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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演进与应用

时间:2023-06-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于2004年3月15日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同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并于2013年1月1日升级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汽车召回监管力度。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生产者可以采取的召回措施包括: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演进与应用

汽车召回是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我国于2004年3月15日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同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并于2013年1月1日升级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汽车召回监管力度。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生产者可以采取的召回措施包括: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生产者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能够有效消除缺陷产品的安全隐患。有时一次召回也可以采取多项措施,例如为了快速预防事故或伤害的发生,可以先采取一个临时措施,然后在配件准备妥当或解决方案成熟时再采取进一步措施彻底消除缺陷。无论采取哪种召回措施,生产者都必须承担召回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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