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非竞争法案》(1998年第89号)的规定,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竞争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在审理合并案件时,首先需要评估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合并后市场上企业竞争或合作的表现,来决定合并是否会产生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为达成该目的,竞争主管机构需要考虑一系列与竞争有关的因素,包括市场的集中度,现实或潜在的进口竞争,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市场均等势力的大小以及合并是否会将有效竞争者排除出市场[210]。如果显示合并可能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那下一步主管机构就需要判断,合并是否会带来技术、效率上的提高和其他有利于竞争的收益,从而抵消合并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果。
然而,重要的是,对合并的评估不能只限于衡量竞争的有利影响是否大于反竞争效果。主管机构也必须考虑合并能否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理由被正当化。在判断这一点上,需要考虑合并对以下四方面特定因素的影响:①特定的产业部门或地域;②就业;③小企业,或由历史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控制的企业提高竞争力的能力;④一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以上因素中,对就业的影响是目前南非合并审查中最重要的公共利益因素,被认为起着中枢作用,特别是在许多案件中,工会成功地施加了影响,促使批准合并时附加了保护就业的条件(如特定期限内不得裁员)。值得注意的是,在南非,有组织的劳工也可以参与合并申报程序。当企业申报合并时,代表合并方雇员的工会(无工会时,雇员代表)有权获得非保密版本的申报文件,且可以选择参加审查程序。工会一般会基于合并方申报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关于合并对南非就业水平所产生的影响的陈述,来决定是否参加审查程序。(www.xing528.com)
在Shell/Tepco合并案[211]中,法庭对于法律要求的竞争影响评估和公共利益考量评论道:
“就《法案》而言,必须强调,我们评估交易对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可能禁止(或附条件批准)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合并,也可能批准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合并。因此,在平衡公共利益和竞争关系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考虑,是否要禁止符合竞争评估要求但对特定公共利益因素造成消极影响的合并。”[2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