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管辖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申报和评估的主要法律渊源包括:①《竞争法》;②1998年第217号总统法令(该法令通过了有关ICA调查规定的《条例》);③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集中申报办法》[228],该规定于1991年被ICA通过,为提交程序所需信息提供指导。[229]
《竞争法》的范围包括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国家门槛,但不属于欧盟关于企业集中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230](以下简称《合并条例》)管辖的所有集中案件。《竞争法》规定了可能发生的企业必须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相关程序和ICA的权力以及避免扭曲竞争可能需要采取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集中申报办法》解释了申报程序需要的实际信息,例如需要提交的信息和文件的内容。
(一)合并申报的营业额门槛
根据《竞争法》第16条第1款,营业额是认定哪些经营者集中需要向ICA申报的唯一相关参数。[231]营业额指的是从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所获得的总收入中扣除退货、折扣以及与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相关的税费后所得数额。在确定营业额时,ICA借助的是与交易日期最接近的财政年度的数据。
至2012年12月31日,依据第16条,经营者集中实施前,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必须向ICA申报:①当事方在意大利的合并营业额超过4.82亿欧元;②目标公司在意大利的营业额超过4800万欧元。即只要满足这些门槛其中之一,就需要进行申报,这导致那些对意大利竞争并未产生重要影响的竞争也需要申报。
2012年第27号法令的第5条之二修改了《竞争法》第16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将之前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选择性门槛,改为只有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需申报。就目前的规定来看,这意味着一项交易只有同时满足相关企业在意大利的总营业额超过4.82亿欧元,并且目标企业在意大利的营业额超过4800万欧元时才需申报。[232]
因此,对意大利影响有限的外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其申报标准较低的情况得以改变,许许多多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避免了与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的行政负担和成本。
(二)预申报阶段
有时,在正式申报经营者集中之前,企业需要与ICA进行初步的交流,主要是为了明确申报中应该包含的信息,对与经营者集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方作出认定,计算营业额,还有最重要的是:界定相关市场。ICA提倡这种申报前的预先接触方式,使得ICA能提前要求申报方提供所有需要的信息来判定一个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否完整,而不需要利用《竞争法》对其的授权来要求当事方提供进一步资料来补充原有的正式申报,从而避免中断法定期间,在法定期间内,ICA或者批准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或者启动第二阶段的审查程序(参见下文对此的论述)。
2005年ICA下发了《依据第287/90号法令关于合并和收购若干程序方面的通知》[233]。根据该通知,经营者集中的当事方如果希望利用这个预申报程序,应在他们提交正式申报15天以前,向ICA提交一份非正式的备忘录,并提供如下信息:收购或合并各方的信息,对计划中的经营者集中的描述,指明相关市场并对当事方的市场份额作出评估。
如果当事方愿意,在与ICA的会谈期间,可就备忘录的内容进行讨论,ICA也可能要求各方提供补充的信息。不管怎样,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在此期间,ICA应或者批准交易或者开始下一阶段的调查——从正式申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报的方式(www.xing528.com)
《竞争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一项经营者集中达到本条规定的营业额标准时,应当提前申报。ICA对后者的解释是,经营者集中的各方需要在交易实现之前,即交易成交(closing)之前,提交申报的材料。
不像《合并条例》[234],《竞争法》没有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人施加义务,要求其在获得批准之前暂停交易[235],但是申报人在交易生效前有申报的义务。多数情况下,申报当事方会暂停集中直至ICA批准该经营者集中,尤其是那些可能危害竞争的经营者集中,因为如果在经营者集中被批准前就进行集中,若ICA最终禁止该项集中,当事方将可能需要承担恢复到之前情形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当事人之间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时,他们将提交一个正式的申报。[236]有时,ICA认为有了最终的协议草案时就应该申报经营者集中,并附上谅解协议和(或者)风险投资协议。该协议使得ICA能够评估该交易是否属于其管辖的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认定计划的合并或者收购对相关市场造成的可能影响。这也可以避免最终无法实现的虚构交易被申报到ICA。[237]
随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238],在事先取得申报方同意公开申报的情形下,ICA会在其官网(www.agcm.it)发布通告,宣布其已提交申报。这个通告的目的在于征求第三方的意见,通告中包含合并当事方的名称和注册场所、对计划流程的简要描述、相关经济部门的指标以及当事方的市场份额。
(四)ICA的调查和决策权
在提交了正式的申报文件后的30天内,ICA应该:①在没有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批准集中;②如果认为有足够理由怀疑计划的集中与《竞争法》的规定(第16条第4款)相违背,启动第二阶段的调查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239]如果超过30天的期间而未作出任何决定,ICA就无权再启动第二阶段的调查,默示为准许经营者集中。
如果启动第二个阶段的调查,ICA应该在45天内作出最终决定,但如果经营者没有提供评判经营者集中不可缺少的材料,最多可以再延期30天。[240]
在第二阶段的调查中,涉及的当事方:①可以提交意见或文件;②有权要求ICA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并要求ICA举行最终听证会;③有查阅ICA文件的权利。ICA可以请求提交信息,提供专家报告和经济及统计分析报告,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视察,尽管后者在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下很少出现(《竞争法》第14条)。虽然《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ICA通常会向集中的各方送达异议声明,只要这不阻碍在《竞争法》规定的较短期间内作出调查结论。[241]
依据《竞争法》第18条(经营者集中的调查结论),第二个调查阶段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①ICA禁止该集中;②在经营者各方执行自愿作出承诺的情形下,ICA附条件批准集中;③ICA批准集中但依职权施加恢复竞争的必要措施。[242]
《竞争法》关于提交自愿承诺的机制与《合并条例》规定的制度实质上并无不同,[243]相反ICA还具有《合并条例》没有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来防止因经营者集中引起竞争扭曲。在采取这些措施时,ICA必须遵守比例原则,采用能够保证消除不利影响的最小惩罚措施。当然,如果认为ICA采取的措施太严厉,申报人可以自由选择终止预期的收购或合并计划。
不同于《合并条例》[244],《竞争法》没有对集中的当事方在拟进行交易的初步评估阶段(阶段一)提交救济措施作出规定,而将之限制在之后的调查阶段(阶段二)。在最近的一项判决中,[245]意大利最高行政法院(Consiglio di Stato)支持了ICA的裁决,该裁决在没有进入到深入调查阶段的情况下,仅依靠第一阶段提交的结构性救济措施,就批准了该项集中。[246]首先,最高行政法庭裁定,虽然第18条第2款规定,在第二阶段调查期间可提交承诺,但《竞争法》并不禁止集中的当事方在第一阶段提交救济措施。其次,法庭认为初审阶段的目的正在于确定避免违反《竞争法》的最佳条件,没有理由否认这些条件在初审阶段已经成熟,例如,通过提交适当的补救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