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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竞争法改革:CAT成为竞争法诉讼主要审理地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6]政府已经决定采用的措施包括:通过允许CAT审理“独立”索赔和“跟进”索赔,给予其发布禁令的权力等方式将CAT建成英国竞争法诉讼的主要审理地。允许CAT审理独立诉讼,将使其能够不受竞争主管机构决议的可执行部分的严格限制,提供给卡特尔行为受害者适当的救济。

英国竞争法改革:CAT成为竞争法诉讼主要审理地

87.2013年,商业创新与技能部发布了其对去年进行的咨询的回答,该咨询涉及在英国竞争法下私人诉讼改革路线的选择问题。[86]政府已经决定采用的措施包括:

(1)通过允许CAT审理“独立”索赔和“跟进”索赔,给予其发布禁令的权力等方式将CAT建成英国竞争法诉讼的主要审理地。

(2)建立一个有限的自愿退出型集体诉讼制度。

88.第一个措施非常受欢迎。正如前文所述,根据诸如Emerson等案件以及适用于CAT的程序规则,CAT作为卡特尔私人诉讼案件的选择法院吸引力已被削弱。允许CAT审理独立诉讼,将使其能够不受竞争主管机构决议的可执行部分的严格限制,提供给卡特尔行为受害者适当的救济。另外,政府打算统一适用于CAT和高等法院的诉讼期限也有利于提高前者作为索赔法院的吸引力。

89.第二个措施则存在争议。乍一看引入这种集体或共同诉讼制度似乎是一个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进步,然而有担心认为这种制度最终会产生类似盛行于美国的诉讼文化。这种顾虑导致了种种限制这种措施的提议,尤其是:

(1)这种诉讼只能在CAT被提起。

(2)CAT需要证明该制度下的集体诉讼是否应在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的基础之上进行。这个证明过程同样包括一个初步情况检测,对诉讼代表是否充分的评估以及要求该集体诉讼必须是提起诉讼最好的方式。

(3)如果这种诉讼可以由原告的“真实代表”提起,比如商业协会或者消费者协会,就不能由律所、第三方资助人或者特殊目的机构提起。

(4)禁止三倍或惩罚性损害赔偿。

90.然而,此处来讲,对选择性退出集体诉讼制最重要的限制是“自愿退出”只能适用于在英国有住所的原告。因此,跨国原告从这项新措施中能够受益的程度将完全取决于他们是否有符合该制度要求的英国附属公司。

91.在政府咨询中引进集体诉讼制度的提议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很多商业组织、律所以及消费者行动群体对于是否应当引进这种制度,是否应只允许“自愿加入”,还是是否应当只限制适用于消费者而不包括企业,有着极其不同的观点。这种有限的“自愿退出型”集体诉讼制度可能是任何一方都不会满意的折中办法。因此,有理由质疑这样的措施是否会增加这样的索赔诉讼。

92.关于宽恕程序中所获材料,政府咨询文件曾就其是否应当免受披露寻求意见。同时也就一项有趣的建议寻求了意见,即告密者是否应当免负连带责任,以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回答者认为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将免负适用于其他被宽恕者。这可能提供一个潜在的方式,在保证能够披露与私人损害赔偿诉求有着特别关联的材料的同时,又维持激励措施激励公司申请宽恕。然而欧委会是否会采用这种提议还不得而知。

93.然而,从政府咨询答复中能够明确的是,卡特尔损害赔偿诉讼的发展方向是积极的。除了关于宽恕程序中所获材料的披露问题——该问题因为平衡公共执法制度利益的需要而体现出不同的意见——咨询答复显示出在英国对这种诉讼发展的积极态度,认识到私人损害赔偿诉讼对竞争法有效实施的重大意义。

结 论

94.英国高等法院积极参与了竞争法法理学的创造性发展,给予了国民和国际原告在因秘密国际卡特尔而遭受损失后寻求有效救济的机会。随着CAT管辖权即将扩大,可以预见英国将出现第二个专门法院积极参与到此发展过程中。因此,跨国原告在英国寻求因国际卡特尔而造成损害赔偿的机会在未来只可能增加而不可能减少。

(张皓译)

【注释】

[1]分别为天地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反垄断事务团队负责人;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

[2]《反垄断法》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07年8月30日颁布。

[3]参见http://www.ndrc.gov.cn/xwfb/t20130104_521958.htm.

[4]参见http://money.163.com/13/0116/02/8labv79300253b0h.html.

[5]在中国管理体系下,三定(意即“三点”或“三个决定”)是由国务院通过的规定行政机构及其部门和职员职责的文件。根据三定,以下三个机构为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商务部负责审查企业并购,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发改委审查涉及价格的案件,工商总局负责不涉及价格的案件调查。

[6]参见http://www.sdpc.gov.cn/jggl/zhdt/t20130109_522664.html.

[7]参见http://www.ceh.com.cn:8080/epaper/uniflows/html/2013/01/22/B01/B01_43.html.

[8]参见工商总局副局长滕佳才在2012年12月18日举行的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上发表的讲话。

[9]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12-29/3568753.html.

[10]参见工商总局副局长滕佳才在2012年12月18日发表的讲话,载http://www.antimonopolylaw.org/Article/default.asp?id=4041.

[11]参见2012年12月18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年会上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官员的讲话。

[12]例如,在2012年12月8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在上海举行的竞争合规国际研讨会上,副局长李青女士阐述了类似的观点。《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3]参见2012年12月18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年会上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官员的讲话。

[14]第14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15]著作权:2013年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保留一切权利。本文专为2013年3月22日中国国际反垄断和投资研究中心第一届年会准备。我要格外答谢我的搭档肯特·M.罗杰和米歇尔·M.金·史罗姆律师对于本文的贡献,他们两位都在我们旧金山的办公室工作。

[16]Willard K.Tom为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贸易委员会前总顾问。此文章所表达的观点是作者个人所见,并不反映任何前任或现任雇主和客户的意见。

[17]公司也需要理解并购控制制度,无论它们是在考虑自己进行收购或建立合资企业还是只是担心他人从事此类交易所产生的后果。此外,美国反托拉斯法也处理其他方面的问题,包括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关于经销商销售价格的协议,设置市场进入障碍的协议或者其他使得竞争者更容易提高价格的协议,以及销售者对于不同客户的歧视性售价问题。

[18]对于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来说,二者是相同的。

[19]《谢尔曼法》第1条,经《2004年加强和改革反垄断刑事处罚法》修正,Pub.L.No.108-237,标题2,第215条,118 Stat.661,668.

[20]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criminal/264101.html,2013年3月27日访问。

[21]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criminal/264101.html,2013年3月27日访问。

[22]这个图表仅再现了在美国司法部网站上图表的一部分,网址是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criminal/sherman10.html.

[23]笔者在下文描述了法律对“宽大政策的申请者”——告密者——规定的例外情况,这部分人只支付单倍的损害赔偿并被免除连带责任。

[24]Scott D.Hammond和Belinda A.Barnett:“关于反垄断局的从宽处理政策的常见问题和从宽处理信件模板”,(2008年11月19日),参见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criminal/239583.htm,2013年4月1日访问。

[25]Scott D.Hammond:“反垄断局刑事执法政策概述”,提交纽约州律师协会年度会议(2003年1月23号),载http://www.justice.gov/atr/public/speeches/200686.pdf,2013年4月1日访问。

[26]310U.S.150(1940).

[27]310U.S.150(1940),p.225.

[28]作者须鸣谢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国际关系部的实习生,Silvia LUSSANA女士,其对本文贡献很大。

[29]Sari SUURNÄKKI为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卡特尔部副主任。Torben Toft为欧盟委员会竞争总署国际关系部主管。本文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视为是欧盟委员会的官方观点。

[30]IBA第9届竞争年中会议,2013年3月21日在悉尼召开。发言内容可在委员会网址查阅: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3-250_en.htm.

[31]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00-295_en.htm.

[32]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cartels/statistics/statistics.pdf.

[33]委员会2011年4月13日对COMP/39579-Consumer Detergents.案的决定,载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39579/39579_2633_5.pdf.

[34]《委员会对卡特尔案件减免罚款的通告》,见《官方公报》C 298,2006年12月8日,第17页。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cartels/legislation/leniency_legislation.html.

[35]《委员会关于依据理事会第1/2003号条例第7和23条做出的决定的和解程序行为的》,见《官方公报》C 167,2008年7月2日,第1~6页。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52008XC0702(01):EN:NOT.(www.xing528.com)

[36]2011年4月13日,Joaquín Almunia在Berlaymont新闻发布厅的陈述,载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1-264_en.htm?locale=en.

[37]欧盟委员会2007年2月21日对COMP/E-1/38.823-PO/电梯或自动扶梯一案的决定: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38823/38823_1340_4.pdf.

[38]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2-1317_en.htm.

[39]2009年8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C 189/12.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9:189:0012:0014:EN:PDF.

[40]委员会1992年2月17日《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相关的程序》,IV/31.370,31.446.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1992:068:0019:0033:EN:PDF.

[41]委员会2011年4月13日对COMP/39579-Consumer Detergents一案的决定,载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39579/39579_2633_5.pdf.

[42]竞争主管机构诉Irish Beef一案,见ECR I-8637。

[43]http://www.oecd.org/competition/cartels/48948847.pdf.

[44]更多关于专业化协议的内容,请见委员会关于对横向合作协议适用《欧盟职能条约》第101条的指南,第150~193段。《官方公报》C 11,2011年1月14日,第1~72页。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52011XC0114(04):EN:NOT.

[45]只有在很久以前,结构性生产过剩才被认为是危机卡特尔豁免的正当理由。

[46]Almunia先生2013年3月8日的演讲,参见SPEECH/13/210,载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3-210_en.htm.

[47]2012年6月1日,美国纽约东部地方法院,《谅解决定和指令》(U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MEMORANDUM DECISION AND ORDER,05-CV-0453,06-MD-1738(BMC)(JO)).

[48]1997年11月16日的法院决定,案例号C-13/77,GB-Inno-BM,[1997]ECR I-02115.

[49]2003年9月9日的法院决定,案例号Case C-198/01,Consorzio Industrie Fiammiferi(CIF),[2003]ECR I-08055,第51段。

[50]第3(1)(g)条,第10(2)条和第101和102条。

[51]在不适用国内立法决定作出前,国家强制抗辩有效,企业享有对罚款和其他损害请求的豁免权

[52]《根据第1/2003号条例第23(2)条确定征收罚款方法的指南》,《官方公报》C 210,2006年9月1日,第2~5页。载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52006XC0901(01):EN:NOT.

[53]当企业协会的违法行为涉及其成员的活动时,销售金额通常是指其成员的总体的销售金额。

[54]Speech of Mr Almunia of 14 April 2011.Reference:SPEECH/11/268 available at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1-268_en.htm.2011年4月14日Almunia先生的演讲Reference:SPEECH/11/268,载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1-268_en.htm.

[55]Commission decision of 27.6.20 12 in case COMP/39.966-Gas Insulated Switchgear.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39966/39966_295_15.pdf.2012年6月27日的委员会对气体绝缘密封组合电器一案的决定,案例号COMP/39.966,载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39966/39966_295_15.pdf.

[56]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ompliance/index_en.html.

[57]Jon Turner为皇家律师。Julianne Stevenson为Monckton Chambers大律师,毕业于格雷律师学院。在本文写作时,笔者借助了下文:Jon Turner,Derek Spitz和Rob Murray:“在英国不同法院提起卡特尔损害赔偿诉讼的机遇与陷阱:以Emerson IV案,Toshiba Carrier案和Bord Na Mona案为例”,参见Competition Law Journal,2013,Issue 1.

[58]Case C-453/99[2011]ECR I-6297.

[59]Cases C-295/04 etc.Vincenzo Manfredi v Lloyd Adriatico Assicurazioni SpA[2006]ECR I-6619.

[60][2012]EWCA Civ 1559,[2012]UKCLR forthcoming;[2012]EWCA Civ 1190,[2012]All ER(D)90(Sep).

[61][2012]EWHC 3346(Comm),[2012]UKCLR forthcoming.

[62][2012]EWHC 869(Ch).

[63]或者同样有权实施第101条和第102条以及第一章和第二章禁止性规定的部门主管。

[64][2011]UKCLR 303 at[56]and[148].

[65]或者同样有权实施第101条和第102条以及第一章和第二章禁止性规定的部门主管。

[66]或者同样有权实施第101条和第102条以及第一章和第二章禁止性规定的部门主管。

[67][2009]EWCA Civ 647,[2009]UKCLR 816.

[68]Roth J在对WH Newson Holding Ltd v IMI plc and Others[2012]EWHC 3680(Ch),[2012]All ER(D)210(Dec)案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判决中增加了一个附带资格。该案是由铜水暖管卡特尔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该卡特尔由欧委会的决议披露出来。该诉讼由CAT转移到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但原被告双方同意在高等法院提出的索赔不能宽于根据第47A条提出的索赔。Roth J确认所有违反竞争法的问题都必须得到了竞争主管机构的最终决议,但同时裁定无论如何,审理损害赔偿诉求的法院(或CAT)有权将该违法行为认定为各种类型诉求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诉求——比如说违反合约条款(例如,在串通投标案件中,中标的投标人曾保证自己是独立投标而不存在共谋)——或是同谋采用非法手段的诉求。

[69][2012]EWCA Civ 1559,[2012]All ER(D)341(Nov).

[70]比如说,在Akzo Nobel NV and Others v Commission(Case C-97/08)[2009]ECR-I 8237案中,总顾问Kokott在她的意见书的第43点中说道在一个集团结构内,母公司对其附属公司施加决定性的影响,一些附属公司——同第三方一起——参与了某个卡特尔,与个人责任原则和有效实施竞争规则的目标相一致的做法是,使集团内所有参与卡特尔的公司和母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以惩罚卡特尔违法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保证,当在评估罚款数额时,整个业务实体的经济实力都被正确地予以考虑,并且能成功执行罚款,而不会因母附属公司间资产转移受到阻挠。

[71](Case T-352/94)[1998]ECR II-1989.

[72](Case T-352/94)[1998]ECR II-1989,第375段:法院认为欧委会有权对申请人公布有关Iggesund Paperboard,Iggesund Paperboard(Workington)Ltd和TBM违法的决定。

[73]欧委会2003年12月3日决议2004/420/EC与《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议》第53条有关的程序。Case No C.38.359-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carbon and graphite products(2004)OJ L 125/45.

[74]Case No C.38.359-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carbon and graphite products(2004)OJ L 125/45.第77,79,192段;附录1。

[75]Case No C.38.359-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carbon and graphite products(2004)OJ L 125/45.第140,145段。

[76][2003]EWHC 961(Comm),[2003]2 All ER(Comm)683.

[77][2012]EWHC 3346(Comm),[2012]UKCLR forthcoming.

[78]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34055&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1159644.

[79]Council Regulation 44/2001,OJ[2001]L 12/1。相应地,管辖问题将由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Lugano公约所决定(2009年10月30日)。这个公约规制了欧盟成员国以及除列支敦士登外的欧盟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即冰岛,瑞士和挪威)之间关于管辖和判决执行的问题。当被告定居于欧盟成员国之外,并不受Lugano公约约束时,法院将适用英国普通法的冲突法规范来确定其是否有管辖权。

[80]Akzo Nobel NV v Commission(Case C-97/08)[2009]ECR I-8237,第77段。

[81][2010]EWCA Civ 864,[2010]Bus LR 1697.

[82](Case C-196/99 P)[2003]ECR I-11005,第99段。

[83]参见Tesco Stores Ltd v OFT[2012]CAT 6第13段。

[84]《欧盟委员会关于卡特尔案件中罚金免除和豁免的通知》(2006/C 298/11)。

[85]Available at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ecn/leniency_material_protection_en.pdf.

[86]Available at 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0185/13-501-private-actions-in-competition-law-a-consultation-on-options-for-reform-government-respons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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