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民营银行金融生态构建

中国民营银行金融生态构建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徐诺金则直接用生态学概念分析金融系统的特征,并探讨了中国当前的金融生态状况,易纲、董其奇、央行各支行课题组等人和机构也从不同角度探讨金融生态的问题。图2金融生态系统见李扬等: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研究:理论与方法

中国民营银行金融生态构建

摘要:本文完善了金融生态理论,认为金融生态包括主观上的金融意识形态和客观上的金融生态环境。民营银行发展的金融生态包括主观上的社会认知体系、经济民主自觉性和摆脱“姓资姓社”“姓公姓私”思想束缚的“北京共识”和客观上的高效适度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担保体系、存款保险制度及最后货款人制度、商业银行法律体系。

关键词:金融生态;金融意识形态;金融生态环境;民营银行

企业是人的组成,具有利益理性,但生命力却比人脆弱。企业会死亡,而且极易死亡;但组成企业的个人或群体却依然存在,他们带走信息与经验,转化为新的企业生命,或成为壮大其他企业的元素,形成一个循环不息的企业生命机能;经由企业主动及非主动的繁殖、成长而形成的企业群体,同质的形成产业,异质的则有共生、竞争,甚至寄生的依存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上下游。企业的基因要素是资本、劳动和技术,企业的形成及诞生机理就是这三种基因要素有机组合,其内部生成机制如下图1:

图1 见赵立平:信用链——温州·萧江调研报告[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8,P133

企业诞生后就要像生命体那样成长,在此过程中要吸收外界资源,也会回馈一些资源,当然会对生存的环境做出反应。企业形成的产业生态环境是一个由众多子系统交织作用的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自然资源条件、产业经济环境、社会人文条件。自然资源的丰度及要素禀赋对资源依赖型企业的形成至关重要,同时也框定该企业的地理区位和分布格局。另外,土地资源的丰缺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产业经济环境包括能源交通运输、资本供给、劳动力资源等。尽管资本和劳动力在企业成长至一定规模时,由于它们的流动性很强,可以调剂余缺。但在企业形成之初或孕育诞生之时,这两个要素却是不可或缺的。社会人文条件包括政府的有效运作、法律法规、经济产业导向等。更为重要的是多要素构成的软环境和服务支持体系。人文环境主要指信用体系和文化底蕴,这是企业得以产生的软环境和氛围。增加成长以及生存的机会,也会繁殖或者死亡。因此,作为生命体的人组成一个企业,企业就是一个具有生命周期的组织,同质的企业构成一个产业,因此,企业和产业其实就像生物界中的物种和种群,我们可以引进产业生态学理论

一、金融意识形态:现有金融生态理论的一个补充

金融生态是个仿生概念。周小川(2004)将生态学的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并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他指出应注意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徐诺金(2005)则直接用生态学概念分析金融系统的特征,并探讨了中国当前的金融生态状况,易纲、董其奇、央行各支行课题组等人和机构也从不同角度探讨金融生态的问题。

参照生态学对生态系统的定义和分析,根据自然生态系统构造原理以及自然生态系统长期演化的结构和功能特征,金融生态系统就是由金融主体及其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同形成的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动态平衡系统。金融主体就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生产者,包括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这些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主体,也包括那些制定政策、确定规范、进行调控和实施监管为职能,从而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供应之种类、规模、价格、质量、范围等的金融决策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生态环境指的是由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等部门构成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及金融主体在其中生成、运行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法治、文化、习俗等体制、制度和传统环境(见图2)。

同自然生态系统一样,在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也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一方面,金融生态环境构成金融主体的服务对象和活动空间,决定着金融主体的生存条件、健康状况、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金融主体则以其生产并分配信息、引导资源配置、提供管理奉献之手段的强大功能,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反作用。与一般自然生态系统不同的是,金融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和子系统都是由活动着的人群(居民、企业、政府和国外)或者人群活动的积淀(社会、经济、法治、文化、习俗等)形成的,易言之,金融生态系统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无时无处不带着人的印记。因为,首先,人是社会的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活动天然地具有社会性或外部性。尽管我们可以效法自然生态系统在概念上将金融生态系统划分为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但是人的经济交易社会交往,以及在这些交易和交往过程中的“溢出”效果,却使得金融生态环境呈现出比自然生态环境复杂的多的情形。例如,在自然生态系统中,“主体”与“环境”的截然分为生命和非生命,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人的活动既存在于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金融主体之中,又存在于消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之中,同时还会强烈地影响作为金融主体活动之环境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治环境、文化传统等。因此,在金融生态系统中,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而且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是经常的、立体的、复杂的。因而,改变人、改变人的观念、改变人在其中活动的各种各样的制度,是优化金融生态体系的核心内容。其次,由于在本源的意义上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决定着金融业的发展,所以金融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中,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主体的行为及运行结果的影响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因为金融是制度敏感性外部性强烈的行业。不同的环境要素会对金融主体产生不同的约束并决定其选择空间,从而使得金融主体的行为出现不同的特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有效地防止金融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促使其将各种传播内在化到自己的治理结构之中。这就是一个金融运作成本低、效率高,对金融主体行为具有良好的正向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的制度安排。因此,所谓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就是要对现存制度结构的缺陷进行改造、优化,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有效地抑制和根除金融主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基础,使之有利于金融主体去追求降低金融运作成本和提高效率。

图2 金融生态系统

见李扬等: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研究:理论与方法[A]比较[C]中信出版社2005.12,P138

简言之,金融生态理论告诉我们,金融体系并非独立地创造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系统,它的运行还更广泛地涉及其活动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基本环境要素,还涉及这种环境的构成及其变化,以及它们导致的主体行为异化对整个金融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因此,管理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应当成为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工作,而且从生态学的观点看,通过完善金融生态环境来提高金融效率和管理金融风险,可能具有根本的意义。

那么我们如何评价金融生态,如何构筑金融生态系统呢?金融生态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九大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组成的一个系统,包括经济基础、企业诚信、金融发展、法治环境、诚信文化、社会中介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公共服务、金融部门独立性(见表3-1)。

表3-1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资料来源:李扬、刘煜辉: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研究:理论与方法[A]比较[C]中信出版社2005.12,P161-183

这里的金融生态形成机制注重客观基础的构造,而没有或者较少涉及主观基础的构造。本人认为一个科学的金融生态系统形成机制应该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因为,主观上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将沉淀出一定的文化,当然这些主观上的意识的东西来自于客观的物质性基础,或者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这也是唯物主义的最基本观点。但是主观上的东西往往反过来具有能动作用,甚至会对客观基础进行致命性的毁灭。因此我们要构筑民营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金融生态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一次“创造性破坏”,充分认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然后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发展社会主义。但是,我们必须首先早日清除民营银行发展在观念、制度和技术上的各种障碍和约束条件,也就是清除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障碍。清除发展障碍的最关键是大力构筑民营银行安全网(包括民营银行意识形态安全网和民营银行非意识形态安全网即民营银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这样才能将各种障碍阻止在防火墙之外并且防止新障碍的产生。

二、中国民营银行发展金融生态的构建举措

金融成长和发展具有内外金融生态,也就是客观上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主观上的金融意识形态。民营银行要想在中国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构建起完善的金融生态。

(一)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主观基础——金融意识形态

中国既存在种种对民营银行发展不利的客观上的危机,更存在主观上的危机现象。共产主义马克思对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以后的社会状态的设想,但我们现在经济还没有高度市场化,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意识形态。因此,对于民营银行的发展,我们首先必须在主观上形成一个共识,早日破除姓资姓社和姓公姓私思想的干肉,即早日培育出一个科学的认知体系,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建立科学的社会认知体系

“当代中国最大的危机不是社会动荡而是没有一个明确的社会认知体系来容纳社会分化导致的社会思潮和社会力量,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社会目标来指导政府的政策。一个社会认知体系不仅仅具有消解矛盾的工具性意义,更重要的是它为一个国家设定一组价值目标并指导国家的长远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共产主义就是这样一个认知体系。但是,20多年的变革,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使得这样一个体系不合时宜了。我们迫切需要一个适应新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对应的个体分散决策模式的认知体系。”[1]因此,我们亟待贯彻十五大对中国社会性质所作的符合市场经济实际的界定,这样才能真正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才能靠近真理地解释现有的现实,提高理论的阐释力和贯彻力。

(1)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现实社会的发展阶段判断问题,亦即我国社会现阶段的历史定位问题,是我们正在进行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需要首先解决的基本问题。它是制定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现实基础,是现实社会主义体制和发展模式设定的客观依据,是确定改革开放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的根本依据,是脚踏实地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前提[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要求我们更加科学地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只有尽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认知体系(即靠近现实的理论,容忍失败的创新精神,健康的个人理性和社会心理等),才能减少或去除中国经济发展的意识形态成本或者叫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面子成本”(张杰,2001a),才能有效地执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在金融领域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加快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体系的建设,实现多种形式并存,分工合作、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的正确决策。因此,我们有理由在金融领域搁置“姓资姓社姓公姓私”的争论,大胆进行民营银行的社会主义实践。

(2)市场经济、WTO规则与民营银行。

市场经济的核心逻辑就是“公平竞争,自由选择”,我们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世贸组织就是由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WTO的核心原则也是“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因为世贸组织是为了保障和促进成员之间进行平等、公正、互惠的贸易,避免贸易歧视和贸易磨擦,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其最基本的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还有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等。因此,为了加强改革开放的水平,必须提高市场经济原则的社会主义运用水平,特别是应该认识到:民营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是中国金融与国际接轨的内在要求。换言之,民营银行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现代化商业银行是在金融领域贯彻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原则的一种尝试。

马克斯·韦伯总结的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几乎成了资本主义的认知体系和行动共识,即贫穷是给上帝脸上抹黑,富有才能成为上帝的选民,每一个新教徒都应该努力为上帝赚钱。这种伦理推动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长足发展。在中国,邓小平理论明确地告诉我们,发展是硬道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中国不能再贫穷了,不要作无谓的争论,争论把时间都争掉了。我们必须早日实现“三个超越”,超越以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划线的冷战思维;超越以及价值观划线的文化优越论;超越西方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各自独语和人为隔阂的状态,从而夯实和普及邓小平理论,然后形成整个社会的认知体系和科学共识。

2.提高经济民主自觉性

社会总体形成一个科学的认知体系以后,关键在于社会主体的内在自觉地遵守执行,因此必须培养大众的经济民主自觉性,即契约精神、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这样,中国转型才能有自我意识和自主性,既继承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又特别重视法治意识和契约意识,因为我们已经加入世贸,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体现普适性文明和价值的公约和组织。在民营银行建设过程中,我们尤其要加强契约精神、法律意识、社会责任和道德自律。

1.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指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契约精神就是自由交往、利益本位、权责对等;契约精神是现代信用的重要精神资源,倡导契约精神是现代信用的有效途径[3]。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4]。契约及其所内涵的契约精神,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最佳体现,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灵魂”[5]。在契约内部,契约双方的利益可能是冲突的。但契约意味着契约的缔结者在任何第三方的利益面前,选择与自己的对方当事人站在一起。契约中的诚信首先是针对第三方的,这一点和婚姻是类似的。人们通过契约获得未来的利益,这样的利益仅仅因为对方的承诺,才成为一种确定的利益。所以法律上称为一种“可信赖的利益”。因此,契约是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契约精神就是一种互利共存、协商谈判、自觉诚信、自由交往、权责对等、按约行事的内在自觉性。如果没有形成自发性服从,政府靠强制在任何时候最多只能执行全部法律的3%-7%[6]。因此,社会顺利运行的关键是契约精神引导下的法律自发性服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十几年就曾经饱尝诸如三角债、连环债、网络债、金融诈骗等违反契约精神的苦头。新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大大迈进了一步。金融改革发展中民营银行的构建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契约精神的塑造过程,是把契约精神融入到政府及其他市场主体的血液和骨子里边的过程,是一种复杂的观念的改造。我们应当展示这种法律精神的朴素的道德内涵,让它成为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科学依据和精神指向。契约精神是神圣的,对西方商品经济的影响来说,它好比孔夫子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影响,它已成为商品世界的宝贵的精神财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银行的构建必须秉持契约精神将民商事契约和社会契约结合起来,在下建构一个崇尚契约、信守契约的市民社会,在上建构一种既是受限制的又具有责任的政治权力。契约理念或者契约精神是当事者的共同认可和承诺;是企业制度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和存在基础;是处理企业各种关系的准则,作为现代金融企业的民营银行必须信守契约精神而且民营银行也需要健康的契约精神环境,即民营银行的生存环境应该是契约精神化的生态系统。

2.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在不同的历史条件或领域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有必要首先对这个问题作一简略的考察。从广义上法律意识指的是主体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知识、观点、思想、心态的总和,从狭义上,指的是主体对一定时期法及法律制度特征的评价和观念。法律意识是文明时代的精神,是杂糅着人类的理性,智慧,经验,宽容,理想,渴望和平幸福的精神。法律精神最实质的就是承认法大于一切,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守法应该得到发扬光大,违法应该内心忏悔并自觉接受惩罚。提倡公民法律意识,就是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企业而言,自觉性法律意识就是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经营活动;全面掌握法律并有效地充分利用法律;清楚法律成本并培养违法为耻的内在诚信精神。

人的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依法行政和法治经济的实现。全面提升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形成人人守法、公正执法、社会安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风尚,这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西方已经建立了法理社会,而中国仍然是伦理社会或者说关系社会。在我们大力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经济过程中,必须确实发扬法律精神,尊重市场、尊重知识和尊重制度,清除传统中国的“差序格局”(费孝通)和“关系本位”(梁漱溟)。增强市场意识,市场正如卡尔·波普所说的“市场扩展秩序本身就有一种向抽象社会过渡的自发力量和内在逻辑。”中国的小农经济,小农意识,天然地拒绝市场,形成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必然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以及社会交往中衍生出一种关系本位而且崇尚关系本位。1978年以后,中国在其经济改革过程中逐渐卸去了在社会体系内部约束市场秩序型构与扩展的桎梏,减少了过去行政控制经济中的低效率。市场道德不再是传统道德中的以忠诚为核心如亲情关系,而是在亲情关系之外衍生出诚信并且以其为核心。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核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深化导致了社会的抽象化,社会抽象化自然导向法治化。人在市场关系中有了独立的人格,不再是传统社会关系网络和差序格局中的一个纽结,因而自然会要求在权利空间中来界定人际关系,亲情或友情因此可能淡化。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本身蕴涵着社会抽象化趋势,而社会的抽象化又必然要求法治化和政治民主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特别是法律体系和法律精神。

3.责任机制。

市场经济是全球价值和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在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为主唱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主体不仅具有牟利的“经济人”特性,而且具有“社会人”特性。因此,必须有一个信托责任机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应该培养社会责任感,因为人是社会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作为一个多个人组成的实体,企业也应该具有人格化,从而应该负起企业社会责任。为了形成一个科学的信托责任机制,我们首先必须大力培养自己的企业公民意识,企业、政府等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以指导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建设。(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经济人理性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则是谦卑地把自己放在权利关系中看待。政府权力的活动范围是有限的,权力必须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审查。因此,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政府得瞻前顾后,而不敢随心所欲。民众、企业跟政府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因此,在涉及人家的权利和利益的时候,必须与人家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平等的谈判,而不是简单地用行政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单方面强加于人。换句话说,如果法治政府是人类目前所能找到的比较优良的政府模式,那么,法律精神恐怕也应当是政府的精神特征。“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所实施的那个社会的道德标准”,这种精神所要求的境界是通过法律的教导首先使它道德化,通过内心机制转化成为一种道德品质,然后才是以强力为后盾。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这种境界,而我们民族的道德基础也并非顽固不化,我们不会拒绝竞争、公开、公平、效率、诚实信用等这些商业文化中盛行的原则。因此,为了实现科学发展,我们必须形成一个经济人理性到契约精神到法律意识到社会责任到道德自律的内外制衡机制,形成类似花旗银行式的“遵守业界最高道德标准和最高行为规范”的精神信仰,这是我们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观方面的强大武器。

3.构筑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北京共识”

形成科学认知体系和经济民主自觉性以后,就必须努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并按照规范行事。因为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目的都在于解决道德风险,但是法律制度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执行。法律的作用不能高估,即使在美国、欧洲的金融生活中,大量交易行为是靠社会规范维持而非法律维持。法律制裁的事情可能不足20%。中国很缺乏商业规范,特别是金融营运规范。因此,我们必须在契约精神、社会责任、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方面形成一个规范机制,只要符合规范就允许市场准入,然后让市场主体自我发展、自我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违约则诉诸法律加以解决。在形成规范以后,我们就可以将民营银行的发展作为我们的富民强国战略,让民营银行在严格科学的法律、经济、政治、社会环境中茁壮成长为全球金融海洋中的金融旗舰,保卫中国的金融领土。

我们必须将民营银行的发展作为中国金融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早日形成《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北京共识’》。首先,要把发展民营银行参与的社会主义新金融视为发展国防和提高综合国力那种战略高度来看待。“在现代社会经济组织之下,银行事业实为一国状态之镜,凡发生于国民经济之一起变化迁易,无不反映于银行事业,而银行事业之任何设施措置,又无不影响于国民经济”[7]。小平同志讲,“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不仅是配置社会资源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调配经济命脉的供血系统,金融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金融和国防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的标志。因为在国际分工已十分发达的现代世界中,许多需求都可以通过交换或贸易得以满足,但惟有金融和国防是花钱也买不来的。金融是配置社会资源的最重要的手段,通过配置资源引导各种生产要素,重新塑造经济乃至社会格局。在当今世界,谁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谁有强大的金融产业,谁就成为世界金融中心,也就成为社会经济舞台上的主角。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强国,除了它的国防实力外,还因为它掌握着全球最主要的金融市场,它的金融业,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投资银行,在全球都是最有竞争力的。在金融犹如国防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警惕所谓的战略投资者入股中国金融机构,否则就有“花钱买机制”或“贱卖”之嫌。另一方面,引进外资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内资的作用,建立起自己的金融长城,保住自己的金融领土。同时要学习新加坡和台湾的做法,科学设立金融贸易壁垒,严格外资银行准入。根据新加坡银行法规的规定,如果一个银行的控制权在外国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新加坡政府就不会批准这个银行在新加坡开展银行业务。这个限制性条款的关键是50%的控制权,或管理人员的任命是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任命的。星展银行是新加坡政府通过其控制的机构,其中淡马锡持有28%的股份,其他的是公众股。但星展银行的人事任命是淡马锡做为控¡股东决定的。中国银行在新加坡至今没有领到完整的银行执照(full banking license),而新加坡政府控制的机构淡马锡以及星展银行,在中国大量购买中国的银行股份、基金管理公司股份,甚至要在中国控制一家全国规模的银行,这种截然相反的做法不能不引人忧思。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发展民营银行作为我们这个日渐成熟的国家的一种“国防”式的战略,而且民营银行的实践是党执政能力的一个体现。

其次,把发展民营银行作为中国文化振兴的一部分。文化崛起和文化振兴是最强有力最持久的,因为文化是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核心。中国文化的崛起和振兴必须补充传统文化中缺乏金融文化的不足,或者说中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国有金融建设经验,但是没有民营金融的些许实践,因此,在新一轮全球化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实现中国金融文化的崛起,创造自己的金融文明。这样才能大大提高中国社会的成熟度,实现中国的伟大振兴。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部分,因此要培育金融文化必须首先完善市场经济文化。市场机制必须更加理论化、系统化,形成一种民主的、有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国业已打造了市场经济的框架,楼盖起来了,现在需要的是装修。装修就是资源配置问题,那么金融就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机制。文化是制度建设的最高境界,民营银行作为一种理性的科学制度设计,其实就是中国吸纳国内外先进金融理论进行的伟大探索。中国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就是推动金融制度建设和金融制度创新。民营银行在制度创新上的意义要远大于在实际业务上对国有银行的挑战,随着民营银行的成长,通过公平竞争,不仅可以打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为关键的是通过民营银行的试点来探索银行准入、监管和退出制度。所以民营银行不是一种利益再分配,也不是技术上的权宜之计,必须从改善竞争环境、推动制度创新,提升总体竞争力这样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开放民营银行的重大意义。我们必须达成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的“北京共识”,构筑民营银行生存发展的意识形态安全网。

(二)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客观基础——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改革被命名为“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适合了中国的经济的M型结构[8],但其中最大的弊病就是改革缺乏战略性、系统性、彻底性和配套性。因此,民营银行参与的金融改革攻坚战中,必须制定出整体配套的发展措施,抛弃可逆性改革、半周期改革或半拉子改革现象,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破除各种障碍的基础上构建民营银行安全网。在入世大限将至的紧迫情况下,我们必须抓紧时机,以时间换取空间,建造自己在全球金融海洋中的旗舰。而构筑民营银行发展的安全网,除了上述的意识形态安全网外还必须从客观基础上符合国际化的变革,构筑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即外部运行机制,即在中国金融转型和金融改革中坚决杜绝“左倾化”和“伪市场化”两种倾向,建设高效的适度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社会担保体系、存款保险制度及最后贷款人制度、商业银行法律体系或者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银行法》。

1.高效适度政府

政府应该做好自己的市场保障者、市场规范者、市场支援者、市场参与者的四大角色。政府干预最终要实现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对于民营银行而言,政府的金融努力首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金融业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即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加强金融执法、保证司法公正及规范性。

其次,依法进行金融的直接推进。中国政府仍然是经济建设的主要驱动力,而现在的金融改革也是政府主导型样式,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健全,政府必须依法推进金融改革。政府的直接金融努力主要表现在改革国有银行(包括四大银行和三大政策性银行),引导民营银行的科学构建,同时加以有效监管。调整国家金融体系,加强利用政策性金融对中西部的建设支持,做好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的协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变中西部地区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金融资源匮乏、金融效率低下的状况,促进区域金融的协调发展。借鉴发达国家市政债券融资等融资经验,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拓宽规范化的地方融资渠道。制定符合WTO原则的贸易壁垒,保卫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再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美国这样的高度市场化国家也有专门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政府应该通过间接地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来支撑民营银行。政府可以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税收优惠、信用担保、风险担保等对中小企业加以帮扶。

第四,加强公民教育和构筑社会心理健康体系。教育是政府无法推托的责任,政府首先要加大教育投资,进行公民教育和金融教育,培养大家的金融意识、金融能力,实现金融大众化,最终培育出金融理性消费者,去除“政府—企业—媒体—学者—大众—社会”互动的浮躁,从而构筑社会心理健康体系,实现社会舆情监测;同时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可问责性,确实保证人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社会理性化发展,为金融发展实现理性繁荣。

2.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金融的种种表现以及入世的压力和挑战,呼吁着中国金融的深入改革。而改革要想成功,也就是取得收益大于成本的绩效,就必须在保持金融稳定[9]的基础上,大力推进金融改革。但是,要保持金融稳定,保持金融改革的平稳,抵御金融转轨的风险,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保障体系,金融改革和发展才有一个安全的环境,金融企业才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现代化的提升。因为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保护公民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市场失灵的矫正机制。中国已经走上了市场之路、开放之路、改革之路、法治之路,这些过程都必然地孕育着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社会保障体系以尽量减少或转移风险,也就是中国必须也走上保障之路。

3.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的金融意义在于信用与货币的结合就是金融。货币是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交换的发展而产生的为了克服时空限制的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交易媒介。货币作为一定区域内人人认可的一般等价物本身就是一种相互信任,在这种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出现了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又催生了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证券信用等一系列信用形式。信用是金融交易的基础。金融深化的过程实质就是信用深化的过程。总之,信用的意义在于给交易形成稳定的预期,为市场经济的出现提供了合理性,也就是为资源配置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提供了空间,即为帕雷托改进提供了机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经济金融运行的平台,也是中国金融生态系统中最核心的因素和现实表征的集中体现。一个健全和完善的覆盖全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和监管体系既是经济发展得以健康运行的必要保证,同时也是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维护金融稳定,捕捉、度量、控制、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4.社会担保体系

信用制度的缺陷是容易形成信用锁定,因而无法杜绝道德风险,于是便出现了担保。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能够保证按时收回或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式。担保机构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必须还有担保和监督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再担保业务对象是担保机构,为它们提供以分担直接担保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再担保服务。建立社会担保体系就是在充分立法的情况下,完善以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三大主体的担保市场,同时建立配套的再担保体系,以降低信贷风险,促进资金融通。

5.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制度

麦金农1986年论文“金融自由化与经济发展”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缺少股票市场,又缺乏发达国家中央银行承担的最后贷款人支持,也缺少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完全解除利率管制,银行追逐高风险利率贷款,坏帐大量增加,容易形成倒闭。因此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加强对银行的有效监督。”可见,金融安全体系的三大实质部分在于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审慎监管。

竞争的激烈性、特殊的脆弱性、资信能力的低劣性、资产运营的高风险性,决定民营银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反过来,存款保险制度使得各种银行在剥离国家信用隐含担保以后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可以促进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的公平竞争;可以降低民营银行可能给银行体系带来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银行可以充分发挥监督和市场出清的作用。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利益相关者必然有动力事先监督民营银行是否稳健经营,否则一旦民营银行出现问题,自己将承担大部分损失。宏观方面来说,民营银行倒闭必然先是存款保险机构介入解决问题,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就可以缓行或者不用执行,这样民营银行的市场化退出就成为一种契约型程序。

总之,存款保险是是银行业发展的保护伞,银行业的第二监管,它为民营银行创造了良好的信用基础,是民营银行建立的前提,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助推器,是金融平稳运行的安全网,是金融的稳定剂,防火墙,存款保险制度是重中之重,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中国金融制度的新建和重建就是一句空话。

6.民营银行法律体系

民营银行建设除了上述种种约束条件外,最重要的是法律的欠缺,制度缺失造成了责任机制的失灵,因此必须早日完善民营银行法律体系,特别是民营银行准入、监管和退出三大法规,并尽快整合其它相关法律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银行法》。

(该文主要内容曾发表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注释】

[1]姚洋主编:转型中国:审视社会公正与平等[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 P1-3

[2]张卓元、毛立言:科学的定位、伟大的使命——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经济特征的思考[J]求是2002.8,P17-22

[3]张涛:契约精神与现代诚信的构建分析[J]探索与争鸣2005.1,P107-109

[4]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J]中国法学1995.1,P40

[5]李刚:契约精神与中国税法现代化[J/OL]http://www.taxchina.cn/news/200409/t280454.html

[6]转引自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版,P167

[7]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中华民国34年版,P52

[8]钱颖一、许成钢:中国的经济改革为什么与众不同[A]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9]金融稳定包括货币稳定(没有严重通货膨胀,汇率没有剧烈波动)、机构稳定(金融机构没有流动性风险引发的支付危机)、金融基础设施稳定(支付体系安全包括结算纪律正常、电子设施安全、现钞供应及时)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