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竞争局(以下简称ICA)是依据《竞争与公平交易法》在1990年设立的独立行政机关,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不受政府和国会的干涉,它只依据法律作出裁定。
ICA的首要职责是执行《竞争法》的竞争规则,即有关企业间达成的协议(《竞争法》第2条和第4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3条)和企业间的经营者集中(第6条)方面的规则。它的权力包括禁止企业反竞争的行为、批准或禁止经营者集中、采取临时措施、依职权提起反垄断诉讼以及制裁违法的企业。此外,该法第22条授予ICA为立法草案或可能扭曲竞争的一般行政措施提供意见的权力。
在将欧盟关于误导性广告的指令转化为意大利国内法后,法律又赋予ICA实施相关的国内法权力。2007年第145/2007号和第146/2007号立法法令生效,将欧共体第2006/114/EC号指令[223]和第2005/29/EC号指令[224]转化为意大利国内法。这些法令修改了误导性广告和不法比较性广告的规定,引进了一套规制不适当或不公平商业惯例[225]的新规则并授权ICA实施这些法令。
2012年3月25日,2012年第27号法令生效,规定了关于竞争、基础设施发展和竞争力的紧急措施。[226]2012年第27号法令,连同先前通过的2011年第201号法令(所谓的“意大利萨尔瓦”法令)转化为2012第214号法令,是蒙蒂政府开放意大利市场和促进竞争的主要工具。在解放了一些企业的同时,这些法律也显著增加了ICA进行干预的权力和范围。(https://www.xing528.com)
2011年第214号法令在《竞争法》中(第21条之二)加入了一项新规定,授权ICA对违反意大利保护竞争和市场规则的行政行为提出质疑,无论是一般性的行政行为还是针对个体作出的行政行为。[227]对ICA来说这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权力,使其变成竞争法的守卫者。而对于公共管理,依据《竞争法》第22条,ICA在这一领域的特权只限于对法律或一般行政措施提出意见。
ICA有权执行2011年第214号法令第36条,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银行、金融和保险领域的竞争,禁止这些领域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董事会。更确切地说,本条旨在消除具有相同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在管理、监督或控制机构方面的混同。
最后,为促进企业的道德行为,尤其是消费者保护,在2012年第27号法令的第5条之三授予ICA与司法部和内务部合作评级的任务,即所谓的“合法性评级”。立法者的意图是将这个评级作为许可公开融资或者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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