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制度的有效性是指贸易制度对于贸易群体的行为发生影响的效力,可以从贸易制度的质与量进行分析。从质的方面看,就是某种特定的贸易制度能否对人的行为产生具体影响的效力;从量的方面看,就是贸易制度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效力的大小。具体来说,就是制度有效性有无的问题和制度有效性大小的问题。从一般角度来讲,任何一种制度的制定和产生,都或多或少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现实影响,无非就是强弱或者隐显性之分。根据有效性的性质来分,贸易制度的正有效性是指贸易制度对人产生了积极影响,而负有效性则是指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根据有效性的程度来分,贸易制度强有效性指制度对人的现实行为影响较大,而弱有效性指贸易制度对人的现实行为影响较小。还可以根据贸易制度效力进行划分,即有效贸易制度与无效贸易制度之分,有效贸易制度并不一定指制度对人的具体行为产生了何种实质性的影响,只不过是说对人产生的这种现实影响与初始预期值相比较来说,是基本相符的,或者说是正的影响和相对较大的影响而已。无效贸易制度也不是说贸易制度对人的贸易交往和行为不产生任何影响,而是说这种影响为负,或者即使为正也是很小的,还有就是可能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与预期值不相符而已,再说,对人的行为不产生任何影响的制度是很少的。另外,要说明的是贸易制度的有效性也是相对的。在本文中,我们所分析的贸易制度的有效性是具体的,是指东道国的某项贸易政策对引进的外商投资及其行为主体产生的现实影响是否有紧密的关联性,这种影响程度有多大,还有就是这项政策制定及实施与政策制定者的初始预期是否相符合。马斯格雷夫的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制定政策是优化资源配置和实现收入合理公平分配。由此可知,政府在制定贸易政策时,是为了该国能从制度中享受红利并使本国在贸易交往活动中实现利益最大化,要么就是扶植幼稚产业或者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还有就是对劣势产业加以保护使其不至于很快衰退,或者是通过政策制定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通过奖励出口,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的数量和种类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贸易政策或者制度的有效性还表现在,推出的这些贸易政策与政府的最终预期值有多大的吻合程度。可以从贸易政策的经济效应来分析贸易政策的有效性,主要就是看贸易政策推行后取得效益的高低,该贸易政策是否使政府预期的交易成本降低,贸易政策与生产力水平及外部环境是否相适应,贸易政策的效力有多大等。
贸易制度的合理性是看制度的内容是否与制度的内在规律相符合,我们基本的目的就是要求制度能够符合事实,也符合逻辑,同时也与最终的目的相符合。对贸易制度的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就是要看贸易制度或政策是否在形式上是合理的。贸易政策的规则具有相对稳定性,不会因时间和地点等外在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还有就是政策程序的合理性,它是制度合理性的基本标准,这意味着不管内容是怎样的,政策的制定是否公平和具有现实意义,也不管其逻辑是否前后一致,也不看它的形式是怎样的,如果它能够使政策在现实生活中在一定时间内的运行程序是合理的以及保持前后一致,那么这项制度总体上就是合理的,毕竟程序上保持一致的制度总比那些程序不规范以及政策经常进行变动的要好。政策合目的性是考察政策的信息反馈,把政策调控的结果与调控前所想达到的预期进行对比,并不断调节现实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距以使其逐步达到一致。政策合规律性就是考察政策的运行是否有其内在规律,这种运行活动是否与自然规律相符合,还有就是看其是否符合社会历史规律以及是否符合经济规律等。贸易政策是否是有效的政策,我们可以对该项政策实施的结果进行比较、检验和评价。还有就是,我们研究贸易制度的合理性,还要看这项贸易制度能否体现制度制定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这项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转是否符合经济规律和现实需要。
贸易制度的公正性是指当组织面临多种政策选择时,什么样的政策能让大多数人认同和接受。美国亚当斯于1965年提出的“公平理论”重点研究工资报酬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对人们工作积极性所产生的影响。贸易制度需要大多数行为主体的价值观来对行为进行规范,使得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使利益分配更加合理,让相关行为主体获得相对公平的机会,并通过遵守制度使得自己的付出能得到认可,减少不平等的待遇。贸易制度的公平性还应是在执行和遵守制度后,利益相关者的收入与付出能够对等,所做出的贡献与所获得的报酬相匹配,每个成员在制度的框架内都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当然,这种平等与公平也是相对的,毕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能力的差异,以及制度有其不够完善的地方,一些不公平的结果会时有发生。但是这种不平等不能扩大化,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公平的制度就要尽量减少不平等与不公平事件发生的概率。还要防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以权谋私的行为,甚至形成垄断和独断专行的情形。贸易制度的有效性与公平性是成正比的,制定政策时需要使制度变得高效,促进制度更加公平、合理和完善。
贸易制度的稳定性是指尽量使整个社会的贸易制度稳定与和谐运转,并减少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影响,使得贸易制度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整个社会体系都处在稳定和不稳定的循环中,世界充满不确定性。我们制定贸易制度,贸易制度能降低不确定性,并对经济运行起到稳定作用。但是贸易制度自身也有不稳定的一面,贸易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需要根据实际贸易往来情况的变化做出适当的改变和调整。制度本身具有“虚弱性”:完全合理和不变的制度是没有的,或者根本不存在。我们之所以研究和关注贸易制度的稳定性,是因为人类生活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制度作保障,而且需要贸易制度建设使经济增长不至于停滞,并能对外界的冲击有更强的抵抗力。正因为制度稳定性的重要,世界各国在制定贸易制度时,非常注重制度质量和效率。在贸易制度研究领域,学者更多是在制度质量视角下研究贸易政策稳定性,大多集中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对贸易政策方面的制度质量研究不多。对于贸易政策,如果缺少稳定性,就不会达到引进外资并促进经济增长的预期效果。对中国来说,贸易制度和政策需要稳定,但是随着改革的进行和外商投资的影响,又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以适应国内微观竞争和宏观管理的客观需求,提供一个稳定的贸易制度作保障,促进外商投资和制造业持续稳定均衡发展。(www.xing528.com)
贸易制度具有激励性。一是有效贸易制度的劳动激励效应。有效贸易制度不仅具有资源配置效应和经济创造效应,还具有吸纳效应,能给国家带来经济收益,给老百姓带来正福利效应,同时还能提高居民收入。例如关税减让政策,该优惠政策有利于贸易经济的发展。对经营贸易公司来说,关税税率下调,也就是降低了进口成本,从而增加了利润。还有就是提高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竞争力。关税减让还能带来外资技术引进,对激发劳动潜力也很重要。二是有效贸易制度的促进投资激励效应。贸易制度和政策主要由关税政策、汇率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和对外投资政策等组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并加快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我国制定的一系列贸易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外商在我国的投资,吸引了大量的海外资本、技术和人才进入我国,对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带来巨大的激励效应。
贸易制度的协同性既是同一制度或政策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包括政策目标和经济手段的协调配合,也是该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贸易制度不是一种独立发挥作用的制度,而是在国家大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体系里产生作用的。协同性越好的制度,其稳定性和功效才越好。外商投资其实也是一种制度安排,贸易制度制定后只有和外商投资协同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东道国经济的增长,并产生积极的政治和经济效应。因此,一项贸易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离不开其他方面的支持,也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支持和配合。只有相互支持并协同发展的制度才能更富有生命力,也才能更加持久。如果离开系统其他制度和环境的支持,再好的制度也可能不稳定或难以很好运行。一项政策既有其运行的时间效应,也有其空间效应,还不能与其他制度体系相抵触,否则的话,就可能造成其他制度的功能紊乱,最终导致整个制度体系的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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