下文描述的一些交易事实上被联邦反垄断局所禁止。
梅茵欧瓦收购阿沙芬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Mainova/Aschaffenburger Versorgungs GmbH)
在2004年,联邦反垄断局禁止电力与燃气供应商梅茵欧瓦股份公司(Mainova AG,以下简称梅茵欧瓦)收购阿沙芬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市政公用事业公司,以下简称“AVG”)17.5%的股份[328]。
联邦反垄断局认为,计划进行的交易行为对双方的公司利益均有影响,并且一旦交易完成,双方在相关市场上将不再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因此,梅茵欧瓦会对AVG构成竞争性重大影响力。联邦反垄断局根据以下发现进行了这一推理:
1.由于梅茵欧瓦和AVG试图建立一个“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以期为所有竞争方面和其他经济方面的问题寻求共同的解决之道,因此,计划进行的交易就不能仅仅看作是一项融资行为。[329]
2.梅茵欧瓦对AVG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的可能性,根据公司法,通过任命监事会和优先购买权以及其他方式加以保障。[330]
3.并且,可以预见的是,大股东一定会考虑梅茵欧瓦的利益。[331]
4.最后,AVG和梅茵欧瓦在相似的市场上进行经营活动,并且互为上下游企业。[332]
5.这个决定最终由杜塞尔多夫高级地区法院于2005年11月核定。
另一个案例中,杜蒙·肖伯格出版社(Bonner Anzeigenblatt GmbH &Co.KGogne,以下简称“MDS”)试图收购波恩报纸印刷厂(Bonner Zeitungsdruckerei)不足20%的股份收购行为同样被禁止。
MDS负责出版的报纸有《科隆城市新闻报》(“Kölner Stadt-Anzeiger”)和《科隆评论报》(“Kölnische Rundschau”),而波恩报纸印刷厂则负责出版驻在波恩的《新闻总汇报》(“Generalanzeiger”)。联邦反垄断局认为,该交易会强化MDS和波恩报纸印刷厂双方在相关报纸销售和广告业务上已有的主导地位。[333](www.xing528.com)
最初,MDS计划收购波恩报纸印刷厂18.03%的股份。通过非正式引导的方式,双方与联邦反垄断局讨论了计划中的交易。尽管双方均认为计划的交易并不属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第4项的管辖范畴,联邦反垄断局不同意并对竞争问题深表关切。
而后,MDS将计划收购的股份份额从18.03%降低到9.015%,并为谨慎起见,将更改后的交易计划提交给了联邦反垄断局。然而,联邦反垄断局仍然认为,这一交易计划构成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竞争性重大影响”,主要理由如下:
1.双方有着相似的经济和竞争利益。交易完成之后,MDS就会有渠道了解波恩报纸印刷厂的市场运作,并对其运作享有知情权。这会使MDS能够对波恩报纸印刷厂施加重大影响。此外,MDS还有机会阻碍第三方进入市场。[334]
2.并且,两个公司之间已经存在多重经济联系,比如说,二者联合控制下的波恩广告有限两合公司(Bonner Anzeigenblatt GmbH & Co.KG),该公司在《新闻总汇报》的核心分销领域负责发行广告期刊。[335]
3.最后,MDS计划获得一个事实和潜在的竞争者的股份。[336]
奥地利A-TEC工业集团收购北德精炼公司案(A-TEC/Norddeutsche Affinerie)
另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例涉及对一家公开上市公司的小额股份收购,即一家奥地利公司奥地利A-TEC工业集团(以下简称“A-TEC”)收购北德精炼公司(Norddeutsche Affinerie AG,一家德国公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NA”)13.75%[337]股份的案件。[338]联邦反垄断局主要基于以下认定事实确立了其对此案件的管辖权:
1.A-TEC如持有NA 13.75%的股份就能构成事实上具有否决权的小额股权,这与拥有25%股份的股东经常不出席股东大会或NA股东会分配股份形成的否决权的小额股权相似。[339]这种稳定的事实上构成否决权的小额股权足够施加“竞争性重大影响”。作为NA的最大个人股东,A-TEC在NA持有13.75%的股份,这一事实又强化了否决权的小额股权导致的竞争性重大影响。[340]
2.由于经常不出席股东会议,双方就没有必要就将来的合作关系进行协商。因此,即使在敌意收购后,A-TEC仍然能获得施加竞争性重大影响的能力。[341]
3.同时,A-TEC是NA的主要竞争对手,而作为竞争对手,也是NA股东中唯一一个洞悉NA的业务,对NA的竞争行为有战略兴趣的股东。对A-TEC而言,该计划交易是一项战略投资。[342]
由于联邦反垄断局认为,该交易会导致主导地位,因此被当局禁止。
美国通用有限股份集团收购法国标致股份有限公司案(General Motors Holdings LLC/Peugeot S.A.)
最近,联邦反垄断局批准了美国通用有限股份集团(以下简称“GM”)与法国标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eugeot”)计划的一项战略联盟。[343]
通过这种战略联盟,GM和Peugeot计划开展联合的平台和技术等业务。并且,双方还希望能成为合资企业,将二者的购买活动融为一体来节省开支。作为战略性联盟的一部分,GM同意将其在欧洲的大部分物流业务转给法国捷富凯公司(Gefco),而该公司则是Peugeot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而GM由此则可能获得Peugeot中7%的股份(这使其在Peugeot的股东大会中享有5.78%的表决权)。[344]
联邦反垄断局认定,收购7%的股份(使GM成为Peugeot的第二大股东)会导致GM对Peugeot形成“竞争性重大影响”。对此重大影响的论据如下:
•股份的收购与GM和Peugeot之间的战略联盟有着必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可以预计,Peugeot会考虑GM的经济利益,或者反过来说,GM也会考虑Peugeot的经济利益。[345]
•通过其在Peugeot的小额股权,GM会参与到Peugeot对战略联盟产生的利润的分配过程之中。因此,该股权会强化GM和Peugeot之间的联盟关系。[346]
•对Peugeot小额股权的收购构成一个广泛战略联盟的一部分,该联盟反映了GM和Peugeot的共同利益追求。[347]
•Peugeot的公司治理保证了Peugeot在决策过程中会考虑GM的利益。[348]
•战略联盟对双方都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双方都不会做出任何有损对方经济利益的行为。[349]
2.审查后的结果。“竞争性重大影响”这一概念导致许多涉及远低于“控制”临界点的小额股权收购的交易也需要向联邦反垄断局申报。联邦反垄断局广泛应用此概念也导致了小额股份是否需要申报在法律上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350]
由于没有明确的最低股份(见上)的安全港,因此,建议交易双方事前以非正式的方式向联邦反垄断局请求指导,至少需要合格的法律顾问的介入。
考虑到前面提及的德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竞争性重大影响”概念对于涉及上市目标公司的交易将尤其重要。一般经验是,只要一个股份份额能形成与股份为25%的持股人权利(例如,通过经常不出席股东大会)类似的事实上的否决权的小额股权,便会促成“竞争性重大影响”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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