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开发产品经营收入时,应按权责发生制以销售实现为依据。所谓销售实现,一般有两个标志:一是开发产品的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经转移,并将开发房地产交付购买人或租用人;二是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已取得了收取价款的权利。根据以上两个标志:
(1)土地转让收入和商品房销售收入,应在转让土地、销售商品房办妥产权移交手续、开具发票并收到价款或者取得了购买方付款认可证明时,确认为经营收入实现。
(2)代建房屋和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应在代建房屋和代建工程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开具结算账单并同时收到价款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确认为经营收入实现。
(3)配套设施销售收入,应在转让配套设施、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将配套设施工程价款账单提交有关单位,并收到价款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确认为经营收入的实现。
(4)出租房租金收入和土地租金收入,应按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方支付租金日期和金额,确认为出租房和土地租金收入的实现。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承租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租金收入实现。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经营收入,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为经营收入。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规定一次付清价款的购房者能获得一定折扣,可按净额法,即对商品房销售收入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净额入账。如规定一次付清80 000 元房屋价款的购房者可获得2%的折扣,则在购房者一次付清房款时,开发企业就以销售收入净额78 400 元(80 000-80 000×2%)入账。(www.xing528.com)
开发企业实现的房地产经营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价款记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借方和“经营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经营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实现的房地产经营收入,应在“经营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按收入类别设置“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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