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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UO和东芝LCD的案例中得到的经验教训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AUO公司是被起诉的公司中唯一没有认罪,反而参加了庭审的公司。因此没有理由批评AUO走上法庭的决定。相反,辩词称,AUO参加会议的目的是了解这些人的阴谋并通过压价欺骗他们。另一个强有力的削弱AUO证据效力的因素是有大量证据表明AUO有试图掩盖其行为的企图。从一方面来说,AUO案的庭审结果显然使得政府在接下来的认罪谈判中更具优势。AUO案检验了这一主张。

从AUO和东芝LCD的案例中得到的经验教训

(一)台湾AUO

1.AUO是唯一走上法庭的公司。台湾AUO公司是被起诉的公司中唯一没有认罪,反而参加了庭审的公司。据推测,这可能是因为它既错过了成为“宽大政策的申请者”享受完全豁免的机会,也错过了成为早期合作者获得较多罚金减免的机会,司法部提出辩诉交易条款如此无理,AUO公司觉得不和解可能结果更好,即便最终被判有罪。因此没有理由批评AUO走上法庭的决定。这个案例中要吸取的教训发生在过程的早期:①当AUO在2006年12月第一次听说调查开始的时候,若能加快脚步确定所发生的情况,也许AUO就能因早期合作行为被减责(尽管当时甚至已经比第二个检举者也晚了几个月);②甚至更早些时候,执行良好的反垄断法合规方案可能使AUO避免垄断违法,或者使其尽早知道情况,获得完全豁免。

2.AUO有关责任的抗辩策略经过了艰苦卓绝的抗争最终在庭审中以失败告终。在庭审阶段,AUO面临着一个艰巨的任务。有书面证据表明垄断合谋者召开过大约60次会议——被称为“水晶会议”,AUO公司一贯参与其中。其他的共谋者——他们已经认罪并且同意配合政府调查来换取减免罚金——在庭审中提供到庭证人作证。并且政府出示的证据也表明事实上参与者的价格呈同步变化趋势(即使AUO的售价始终远低于其他参与者)。

AUO的抗辩策略是(或者说不得不是)尽管它确实参加了很多次合谋者的常规会议,但是却从未和他们达成一致。相反,辩词称,AUO参加会议的目的是了解这些人的阴谋并通过压价欺骗他们。因此,根据AUO公司的说法,当它承诺跟随卡特尔的协议定价的时候,其实他是在欺骗那些真正的合谋者,是希望更强有力地和他们竞争。为了支持这一理论,AUO出示了它从未真正按照“约定”卡特尔价格定价的证据,并且事实上它的定价一直要低于卡特尔价格。

这样的论据面临几个困境。首先,它实质上在告诉陪审团,“你们要相信我而不是检控官,因为我说谎了,是一个骗子,其他合谋者本不应该相信我说的话。”公允地说,这样的论断对于反垄断的律师而不是正常的陪审员更加有吸引力。其次,法官对于陪审团的指示砍掉了上述论点的几个重要支柱:

(1)AUO从未按“约定”的卡特尔价格定价的证据效力被下述对陪审团的指示所动摇:“如果你们判定被告参与了固定价格的价格协议,被告或他的合谋者没有遵守协议或者他们中的一个或多个没有达到协议某些方面的要求并不能构成抗辩。”

(2)AUO称曾大力跟卡特尔成员相竞争的观点被对陪审团的下列指示所削弱,“如果起诉书中指控的合谋已经被确认,那么垄断合谋者事实上在以某种方式相互竞争或者他们事实上并没有图谋排除所有竞争的观点不构成抗辩。合谋者并未打算与所有竞争者串通也不构成抗辩。”

(3)在合谋期间LCD的市场定价持续大幅下跌的证据效力被下列指示降低:“被告可能未达到其目的的论据,不构成抗辩。”

除了尝试削弱证明AUO管理人员多次参加合谋者会议的文件和证词的重要性之外,AUO还尝试质疑到庭证人的可信度,暗示这些证人为了就其参与合谋行为能够从检察官那里得到从宽处理,会愿意说任何检察官想让他们说的话。这个策略也被证明对于陪审团来说毫无说服力。

在美国,庭审结束之后,律师一般会试图和陪审员交谈以尽量了解什么对于陪审员来说是有说服力的,什么是没有说服力的。陪审员没有说的义务,但有说的自由。在AUO的庭审之后,此类交谈证实,要扭转书面证据——比如说“水晶会议”的长篇会议记录——所带来的冲击是极端困难的。政府提供的显示合谋者价格同步跟进的图表也很有说服力,尽管其价格在不断下跌并且AUO的售价几乎永远是较低的。并且,很可能是因为证人证言与陪审员亲眼所见的书证是一致的,所以,尽管合作证人是为了争取从宽处理而作证,他们证言的可信度并也没有因此受到削弱。由于AUO公司大面积参与整个合谋行为,其“欺骗合谋者”的辩护效力也被严重削弱:持续出席约60次的“水晶会议”实在是与其仅在收集信息上提出的辩护不相一致。

另一个强有力的削弱AUO证据效力的因素是有大量证据表明AUO有试图掩盖其行为的企图。庭审期间呈现的书证含有下列指令:“不要复制”,“不要转发”,还有“阅后立即销毁”。另一些书证暗示合谋者不要在办公室会面,或暗示他们单独来参加会议再分头离开,或者他们应该两两会面而不是成群结伙。这些证据无法避免地使调查真相的人相信被告知道他们在做不合法的勾当。如果被告知道他们的所作所为是非法的,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就是非法的。

3.在罚金数额上,对于政府而言是喜忧参半,并且上诉有可能带来更多坏的结果。从一方面来说,AUO案的庭审结果显然使得政府在接下来的认罪谈判中更具优势。尽管对于固定价格的法定最高罚金数额被设定在1亿美元,司法部在辩诉交易中,依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3571(d)节(18 U.S.C.§3571(d)),一贯提出了比法定最高额多得多的罚金。该规定允许依法征收罚金,数额可以两倍于因过错获利的数额或者因过错遭受的损失,“除非根据本款所征收的罚金会过度地使量刑程序复杂化或推延该程序”。公司辩护律师常常会公开或在辩诉交易期间辩称,如果案件真的进入庭审程序,政府将无法适用第二个有关罚金的法律规定,即双重罚金这一规定,因为证明因定价导致的金钱收益额或金钱损失额会“过度使量刑程序复杂化或推延该程序”。

AUO案检验了这一主张。政府如果想要找到其主张的罚金数额的建立处罚依据,就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地向陪审团证明,垄断所导致的金钱收益或损失的具体数额。但是,并不是在向陪审团展示证据和观点后,让他们决定违法引起的金钱收益或损失额,政府会直接试图证明固定价格合谋者成员的总收益是超过5亿美元的,从而为将罚金额度定为10亿美元打下基础。

因此,这种策略就是为了证明不合法收入大大超过了5亿美元,这样不论事实上的数字是多少,都不会少于5亿。举例而言,在这样的论点下,检察官可能会这样说:(www.xing528.com)

“对于这6家在此期间参加‘水晶会议’的公司来说,他们的销售总额,据Leffler博士称,超过230亿美元,……Leffler博士告诉过你,AUO和其他5家参与者的非法总收入的总计数十亿美元,多于5亿。然而,在起诉书中并不需要政府去证明这数十亿美元的过高定价。它会选一个保守很多的数字。我们只需要证明数额最少是5亿就可以了。”

“Leffler博士发现,在合谋期间,平均每个显示屏获利53美元。这利润比你们排除合理怀疑地的裁决中认定的至少过高收取了5亿美元的过高定价,高出了10倍。当然,我知道一些关于过高定价的证据有些复杂,对于我来说也很复杂,但这也是为什么我说起诉书中所称的5亿或以上的金额是非常非常保守的数字。对于你们来说在本案中就此问题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是非常非常容易的事情。”

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试图将原本对于陪审团来说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转化成了一个直观和简单的任务。对此而言,他们赢得轻松漂亮。

但是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就不那么有利。除了能根据赦免和“额外宽恕”项目通过检举违法行为获得巨大的利益之外,政府从宽处理办法的关键就是做“第二个检举者”能够得到的好处。也就是说,一个来不及参加从宽处理程序的公司,通过早认罪和与政府合作向其提供能够证明其他被告犯罪的书证和证言,还是可以获取较低罚金的宽待,还可使较少的管理人员入狱。但是,如果当一个公司拒绝合作走上法庭,而最终得到的判处并不比早期合作者更重的情况下,这个方案就岌岌可危了。根据在AUO案量刑期间政府所做的声明,这种情况完全可能发生在这个案子里。

根据上述记录,政府期望的罚金金额是10亿美元。缓刑办公室建议的罚金是5亿美元,政府竭力反对此项建议。量刑前的政府回复节略显示:

5亿美元的罚金意味着在AUO公司最少指导罚金的基础上打了近一半的折扣。这和LG公司6年前就自我检举并提供实质合作所获得的减免几乎一样……这也会在将来的案件中使反垄断当局不能采取适当措施,以激励自我检举和及时合作。

尽管如此,量刑法官认为,企业不应该被罚得无法再向世界提供重要的产品,因此,听从了缓刑办公室的建议,判处了仅仅5亿的罚金。司法部最终决定对此项量刑不提出上诉。

对于政府来说可能事态还会变得更糟糕,AUO公司对其受到的指控和量刑都提出了上诉。对于量刑,它认为第二个有关罚金的规定只授权对被告获得的不法收入进行处罚,而不是对整个合谋行为所获得的收入。既然政府只提出了所有合谋者从合谋行为中获利的证据,而不是AUO公司单独的收入,AUO认为自己只能被处以法定最高罚金1亿美元。如果不这样,AUO认为即使罚金要基于整个合谋行为的获利,这其中也要减去其他合谋者已经支付的罚金数额。按照这样计算,AUO所要支付的最高罚金额是2.85亿美元。不必赘言,政府对这两项辩称都表示反对。截至本文写作时,美国政府已经作为被上诉人递交了案件摘要,但是上诉人的回复摘要尚未到期,裁定还要等待一段时间。

(二)东芝

1.东芝是唯一与产品直接购买团体走上法庭的公司。东芝并未因其在LCD合谋中据称所扮演的角色而被起诉,但是它还是被包括在直接购买团体提起的私人民事诉讼的被告当中。东芝选择了参加庭审而不是和解。庭审持续了6个星期,其中有21天用来进行证人现场作证和录像作证。东芝的辩护主要是强调它并未参加“水晶会议”。根据东芝的辩护,合谋主要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生产商中间,涉及的是那些东芝已经停产的商品。的确,辩护方称东芝甚至没有被邀请参与其中。此外,即便东芝确实参与了合谋,其价格与卡特尔保持了一致,它的定价也不可能影响到直接购买团体的利益,因为所有东芝的消费者都选择退出团体而单独提起诉讼了。

2.文件表现出的藏匿行为对于东芝的庭审非常不利。另一个方面,实际情况是,东芝定时从单独的合谋者处收到约定价格水平的信息,并且这个信息似乎是影响了东芝自身的定价。然而,最具毁灭性的证据却是,文件显示东芝的职员似乎非常清楚他们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并且努力为之遮掩。例如一份文件显示,“三个公司参加的会议(秘密串通竞标)非常危险,所以如果你开这样的会,当然不可以用其他参会者的办公室,所以请确保去业内其他人一定不会去的地方开会”。

3.有时候你比较幸运,有时候你自己创造幸运。但是,陪审团的裁决对东芝来讲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损失。直接购买者原告诉请东芝赔偿8.67亿美元,在此之上再翻3倍。陪审团判处东芝0.87亿美元——只占原告诉求的1/10——(再3倍)的赔偿并且未给出任何解释。东芝随后要求减去其他被告已经支付的和解金额。由于和解金额超过了东芝被判的赔偿金额,所以东芝主张结果是零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和东芝在庭审之后达成和解:东芝公司同意支付3000万美元的赔偿,原告不再提起相同诉讼并放弃诉讼请求权。

尽管陪审团没有解释他们如此裁决的理由,但可以做出的一个合理的猜测是陪审团被东芝与其他合谋者相比明显相对缺乏过失的事实所打动。陪审团当然不知道他们的判决在减去他人支付的数额之后,造成了零赔偿的结果。在这层意思上,东芝很幸运,但是它也是通过展示一个相当令人同情的案件创造了自己的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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