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又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
基本险可分为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驾驶人座位责任险和乘客座位责任险。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涉水行驶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中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驾驶人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种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国家规定强制购买的保险,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挂牌,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他险种。
商业险是非强制购买的保险,车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1.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车损险是费率浮动的险种,车主在续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出险和理赔的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如某保险公司设定了12个车险费率调整等级,等级最高的为十二等级,其保险费将调整为基数的200%;等级最低的为一等级,其保险费将调整为基数的50%。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的金额。
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相对较低,所以购买交强险后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3.全车盗抢险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
4.驾驶人乘客责任险
驾驶人乘客责任险(又称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费用赔偿。
车辆座位分为驾驶人座位和乘客座位。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驾驶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和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是可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万~5万元确定。驾驶人和乘客的投保人数一般不超过保险车辆行驶本的核定座位数。
5.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车辆本身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要注意,“单独”二字是指被保车辆只有风窗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进行赔偿。
6.自燃损失险
车辆自燃损失险简称自燃险,是车损险的一个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之后才可以投保自燃险。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必须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会相应地进行赔偿。
7.车身划痕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又称划痕险,是指由于他人的恶意行为造成车身划痕损坏,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它属于附加险中的一项,主要是作为车损险的补充,能够为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提供有效的保障。划痕险针对的是车身漆面的划痕,若碰撞痕迹明显,划了个口子,还有个大凹坑,这个就不属于划痕,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赔偿时可能存在免赔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一定赔偿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可能需要自己承担。划痕险的保险金额为2 000元、5 000元、10 000元或20 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8.涉水行驶损失险
涉水行驶损失险又称涉水险、汽车损失保险,或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但其本质一致,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它主要是保障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失可给予赔偿。但是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起动发动机而造成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关于此险种,保险公司条款有差异,具体赔付可以查阅各保险公司的条款内容。
9.不计免赔特约险(www.xing528.com)
所谓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为保证索赔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险立法及具体的保险合同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被保险人具有索赔权。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于其保险责任项下的款项应当迅速赔付,不得以其权利(诸如代位求偿权或分摊权等)尚未实现为由而暂缓赔付,否则将构成违约。
2)义务
(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其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用以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调查的困难,防止被保险人隐瞒或消灭证据等欺诈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48 h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能够通知而没有向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发出通知的,即违反了这一义务,保险人有权因此而拒绝赔偿。
(2)施救的义务。虽然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约定的赔偿,但是出于保护社会财富,防止被保险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道德危险的要求,保险立法规定了此项义务,即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被保险人对于其履行施救义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保险人予以承担。如果违反这一义务,保险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为了获取保险人的赔付,被保险人在提出要求时,应当按照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提交有关的索赔单证,以此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和损失数额。否则,保险人将有权拒绝接受其索赔请求。
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调查权。为使审核损失、确定责任的工作得到顺利进行,法律赋予保险人调查损失的权利。基于这一权利,保险人可以进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聘请专门机构和人员评估损失。并且,保险人有权审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索赔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2)代位求偿权。如果第三者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第三者的赔偿请求转移给保险人自己。然后,保险得以代被保险人代位向第三者追索赔偿。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得到了赔偿,且所得赔偿的数额等于或大于保险人依保险合同所应赔付的数额,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权随之消失,则保险人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的权利。
(3)分摊权。这一权利存在于重复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品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则构成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只向其中一个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时,该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要求,按一定的分摊方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要求其他保险人分摊损失的权利即分摊权。
2)义务
保险人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的主要义务: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予以赔付。否则,保险人应当赔付而未予赔付,或故意拖延赔付,或所赔付的数额小于应当赔付的范围的,均构成违约行为,其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
3.保险索赔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保险车辆发生的损失是第三方造成的,应由其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首先应向第三方索赔。如遇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况,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携带人民法院的受理证明,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2)如果保险车辆的事故属单方发生,在及时报案并经承保公司现场查勘后,在办理索赔时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事故证明。
(3)如果保险车辆被盗,被保险人应办理被盗车辆的封档手续。查找60天无下落,向承保公司索赔。封档手续如下:被保险人持案发地派出所证明到车管所领取封档表,持表到派出所、所属分局刑警队、公安局主管处室分别盖章,然后送车管所封档签章。
(4)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表所列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机动车辆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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