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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制度与阶段局限性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参考欧盟和德国竞争法,也导入了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立了政府价格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授权执法和程序规定。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制度与阶段局限性

1.反垄断法律纯系市场经济产物,适用于市场经济制度。中国仍处于双轨制阶段,因此无缝衔接存在结构性矛盾。

2.反垄断执法的复杂性及其原因。

(1)豁免条款宽泛模糊;

(2)政府角色冲突:当前政府在定价过程中的作用,同调查当局责任冲突。

3.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出路只有一条,即通过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并应时检讨、修改、和完善《反垄断法》。

【注释】

[1]戴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2]在欧盟德国竞争法中除了对于单个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外,还存在对多个经营者从事共同支配地位的规制。《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参考欧盟和德国竞争法,也导入了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中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参见戴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138页。

[4]IBM v.Commission,Case 60/81,[1981]ECR 2639.该案中欧盟委员会指控IBM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责令其披露平台信息供其他竞争对手生产相容性的产品。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助理William Baxter公开指责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是建立在错误的竞争概念上,过度救济等于征用IBM的知识产权机密。See Bruno Zanettin,Cooperation Between Antitrust Agencies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Hart Publishing,2002,p.37.

[5]根据2008年8月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第11号),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职责、机构、编制)方案,明确了三部委之间的反垄断执法分工。

[6]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官方网站资料经作者统计得出。参见http://fldj.mofcom.gov.cn/,2013年5月11日访问。

[7]参见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官方网站:http://jjs.ndrc.gov.cn/gzdt/t20130117_523203.htm,2013年5月11日访问。

[8]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3/02-22/4588648.shtml,2012年5月10日访问。

[9]2010年12月29日,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对《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行为中属于自己执法范围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解释。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于属于工商部门执法范围的滥用行为进行了具体解释。

[10]2009年6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详细规定了国家工商总局在授权执法以及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程序。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立了政府价格部门实施反价格垄断执法的授权执法和程序规定。

[11]李忠,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为其于2013年3月21~22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中心第一届年会”上的讲稿。

[12]但是在Verizon Communication v.Trinko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曾表示,美国最高法院从未承认过核心设施理论,且无须承认或推翻它。

[13]http://www.docin.com/p-380124598.html.(www.xing528.com)

[14]United States v.Terminal Railroad Ass’n,224 U.S.383(1912).

[15]http://bulk.resource.org/courts.gov/c/F2/708/708.F2d.1081.80-2288.80-2171.html.

[16]Istituto Chemioterapico Italiano S.p.A.and Commercial Solvents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61973J0006)-Joined cases 6 and 7-73.

[17]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61973CJ0006:EN:HTML.

[18]B&I Line plc v.Sealink Harbours and Sealink,Common Market Law Review,Vol.5,1992,p.255.

[19]张波萍:“欧盟竞争法中‘关键设施理论’的发展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第13页。

[20]http://sx.people.com.cn/GB/189147/16310274.html.

[21]通过询问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行政庭得知,此案已审结,但我们未能得到案件审理结果的信息。

[22]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yqld_2011/.

[23]《知识产权指南》第11条。

[24]《知识产权指南》第16~17条。

[25]《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5~8条。

[26]http://www.ftc.gov/opa/2013/01/google.shtm.

[27]《知识产权指南》第5条。

[28]《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11条。

[29]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201/c1004-20398163.html.

[30]感谢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执行董事Frank Fine,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William Kovacic和微软公司法务副总监Chris Meyers对本文观点的深度讨论。同时感谢我的助理王妍心和周天石对本课题的调研工作。

[31]Chen Huan Zhong,博士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法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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