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重视的竞争对手,是那些从来不去考虑你做什么但一直在默默改进自己公司业务的人。
2012年4月24日,美国国际集团(AIG)控告其国际租赁金融分公司(ILFC)的前CEO史蒂芬·伍德-华兹(Steven Udvar-Hazy)窃取公司的商业机密。伍德-华兹意图全资收购AIG的飞机租赁部门。该部门主营业务是将波音等飞机制造商生产的飞机出租给航空公司。收购失败后,他就离开了ILFC,创办了自己的公司。你能看得懂吗?总之就是,在AIG向加利福尼亚州法庭提交的一份起诉书中AIG称,不仅是伍德-华兹,ILFC的几位前高管在离职后,都去了伍德-华兹的初创公司——航空租赁公司(ALC)。起诉书称伍德-华兹窃取了AIG上千份机密文件,帮助自己的新公司建立业务和参与市场竞争。
伍德-华兹在2012年的《福布斯》富豪榜上排名第330位。他是一位创新人士,看起来应该不需要窃取别人的创意。AIG认为伍德-华兹是航空租赁业务的创始人,而且事实上AIG的分公司ILFC是他在1973年时与其他人联合创办的。2010年他从公司辞职,创办了ALC。AIG的起诉书称,伍德-华兹伙同其他高管,下载了大量含有AIG机密信息的文件,并“上传到ALC的服务器上去”。ALC也表示他们会应诉。“AIG和ILFC无法有效地参与竞争,而把ALC视作对他们的一种威胁,如今他们只能诉诸毫无底线的商业机密案件上诉,ALC会做出有力的回应并将其彻底驳回。”ALC在公司声明中写道。
还有一起类似的诉讼。猎头行业巨头万宝盛华(Manpower)起诉公司多位前高管,称他们窃取公司文件、商业机密并且从公司挖走员工。在这起诉讼中,万宝盛华起诉公司的前高管詹尼斯·索纳曼(Janis Sonneman)和西里加·查特蒙(Thereza Chattmon)以及他们的新公司——弹弓连接有限责任公司(Slingsshot Connections LLC),称其违反公司的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在诸多事务中开展非公正的商业竞争。
我不是律师,也不是商业机密方面的专家,也不想成为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但是在我看来,这两个案件代表着资源错位或者是导向错误。我不知道AIG和万宝盛华最终是否胜诉,但我可以告诉你们的是,他们几乎没什么机会。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告诉我,证明商业机密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证明有人窃取也是。即便这些都可以取证,但是整个过程也会非常昂贵且充满漏洞。因此,这类诉讼大多会败诉。
2012年6月,一位联邦法官拒绝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对美国广播公司(ABC)的起诉。CBS称ABC新推出的真人秀节目《玻璃房》(Glass House),抄袭了CBS的一档热门综艺《老大哥》(Big Brother)。CBS还表示,《玻璃房》这档节目的管理人员从《老大哥》节目组挖人,并窃取相关商业机密用于节目开发。但是联邦法官约翰·麦克德莫特(John McDermott)对CBS的起诉不予认可,他表示“CBS想要保护的是摄像机拍摄处于同一间房子中的竞争对手这样的节目创意,但是你无法对此申请版权”。
起诉不成,CBS很快又申请禁止竞争节目《玻璃房》首映的禁令,但法官盖里·菲斯(Gary Feess)没有同意他们的申请,拒绝签发任何禁令。
波托拉包装公司在起诉其竞争对手——包装材料制造商Logoplaste公司的诉讼文件中称,Logoplaste在2007年时曾非法占有并使用波托拉包装公司的产品和客户数据等方面的机密信息。但是他们的上诉文件并没有说服伊利诺伊州法院的法官。法官判决波托拉包装公司无权对其声称的信息进行保护,且责令其支付Logoplaste在该案件三年诉讼时效内花费的所有律师费用。我敢向你保证,这种感觉糟透了。我不清楚这些诉讼案中每家公司都花了多少钱,但是我可以肯定的是,不管是实际花费还是时间投入都不会少。(www.xing528.com)
我绝对支持公司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的完整性,如果他们保护的是真正的商业机密的话。同时,我也反对公司将他人的创意据为己有。所以,你应该对自己具备独占权的创意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这个我理解,我也曾这么做过。我一直坚信,应该创立一些更好、更快、能比现有的公司产生更多的市场价值的公司。我曾创办的“全民帮助记者”(HARO)就是出于上述想法。我创立HARO是因为我相信在为记者提供信息源这方面,我的公司能比其他同类公司做得更好。我的公司会与其他提供同类服务的公司进行竞争,同时市场上也不断出现其他一些其他类型的服务与HARO进行竞争。
其中有一家公司让我感觉它在以某种方式抄袭HARO的运作模式,这让我很生气,决定要好好教训他们一下(想做得比我好,可以,但请不要抄袭我的代码)。其他竞争对手资源匹配业务模式的定位不同于HARO,因此我对大多数公司都不会有敌意。
好好生活,好好玩乐,创造美好的事物。我相信在为记者们提供信息源这一业务上,HARO始终要比市场上其他同类业务公司做得要好,而且HARO还在不断开发新的功能、服务并不断提升价值,来保持竞争地位。你可以试一下,它是免费的。它的网址是http://helpareporter.com。
总结起来就是:比起去关注那些跟你竞争,不断开拓新市场,或是争夺既有市场的竞争对手,在自身处于强势的领域进行竞争会更有价值,回报率也更高。为什么呢?简言之,挑战者会一直存在。你难道真的想把所有时间都花在诉讼上,而不是开发新产品上?没有谁可以一直处于蓝海市场之中,总会有人不断地在涌入你的领地,跟你抢夺消费者。就像苹果公司先是遭遇微软,而后又自我革新一样。你要记住,创意的产生不是完全隔绝的,很多人会同时想到同一个创意,并且会就此采取行动。
有这样一件事,1998年,爱情灾难电影《泰坦尼克号》(Titanic)上映时,我买了500件T恤,并印上了“It Sank. Get Over It.”(它沉了,忘了它吧。)的字样。我把这些T恤拿到时代广场,一天之内就销售一空。然后我在《今日美国》(USA Today)上打广告,于是网上又卖出去上千件。听起来不错吧,但到最后,这也不过就是一件T恤而已。那是我的高光时刻。故事还没有结束,不到四个月的时间里,有30家不同的网站开始出售印有“It Sank”(它沉了)的T恤,当时还是在1998年。如果放在今天,有很多不同的网络零售渠道,这个数字会是多少呢?
如果你有一个十分成熟的商业计划,你就要大胆地去培育这个想法,在必要的时候做出改变,迎合不断变化的消费者群体。这样一来,如果有人试图抄袭你的创意,你依然可以在自己的优势领域获得竞争优势,从而立于不败之地。
我的建议是:增加研发团队投入,减少法律团队的资金预算。我并不是说不让你保留法律团队(我自己就有一个非常强势的律师,相信我,你不会想跟他打交道的),但是长期的成功源于不断改善的产品、服务和流程,并且要不断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诉诸法庭只能是你最后的报复性手段。这其实就是取胜方式,最好的防守是什么呢?有效的进攻。
有效竞争不只是去进行自我推销。最终结果是:如果总是靠你自己来夸耀自己有多好,没有人会相信你。所有企业都可以做广告,或者是搭建一个网站来做宣传,做广告除了告诉别人公司有可以展示给别人看的优异成绩以外,没有其他作用。省下做广告的预算,把它投入到客户服务上,让你的客户成为你的公关人员。近距离地观察你的客户,去看他们如何做你擅长的事情,然后为他们提供帮助。向他们展示你可以做些什么,如果他们恰好喜欢你做的事情,那么你们就已经建立起一种前景不错的商业关系了。单纯的自我推销与产品或者服务已经足够好到成为一个品牌之间,差距还是很大的。当你将自我推销视作一种方法时,它就不再是自我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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