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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主管当局实现趋同,让消费者和企业都受益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竞争主管当局实现趋同的益处竞争主管当局所追求的第二项重要目标是在实体竞争规范、程序标准及操作技术方面实现更大的趋同。趋同并不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制定相同的政策、建立相同的执法机制。从美国的角度来看,合理的竞争分析、一致的结果以及朝着最佳实践的趋同能使美国消费者受益,并确保美国企业得到全世界竞争机制的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竞争主管当局实现趋同,让消费者和企业都受益

(一)竞争主管当局实现趋同的益处

竞争主管当局所追求的第二项重要目标是在实体竞争规范、程序标准及操作技术方面实现更大的趋同。趋同并不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制定相同的政策、建立相同的执法机制。与协调问题一样,完全的趋同并不是一个现实的或必然适当的目标。尽管如此,与协调问题一样,趋同却也能更普遍地给参与这种努力的机构、受这些机构的法律调整的企业以及竞争法律和政策带来益处。

从美国的角度来看,合理的竞争分析、一致的结果以及朝着最佳实践的趋同能使美国消费者受益,并确保美国企业得到全世界竞争机制的公正和平等的待遇。标准化还能减少与竞争执法有关的不必要的成本,例如简化合并当事人所面临的监管审查程序。此外,那些寻求本国竞争机制与外国机制更大程度的协调的国家也同样受益。在趋同方面进行努力还能带来不断增进的合作。为实现这一目的,不应低估在日常运作和个案工作中机构人员的频繁联系以及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关系网络的重要性。最后,不断强化程序和实体政策的趋同能激励竞争市场、投资以及对竞争法的更深刻的理解与更多的尊重,并由此激励企业更好地遵守这些法律。

(二)FTC在趋同方面的发展成果与首要任务

正如你们很多人所知道的,FTC与反垄断局在以实现竞争政策和执法的最佳实践为目标的趋同方面起着带头作用。鉴于历史、文化、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竞争法律和政策实施与适用方面的差异也将不可避免地持续下去。然而FTC坚信,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学习他人的经验——包括那些涉及制度安排、程序以及反垄断执法实体内容的问题——可以推动趋同,促进更好的实践。

FTC同时在几个关于竞争法律和政策问题的多边论坛开展工作,主要的包括ICN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ICN于2001年由FTC、反垄断局以及另外14个竞争主管当局建立。其成员目前包括127个竞争主管当局。尽管成员多样化,ICN仍在一些领域的实践建议方面成功地达成一致,包括合并审查程序、实体合并分析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ICN的工作成果包括实践建议、案件处理和执法指南、报告、立法与规则范本以及研讨会。[8]

在FTC的国际项目中,ICN的工作是我们的重中之重。我们在ICN指导小组中开展工作,担任ICN提高机构工作效率工作组的联合主席,并积极参与到ICN广泛的工作中来。我们与欧委会竞争总署的搭档一同领导一个关于“调查程序”的计划,该“调查程序”审查机构调查时的程序公正,包括诸如透明度、保密性以及内部制约与平衡的问题。这个多年度计划广泛涉猎各机构的实践,我们期望着能就最佳实践和对机构其他形式的指导积累一致意见。由于这个计划处理的是所有机构面临的基本原则,且对我们企业界面临着世界范围内的调查的利害关系人十分重要,我认为这是一个旗帜计划、一个值得追随的计划。

我们还领导着ICN的“课程项目”,该项目开发在线视频培训模块,主要是为新近设立的机构以及所有竞争主管当局的新职员设计的。第一批模块涉及反垄断执法的基础概念,例如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力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们期待着最终能开发出供所有发展水平的机构使用的虚拟资料大学

下面来说说OECD,我们在OECD和发达经济国家的机构一起,讨论共同关心的竞争问题,发现了一些相似的新话题。在历史上,多边竞争组织主要关心的是实体和程序的趋同。然而最近,我们看到大家对“机构基础设施”的问题兴趣渐浓,“机构基础设施”是有效执法的基础。这在我刚才提到的ICN以及OECD当前的工作计划中均有所体现。

除了周期性考虑截然不同的反垄断主题外,OECD竞争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关于两个战略主题的探索——国际执法合作以及对于竞争执法和宣传方面的评价。与ICN一道,OECD的国际合作计划正在审视竞争主管当局之间在调查过程中的协调努力,以便给出一些有效合作的例子、指明有待改进的可能领域。(www.xing528.com)

ICN和OECD最近展开了一项针对竞争主管当局的联合调查,调查结果将成为今后工作——可能涉及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的示范协议——的基础。依据ICN/OECD的调查结果,国际合作对于绝大多数竞争机构而言是一项政策重点,大多数机构认为这种合作对于它们的执法策略而言是很有用的。此外,调查参与者还指出合作带来的益处要大于合作的成本。调查还发现执法者交换他们正在调查的案件的信息(机密和非机密)的能力能加强执法行动的有效合作。[9]

除了ICN和OECD以外,美国还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创始成员国之一。APEC于1989年建立,是一个由21个成员国和地区组成的区域经济论坛。APEC正在处理竞争调查中的透明度和正当程序问题,这也是企业界和美国一贯的首要任务。

展望未来,我们可以预见一个“软趋同”的持续过程,这意味着机构间对话,确定更好的实践以及对这种实践的自愿接受。我们的目标是说服其他竞争主管当局接纳健全的竞争政策,这些竞争政策以经济分析为根据,尊重知识产权,公平、透明地对待受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然而,在可预见的未来,实质性的趋同将仍是一个挑战。法律、法律解释以及法律和经济分析中的差异将继续存在。这对于我们达成一致结果构成挑战。仅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和机构的妨碍、降低其成本方面,我们也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三)中国在趋同方面的近期努力

现在来谈谈中国在趋同方面的努力,正如我先前提到的,自《反垄断法》通过以来的相对较短的几年里,中国政府和竞争主管当局在与外国竞争主管当局、多边竞争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接洽方面表现出了浓厚的且不断增长的兴趣。中国机构应当为它们愿意从美国和其他竞争机构以及国际竞争组织那里吸取经验而受到赞誉。由于有更长的实施竞争法的历史,我们在发展我们自己的法律的过程中犯下了许多错误,并从中吸取了教训。中国有学习其他国家的最新竞争政策理论和法律实施方法的优势。迄今为止,中国及其竞争机构很明显愿意抓住这个机遇。

仅举一例,中国商务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10]。为此目的,中国商务部在过去数年中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以获得关于该规定草案的反馈。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商务部还与美国和欧盟的竞争官员讨论了其关于救济规定的计划,反映出其向诸多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的意愿。

我希望中国能始终积极参与全球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的诸多关于趋同的讨论。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到OECD竞争委员会的工作中,且为UNCTAD的成员之一。欢迎中国竞争机构参与ICN的工作,这对ICN将来的成功而言必将是一个重要因素。

最后,我十分期待CIIAI在Frank Fine强有力的领导下,在促使中国继续向健全的竞争政策趋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CIIAI的使命是提高反垄断调查中的正当程序和透明度,以及在明智可行的情况下促进政策上的趋同。CIIAI因此能够——且无疑将——在中国和整个亚洲的趋同发展上起到催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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