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英国,法院无权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作出裁定,但法院有权裁决某个法律是否运用的恰当。
英国的宪法包括三个部分:在不同历史时期公布的宪法法案;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以及宪法惯例。
2.1.1.1 不同历史时期公布的宪法法案
英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公布的宪法法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历史上具有规约性质的重要文件。如英国宪法中最早的成文部分——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259年的《人民公约》、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等;二是议会立法。议会立法包括关于确定国王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推广普选权、设立法庭和政府行政权等,历史上比较著名的议会立法有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7年的《与苏格兰统一法》、1920年的《爱尔兰政府法》等。
2.1.1.2 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www.xing528.com)
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又被称为对议会立法的司法解释。在英国,法院无权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作出裁定,但法院有权裁决某个法律是否运用的恰当。根据司法解释,法院有机会对法律的运用进行规范。常见的宪法性质的法院判决有有关法官特权、人民控诉国家官员、颁发人身保护状以及议会特权的判决等。
2.1.1.3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没有反映在正式的成文法中,但实际上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与传统。在实际生活中,惯例被视为具有特殊的权威而长期坚持使用,但宪法惯例在实际运用中的强弱程度不一。比较强硬的惯例包括:议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内阁由下院多数党组成、其领袖由英王任命为首相,次多席位的政党则成为法定的反对党等。此外,内阁的组成方法以及内阁只对下院负责也是由宪法惯例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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