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并购监管机制正日趋成熟,商务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扮演了一个既积极又特殊的角色。特别是,近年来附条件批准的并购案表明商务部处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手段日益成熟。我们可以预见,无论是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还是起草实施规则和相关指导意见方面,商务部都将进一步强化工作。
1.改进规则的制定。商务部最近发布了有关并购控制规则的两个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39](以下简称“《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40](以下简称“《简易案件适用标准》”)。这些积极措施表明,商务部正在持续努力加快制定规则并且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的效率及透明度。总体而言,尽管仍有必要进一步细化,《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简易案件适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简易案件程序将大大减少商务部的工作量,并且使它能够集中资源处理那些确实存在反垄断风险的重点案件。经营者集中审查平均所需时间也将相应缩短。然而,对于企业而言,谨慎计划申报并且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仍然非常重要。
2.强化跨国合作。随着进行反垄断申报的全球性交易和离岸交易越来越多,普遍预计商务部与其他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将深化合作。同时,频繁或者定期交流和合作将会有助于提高商务部相关员工的专业素质。(www.xing528.com)
3.竞争要素经济分析日渐成熟。由于中国已经运用现代分析工具(例如商务部采用的赫氏指数以及法院采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我们期待更有效的经济分析能够支持执法部门作出更清晰和更具说服力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尤其针对那些不同于其他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的决定以及涉及中国特定竞争问题的审查决定。我们建议跨国公司制定针对中国市场的特定策略,确保全球性交易顺利通过商务部的并购反垄断审查。
(张懿聪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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