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款水平
要介绍罚款的设置,我们须先了解罚款背后的基本原理。罚款是惩罚性的,因为违法者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同时也要有威慑潜在违法者的作用,因为制裁旨在抵消不法行为所带来的期待利益。就实际操作而言,任何竞争主管机构都不可能准确计算出特定卡特尔组织的期待利益。相反,有效的具有威慑性的制裁体系应该能使执法机关找到替代方法以显示违法行为对经济产生的严重后果。在《罚款指南》[52]中,欧盟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销售额和违法持续的期间,作为判断的起点,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而言,在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时,欧盟委员会要考虑在单一市场中,在相关地理区域内,与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货物或服务销售金额。通常采用企业[53]从事违法行为前的一个完整商业年度的销售金额。罚款最多不超过企业全年营业额的10%。
当然,并不是所有卡特尔都是相同的,其违法的严重性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卡特尔的类型和(地理)范围,卡特尔成员的联合市场地位以及卡特尔运行的方式。在这一问题上,《欧盟罚款指南》允许欧盟委员会在确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将相应的百分比适用于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销售额时,考虑每一特定卡特尔的不同特点。甚至罚款可以根据具体企业的不同因素增加或者减少。比如,如果在卡特尔行为被制裁后,企业再一次参与卡特尔,罚款可以因为重复违反竞争规则而增加。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的参与度比其他卡特尔成员低,那么罚款可以减少。
欧盟委员会的决定体现出,委员会知道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并非所有涉案的卡特尔企业都有充裕的资金。对企业实在无法偿付(即,强迫偿付会导致企业破产)的情况,委员会也会加以考虑。如在2011年,在被欧盟委员会罚款的69家企业中,有32家递交“无能力支付”请求。欧盟委员会仔细考察这些企业的财产状况,只对其中9家企业减少了罚款。[54](www.xing528.com)
(二)欧盟如何征收罚款
欧盟委员会对违反竞争规则的企业处以罚款的决定,都可在欧盟成员国法院执行。TFEU第299条规定:“执行应依照成员国执行地领土范围内生效的民事程序规则进行。当履行完这些手续时(由一国查证该决定的真实性),相关当事方可以依照国内法律,直接向有权机关申请执行。”
如果罚款在决定的最后期限内仍未交付,欧盟委员会会先发一封正式的通知信函。倘若正式通知发出后罚款仍未交付,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卡特尔成员所在国司法途径强制执行。即使企业在欧盟范围内没有实体存在,欧盟委员会也可以收取罚款,因为欧盟司法和海关机关有权在欧盟范围内强制扣押金钱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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