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界定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基本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一)“百分之五”或者其他价格上涨
价格上涨门槛应用于市场界定过程中。如上所述,美国机构通常使用百分之五的价格上涨门槛,但是也可以使用高于或者低于百分之五的价格上涨标准。[17]考虑价格上涨标准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该行业的典型利润率。例如,杂货店有低利润率——通常大约是销售额的1%或者2%。产品的周转率高使得杂货店即使维持低利润率,也能在任何特定期间内拥有足够的资本回报。例如,当利润幅度为1%时,如果没有数量的变化,1%的价格上涨将带来双倍的利润。所以,小的价格上涨在某些行业能产生巨大的刺激。
(二)相对价格上涨
上述描述的市场界定过程使用了一个相对价格上涨标准,可能是5%或者其他数值。当类似产品正在经历价格上涨以及总体通货膨胀时,相对价格上涨标准的应用需要注意。即,应当是仅仅这种产品的价格上涨,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产品的价格不变。例如,并购后的公司以并购前水平的5%提升价格,这未必证明是市场支配力。如果总体价格的上涨率为10%,表面上5%的价格上涨实际上是价格真正降低了。
(三)基准价格
一个有竞争力的基准价格对于市场界定来说是必要的。实践中,有时很难知道现有价格是否具有竞争力。根据《美国并购指南》:
如果没有并购,价格就不可能改变,那么并购之前盛行的价格就应该是合理的基准价格。(4.1.2条)(www.xing528.com)
如果使用盛行的并购前的价格,即使该价格高于竞争水平,那么可能会扭曲分析。[18]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将提升价格至一个点,而任何超过此点的价格提升将会导致他的利润受损超过挣到的。如果并购前的价格已经处于垄断水平,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将无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正确界定的市场就是垄断者已经加以垄断的市场。在这种垄断水平之上的额外的5%的价格上涨将降低垄断者的利润,使得市场看似应当包括替代产品,而这是不适当的。[19]
(四)价格歧视
市场界定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价格歧视,或者是相对于成本,收取不同的消费者不同价格的能力。这仅在消费者不能通过在彼此之间转售产品套利来消除不同的价格时是可能的。相关市场是一组产品和一个地理区域,不会比需要满足假定的垄断者测试的范围更大。这有时被称为“最小市场原则”。当价格歧视是可能的时候,有时市场可以小到只存在一个单独的消费者。价格上涨只针对此消费者,而且此消费者不能通过与拥有较低价格的其他消费者间的套利来降低其购买价格。
(五)非唯一市场
在此值得一提的最后一个市场界定的难题是对任何特定的并购而言,可能存在多个产品组或者地理区域满足市场的定义。可以回忆一下,在根据《美国并购指南》界定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如何从一个特定产品开始,确定一个假定的垄断者如果向消费者提升此产品价格的5%是否是有利可图的。如果价格上涨是无利可图的,那么我们再加入消费者的“下一个最相近的替代”。事实上,并不总是只存在一个额外的“下一个最相近的替代”产品可供考虑,可能存在一些可以加入的可供选择的产品。
例如,零售加油站的地理市场界定问题。其情况可能是,如果假定的垄断者拥有特定的一组加油站,则提升这组加油站的价格是有利可图的,这组加油站将是一个相关地理市场。但是也可以从这组加油站中减少一个加油站,增加另一个加油站,形成一个新的加油站组合,而这个组合中的加油站同样可以通过假定的垄断者测试。由于可能很难确定这些市场中的哪些市场符合最小市场原则。因此,我们有多个可能的相关地理市场。当存在多个相关市场时,反垄断执法者应该注意要审查所有的相关市场。如果不这样,他们可能会因为在一个市场上看不到竞争损害而允许并购的完成,而在另一个市场上则可能存在反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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