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法机构,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认识到了突袭程序的重要性,并在反垄断执法中成功地适用该程序获得了重要证据,打击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至今,在发改委的49起案件和工商总局的18起案件中,中国反垄断机构只在一起案件中适用了突袭程序,即在广东省对某些国有企业进行未通知的调查。这是一个卡特尔案件,涉及横向定价协调。2012年,没有任何事先通知,在发改委北京总部的直接指挥下,发改委官员和广东省价格执法机构官员组成的几个团队同时进入涉嫌企业的几个办公室,对其进行现场调查。在现场调查中,文件被扣留,并搜集了电脑里的信息,甚至包括手机中的信息。突袭程序对于寻找和扣留销售价格卡特尔的重要证据是卓有成效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突袭程序,都应当有不少于两名执法官员参与,并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出示工作证件,被调查企业在行政处罚作出前有陈述、知情和自我辩护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价格法》对于执法机构在调查中的权力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对于拒绝或阻碍调查,《反垄断法》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第39~43条规定了调查程序和向反垄断机构提出异议和上诉的途径。该法第39条规定了调查的作用和权力:“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40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第42条规定了被调查企业的义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www.xing528.com)
2011年2月1日生效的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6条和第8条重述了《反垄断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第7条对在反垄断调查中执法机构的询问作了详细的规定。2009年7月1日生效的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和第11条重述了《反垄断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在第12条规定了工商总局能够从企业获得哪些信息或资料。
在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大部分来自工商总局或地方工商局,发改委或县级以上的政府价格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验、询问、检查、复印、查封和保留相关证据。在调查期间,至少应有两名执法官员,且应出示有效证件。调查人员的权力范围由法律规定。如果调查人员玩忽职守,他们会被惩罚。被调查者应该向调查者提供真实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配合调查者。
面对中国执法机构的任何突袭程序,总体的应对策略应当是努力配合调查,而不是隐藏材料或阻碍搜查。不合作可能会使情形更糟,最后导致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两个反垄断机构,即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是中国负责商业监管的权力部门,他们有能力给抵制调查的企业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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