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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设施理论简介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体现对“核心设施理论”进行适用的案例是1912年的United States v.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案。事实上,该市话网路互联是MCI提供“国际交换线路”及“共同控制交换安排”服务所不可或缺的,即该市话网路构成了核心设施。(三)核心设施理论在欧洲的起源和发展1.案例:Commercial Solvents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欧洲法院最先依据核心设施理论处理的案件是1974年的Commercial Solvents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案[16]。1992年,欧共体委员在Sealink案中首次明确提出核心设施理论。

核心设施理论简介

(一)核心设施理论的概念

“核心设施理论”主要是指一个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拥有核心设施,如果其他竞争者不能使用该设施,就无法在相邻市场(下级市场)提供服务,因此,反垄断法就要求该企业有义务在非歧视基础上允许竞争者以合理条件进入和使用该核心设施[13]。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中有拒绝与竞争对手交易的权利。但是,对于控制核心设施或者基础设施(这些核心设施或者基础设施,通常是指电信设施、电力设施、邮政设施和铁路网络等)的企业,如果没有合法的或正当的理由,他们就有义务为其他竞争者进入该领域提供服务,否则就是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二)核心设施理论在美国的起源和发展

1.案例:United States v.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体现对“核心设施理论”进行适用的案例是1912年的United States v.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案。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TRA”)是由几个密苏里州的铁路公司根据协议组成的联合会。在密苏里州的位于河两岸的St.Louis市和East St.Louis市,TRA拥有很多火车站的设施,这些火车站连结了许多铁路,这些铁路可以通向许多工业和商业区。TRA利用自己占有这些火车站设施的优势地位,禁止其他竞争者使用这些设施,从而阻碍其他铁路运输公司在两个城市以及城市之间的运输。最高法院最后判决TRA构成非法阻碍贸易以及垄断未遂行为。[14]

2.案例:MCI Communications Corp.v.AT&T.。1972年,MCI公司通过谈判想要与AT&T公司完全控制的市话网路进行互联,但是遭到了后者的拒绝。事实上,该市话网路互联是MCI提供“国际交换线路”及“共同控制交换安排”服务所不可或缺的,即该市话网路构成了核心设施。此外,MCI在经济上不可能重新建造与AT&T的市话网路相类似的网路(因为必需铺设数以百万里计算的线路至住家及营业场所),亦不可能从管理机构获得重新建造该设施的许可。证据表明AT&T虽然可以提供互联服务,但是在没有正当商业或技术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向MCI提供,这导致MCI无法向他人提供其服务。最终,在1980年法院要求AT&T向MCI支付18亿美元的赔偿。[15](www.xing528.com)

本案中最重要的是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就此确立了核心设施理论的四个要素:①市场支配者控制着核心设施;②竞争者实际上不能或无法合理地另行建设该设施;③市场支配者拒绝竞争者使用该设施;④市场支配者具备提供该设施的可行性。

(三)核心设施理论在欧洲的起源和发展

1.案例:Commercial Solvents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欧洲法院最先依据核心设施理论处理的案件是1974年的Commercial Solvents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案[16]。Commercial Solvents是一种名为amiobutanal的化学原料的垄断性生产者,其客户之一的Zoja使用该原料制造名为ethambutol(乙胺丁醇片)的药剂,用于治疗肺结核。这种药剂只有包括Zoja在内的三个生产商能够生产。而Commercial Solvents在收购Zoja失败之后,决定自行生产ethambutol(乙胺丁醇片)药剂,并同时断绝供给Zoja原料。欧共体最后要求Commercial Solvents应向其客户Zoja提供该原料。[17]

2.案例:B&I Line plc v.Sealink Harbours and Sealink。1992年,欧共体委员在Sealink案中首次明确提出核心设施理论。[18]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使用Holyhead码头做渡船之用,但Sealink将渡轮时刻表做了修改,导致Sealink渡轮进入码头的时间与B & I公司渡轮时间发生冲突。由于码头内航道狭窄,Sealink渡轮引起的风浪影响了B & I渡轮的乘客上下岸,上下客时间大大加长。B & I认为Sealink公司有目的地改变时刻表以达到干扰其正常运营的目的,对此,Sealink公司则声称B & I公司在选择渡轮终点站时应该已经考虑到这一问题。委员会受理后,经分析认为Holyhead码头是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基础设施之一,而码头又占据了爱尔兰和英国间的重要航道。基于航道和码头的物理局限性,其他企业如果不能使用这种设施,则无法向顾客提供服务,所以,Holyhead码头构成“核心设施”,Sealink公司作为码头的拥有者,即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委员会随即作出以下推论:因为Sealink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改变渡轮时刻表必然影响B&I渡轮的上下客,从而在事实上限制或消除了竞争。所以,Sealink公司必须保证不通过改变渡轮时刻表使B&I公司处于不利地位。最终委员会公布临时决定要求Sealink公司重新采用原来的时刻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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