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对于竞争经济学的讨论集中在投资对竞争的促进作用方面,也值得退一步想想是什么驱动了投资。并购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减少竞争的投资,但是阻碍了能够促进竞争的投资的政策无疑是糟糕的。并购监管机构对不允许何种投资应得出明确的结论,除此之外,同样需要关注该结论的推理过程,才能预防禁止良性投资的错误。可能受并购监管活动较大影响的投资的关键因素是不确定的。
所有的投资都涉及一些不确定性:投资需要在当前决定将金钱投入一项资产,以期将来该资产可以产生收益回报。但将来的情形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市场也是很难预测的,因此产生了不确定性。然而,尽管未来具有不确定性,还是会有投资发生,但仅会发生在潜在的收益看起来高于投资成本时。如果两个投资预期的现金流相同但具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投资者会选择回报更确定的资产进行投资。
任何能够导致不确定性的法规都会增加投资成本。成本的增加会抑制投资,包括能够促进竞争的良性投资。旨在保护竞争的法规如果增加了不确定性,反倒不利于竞争。并购投资是否会被批准的不确定性是有成本的(这是除审查过程成本之外的一部分成本)。良好的并购监管政策应在平衡竞争者所追求的确定性与对竞争潜在影响评估的精确性两方面的基础上,解决对并购的实质性监管这一问题。
将并购审查过程划分成不同的阶段是减少不确定性的一种方式。对并购监管机构可以轻易识别的对竞争无害的交易计划,有必要加速审查进度使投资能够迅速进行。因为无法进行彻底的审查,并购监管机构的审查可能不够准确。但如果通过表面的审查显而易见投资不会影响竞争的话,投资者(和通过投资对竞争产生)的极大收益远超出了不准确的决定所带来的小小风险。
并购审查法规可以限制不确定性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安全港”规则。这些规则能提前告知投资者,如果计划中的并购满足特定的标准,可以迅速通过并购审查程序。因为满足特定标准的并购不会经过彻底的审查,因此,为进行并购的投资者减少了成本的益处须与准确度不足所致的成本相平衡。这意味着仔细筛选“安全港”规则对寻求有效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司法部《横向并购指南》解释了,当根据特定的标准判断并购不太可能会危害竞争时,并购监管机构应如何选择限制其调查的内容。基于市场份额的《指南》规定,如果市场本身集中度较小,可能轻微增加市场集中度的并购可以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查。[193](www.xing528.com)
问题在于中国是否该采纳相似的“安全港”政策。有理由认为中国应当谨慎实施有关市场份额的规则:①这类规则可能无法减少不确定性,因为计算市场份额首先应定义竞争商品的相关市场——这是确定市场份额的基础。对拥有迅速发展的技术和差异性产品或产业的市场来说,相关市场的定义存在很大的争议。②市场份额并非总是与市场支配力相关。把关注点从市场支配力(这才是并购审查程序的目的)转移到市场份额上会导致审查准确性的显著下降。
美国《并购指南》中关于市场份额规则的讨论有助于区分“安全港”规则何时发挥作用。当并购审查程序实质性评估具有较低确定性和当提高审查准确性所要求的程序产生的成本较高时,“安全港”规则更能发挥作用。第一个标准涉及“安全港”的好处,第二个涉及成本。
例如,美国最近将价格上涨压力(UPP)引入《并购指南》。对有差异性产品的市场来说,市场的不确定性和评估市场支配力(不同于市场份额)所要求的详细的竞争分析是“安全港”规则可以适用的条件:较低的确定性和追求准确性的高成本。对那些市场而言,比起市场份额的规则,UPP通过直接评估将生产竞争产品的资产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动机,提供了更为合适的“安全港”规则指引。简而言之,UPP可以通过商品的毛利润率乘以转移率来测量,后者是指一件产品价格上涨所致的销售转移到另一产品的百分比。当计算得出的结果超过并购预期的效率(较低的成本),那么并购公司提高价格可能就是有利可图的。
看完美国这一特定的例子,我们再来看看中国,显而易见在中国“安全港”规则采用的标准更具普适性。高度的不确定性——直到中国拥有稳固的遵循先例的传统,几乎所有的并购审查程序对投资者而言结果都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准确性的成本很高——在中国机构积累大量的知识、数据和分析程序之前,获得准确结果的成本很高。
基于此,显而易见在中国马上采纳“安全港”规则指引是十分有意义的。这将改善投资环境,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调查更为复杂,更可能危害竞争的并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