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将对主要的研究结果作出描述。最后,我们会讨论所使用方法的局限性。
(一)研究结果
我们首先对假设一做出了验证,即检验商务部是否更倾向于对涉及世界500强企业的并购附加限制性条件。表二呈现了商务部根据合并各方的企业规模所作出决定的统计数据。商务部对涉及世界500强企业的220起案件中的14起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商务部仅对不涉及世界500强企业的252起案件中的2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如上结果反映出商务部对涉及世界500强企业的交易附加更多限制性条件这一举措,着实是考量了一起并购所产生的经济性影响后所作出的。
我们的第二个假设是商务部是否更倾向于对横向合并附加限制性条件。表三呈现了商务部根据合并的种类所作出的决定。商务部在共360起横向合并的案件中对其中的12起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对于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这两种类型,商务部仅分别对各两起案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就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所占的百分比而言,不同种类合并之间的差别并不明显。这一结果并不意外,因为与其他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机构不同,商务部并没有对纵向合并及混合合并适用与横向合并不同的审查标准。
接下来,我们继续对商务部的决定是否受产业政策引导这一问题作出考察。表四列出了商务部根据买方的类型所作出的决定。在这474起交易中,133起存在国内买家,而其他341起则存在外国买家。在由国内买家进行的交易中,两起案件被采取了行为性救济。在与外国买家进行的交易中,6起案件被采取了结构性救济,8起案件被采取了行为性救济,且还有1起案件被禁止。这一结果显示商务部更倾向于对存在外国买家的并购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这一结果也表明商务部的决定可能受到了“保护国内企业”这一考量的引导。
最后,我们考察了商务部的决定是否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这一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政治因素会从商务部对合并中所涉不同国籍的企业所给予的不同待遇上反映出来。表五呈现了商务部根据企业的不同国籍所作出的决定。商务部对涉及欧洲企业的108起案件中的5起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对涉及美国企业的98起案件中的9起附加了限制性条件。然而,商务部仅对2起涉及日本企业的案件采取了救济措施。虽然商务部所审查的涉及其他国家企业的案件与上述案件数量相近,但其却没有对这些交易采取救济措施。这表明商务部更倾向于对涉及美国和欧洲企业的并购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商务部的决定总体上受经济因素的驱动。商务部更倾向于对那些涉及可能拥有较强市场支配力的企业的合并附加限制性条件。然而,商务部并没有将横向合并与纵向及混合合并区别开来。(www.xing528.com)
有证据显示商务部的决定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影响。欧洲企业和美国企业更可能受到限制。另外,有证据显示在并购审查中,相较于外国企业,商务部更偏爱国内企业。
(二)可能的缺陷
本文旨在回答商务部的决定是否受到了诸如市场支配力这样的经济因素或政治偏见的引导这一问题。对于我们所使用方法的一个顾虑是,不同的因素可能会同时对并购审查决定产生影响。例如,美国企业更可能是具有较强市场支配力的较大型企业,因此商务部对美国企业附加了更多限制这一事实可能是受到了经济原因,而不是政治原因的引导。我们认识到了所使用的统计方法的这一固有缺陷,并且谭伟、孙速和埃弗拉德(2013年)[16]也尝试通过使用一个多元回归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另一个我们在这项研究中面临的难题,是缺少对商务部决策程序的详细数据。商务部所公开的决定非常简短且包含的关于决策程序的信息也少之又少。我们需要查阅所有已公开的案件以确定我们分析中所使用的解释变量。对于一些例如“一个合并企业是否属于世界500强”这类变量,确定起来较为容易。而对我们在分析中所使用的其他变量,例如“一项合并是否属于纵向合并或混合合并”,我们对此类变量的设定主要是通过查阅关于一项合并的新闻报道中所描述的案件背景。虽然我们以竭尽所能确保程序的正确性,但仍可能会存在误判的问题。
在理解这项研究所得出的结果时需小心谨慎。例如,我们使用了“世界500强”作为市场支配力的代表。这未必是真实的且可能仅仅是一个粗略的指标。司法辖区的虚拟变量(美国、欧洲及日本)仅用来描述不同司法辖区或特定国家所受到的处理效应,但其根本原因却未完全清楚。我们怀疑商务部对特定国家的区别待遇与政治因素有关,但这也未成定论。最后,此次统计研究只是关于商务部对并购案件决定模式的首次及初步的考察。或许这次,我们无需对这些研究结果吹毛求疵。为了更好地了解商务部的决定模式及其背后的考量,未来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
最后,对产业政策的考量在例如自然资源,农业及高新技术等特定领域可能较为普遍。为了建立适当的变量,我们还需从商务部那里获得关于所涉产业(例如使用“欧共体内部经济活动代码”划分产业类型)的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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