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在卡特尔损害赔偿诉讼中,有一类信息对于原告来说可能至关重要。在大多数案件中,欧委会或者国家竞争主管机关就某相关市场的卡特尔裁定,都是根据一个或多个卡特尔成员——即扮演“告密者”角色的一个或多个公司——为申请宽恕而提供的信息。
79.欧委会发布了一系列的《宽恕政策的通知》(1996,2002和2006年[84]),以免除或减少罚款金额作为交换,换取卡特尔案件中的信息提供。几乎所有的成员国都采取了对应的宽恕机制。本文讨论的所有案件都涉及一个或多个宽恕申请者,为欧委会提供了启动调查的关键信息。很显然,这些作为宽恕程序要求的一部分,提交给竞争主管当局的宽恕陈述、已存在的文件和其他材料,如果能够获得它们,将对寻求提起私人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具有很大的帮助。
80.欧委会以及国家竞争当局拒绝披露宽恕申请,(合理地)担心若披露则将阻止公司申请宽恕。然而,在案件C-360/09 Pfleiderer中,欧盟法院认为(第30~31段):
因此,针对利用了宽恕政策的人提出损害赔偿的人,如果申请获得某个宽恕政策的相关文件,在考虑是否批准时,必须保证适用的国家规定不比那些规制国内类似诉求的规定差,并且,这些规定不会使得实际上不可能或极其难以获得赔偿(关于此效果,参见Courage Ltd第[29]段)以及衡量支持披露信息的利益以及支持保护由申请宽恕方主动提供的信息的利益。
这种衡量只能由国家法院或法庭在个案基础之上逐案进行,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考虑案件所有相关因素。
81.简单地讲,欧盟法院要求国家法院和法庭进行平衡测试,平衡支持向一方披露信息以实现其索赔权利的利益以及保护通过宽恕政策向主管者提供信息之间的利益。高等法院在National Grid案中曾有机会应用这项平衡测试。在该案中,原告在标准披露程序结束后寻求对特定种类的宽恕材料的披露。
82.Roth J承认,法院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在满足Pfleiderer平衡测试的条件下,有权命令对宽恕程序中所获材料的披露。在他的判决第39段,Roth J阐述了为了适用该平衡测试,原告请求披露的比例应当考虑到下列因素:①这些信息是否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②宽恕程序中所获材料与案件中问题的关联性。该宽恕文件在正常情况下会在标准披露程序中作为相关材料被披露的简单事实,不足以对抗保护有效宽恕机制所带来的利益(这使宽恕程序中的被告感到稍微舒心)。相反,法院必须根据特定文件或者部分文件是否存在这种潜在的关联来决定是否要求特定披露(第52段)。(www.xing528.com)
83.Roth J在National Grid案中以及欧盟法院在Pfleiderer案中采用的方法,无论如何并不代表原告可以获得宽恕程序中所有的材料以帮助他们提起卡特尔损害赔偿诉讼。顾问Jaaskinen在他2013年就Case C-536/11 Bundeswettbewerbsbehorde v.Donau Chemie案件的意见书中对获得宽恕陈述采用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宽恕陈述是指由宽恕申请人为了申请宽恕而提交的有关卡特尔信息的公司陈述)。在该意见中,他建议这种声明“原则上”不应当被披露,只有在存在重要的理由时才可以披露这些自证其罪的声明。
84.然而,欧盟与英国法的发展的确给予了原告某种程度的期望,期望获得在宽恕申请中法院认为与其诉求尤其相关的材料,证明披露正当。这相对于之前所认为的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披露来说是个进步。
85.然而,这种对原告的潜在好处可能是短暂的。在2012年5月23日,欧洲竞争政策网络发布了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保护宽恕程序中所获材料的决议》[85]的《欧洲竞争机构首脑会议决议》。在这个联合发布的声明中,竞争当局首脑强调了宽恕机制对于保证竞争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性,认为:
只要各自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允许,且没有不当地限制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各竞争主管机构共同认为,保护宽恕程序中所获材料免于披露应当达到能够保证宽恕政策有效性的必要程度。
86.在2012年6月,委员Almunia说过:“我打算在今年晚些时候提出立法议案,平衡保护宽恕政策和保障受害者获得补偿的权利。”在本文写作之时,欧委会被认为马上就会发布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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