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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滥用规制的关键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维护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性是我国《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先决条件和基本方针,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方式并不适合这一要求。我国《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执法分工是按照价格垄断或非价格垄断分别由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实施,这样的执法分工不具有理论合理性以及实践可行性。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时规定国企占“控制地位”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虑。

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滥用规制的关键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着各种体制和政策上的问题,但以《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竞争政策正在日益受到重视,《反垄断法》的各项规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就滥用规制的实施而言,我国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协调《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实施体制,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

从国际上看,除了美国反托拉斯法是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之外,其他多数国家都实行由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并赋予该机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享有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种机构设置的特点是由于反垄断法从宏观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同市场上的大企业作斗争的需要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与政治体制特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不可能完全按照西方国家的方式来设置。但是,维护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性是我国《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先决条件和基本方针,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方式并不适合这一要求。我国《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执法分工是按照价格垄断或非价格垄断分别由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实施,这样的执法分工不具有理论合理性以及实践可行性。当前比较可行的方案之一就是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能合二为一,由其中的某一个部委负责实施,继续保留商务部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继续采用发改委或工商总局的授权执法模式,但需要大力加强省级政府执法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技术和能力建设。相比较而言,工商总局的“个案授权”模式,更能够体现反垄断法实施的要求,而且赋予国家工商总局更加灵活掌控和整体谋划的职能。

(二)加快《反垄断法》对国企的监管,视“控制地位”为“市场支配地位”(www.xing528.com)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将长期扮演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依赖,国企的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国企摆脱对行政的依赖,适应市场竞争,是国企改革的整体方向。目前,国企已经摆脱了改革开放初期的经营不善以及财务亏损的局面,成为我国经济中的一支强大力量。今后,强化国企在生产要素和政策待遇上和其他企业平等竞争,不仅有助于促进我国市场上公平竞争的价值和理念,而且能够在国际上避免其他国家的指责,有助于缓解和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应该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规制国企垄断将是《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重要任务。我国《反垄断法》立法时规定国企占“控制地位”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虑。就《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可以通过对“控制地位”的扩大解释,将其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并明确规定国企和其他企业涉嫌垄断时平等适用《反垄断法》。这样,既可将国企的治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又能够加强反垄断法的实施威力。

(三)积极倡导竞争文化,普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理念

我国是一个崇尚集体文化,鼓励协作精神,缺乏个体权利和公平竞争意识的国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文化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整体上公平竞争的文化和意识仍然淡薄,各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在我国大行其道。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发挥聪明才智,培养企业的知名度和提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将违背竞争规则或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淘汰出局。就此而言,我国应当积极倡导竞争文化,加强公平竞争的市场意识培养。在这一点上,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强化《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可以对各种阻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有力打击,而且对树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理念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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