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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与三包差异解析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都以强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都是通过免费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等服务措施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汽车“三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生产者追偿。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基本上在汽车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内出现的“缺陷”,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召回。

汽车召回与三包差异解析

汽车召回是指汽车生产者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择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三包”是指汽车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解决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过程。

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都以强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两者都是对已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后市场管理”,起到相互支持和相互补充的作用。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都是通过免费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等服务措施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但是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不同。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汽车“三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生产者追偿。

(2)调整的汽车产品范围不同。汽车召回涵盖各种汽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与汽车挂车,无论车辆是家用还是公用,无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资料,都被纳入召回监管范围。而汽车“三包”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其范围比汽车召回的监管范围要窄很多。(www.xing528.com)

(3)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不同。汽车召回解决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防止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众产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汽车“三包”解决的个案性的或非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消费者利益。

(4)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期限不同。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基本上在汽车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内出现的“缺陷”,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召回。汽车“三包”有2年或5万km(以先到者为准)的“三包”期,3年或6万km(以先到者为准)的包修期。这意味着对于2年或5万km以上的汽车,销售者可以不承担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3年或6万km以上的汽车,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5)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对于汽车召回,生产者必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召回计划,然后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车的车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等。对于汽车“三包”,销售者主要是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情况和修理情况等,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与消费者之间有异议,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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