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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规制:中国《反垄断法》最有价值的组成部分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的主体由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规制构成,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垄断协议行为具有明显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效果,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2]美欧两大反垄断法制中,滥用规制在是最具争议的部分。

滥用规制:中国《反垄断法》最有价值的组成部分

反垄断法的主体由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规制构成,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其中,垄断协议规制主要针对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协议、市场分割、限制生产量或销售量、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进行规制,也包括针对具有纵向供求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等行为的规制。垄断协议行为具有明显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效果,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经营者集中规制是为了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健康经济结构,防止经营者的过度集中导致市场垄断,依法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审查,以决定是否许可或者附条件许可。经营者集中规制反映一国政府对经济势力集中所持的谨慎态度,体现着各国以行政力量维护本国市场竞争秩序的意志和政策方向。

和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才能实施(共同行为)相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主要针对单个经营者的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行为(单独行为)进行规制。[2]美欧两大反垄断法制中,滥用规制在是最具争议的部分。以美国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为例,经历了芝加哥学派以及自由主义思想的洗礼,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法院普遍对经营者谋求垄断或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比较宽容,相信市场力量能够对经营者的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有效制约,因而对滥用规制的适用采用比较谨慎的态度。在欧盟反垄断法的发展过程中,基于德国的秩序自由主义的影响以及对建立欧洲统一市场的要求,对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更加警惕,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严厉规制。从美欧针对微软搭售播放软件WMP(Windows Media Player)案[3]以及IBM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4]的不同立场中双方分歧可见一斑。(www.xing528.com)

从《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都是针对其国内市场上特殊垄断行为规制的需要而产生,承担着规制这种垄断行为的历史使命。我国《反垄断法》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维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国企垄断是我国市场经济中最为典型的垄断行为。国企垄断不同于经由竞争形成的市场垄断,其主要依赖特定的政治经济体制,是一种经济权力的垄断。国有企业依据被赋予的垄断性经营权力,在一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形成一家独占或数家寡占的局面,是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和收入差距悬殊的主要原因,和反垄断法所代表的经济民主和公平竞争相违背。《反垄断法》立法时,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在规制国企垄断方面发挥作用寄予厚望,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将国企垄断作为其规制重点,这既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使命和价值所在,也是我国《反垄断法》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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